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
是专业基础课程。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
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一)航空安全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应用:航空安全(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
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
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民用机场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教育课件

中国十大机场,分别是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香港国际机场、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 运输服务设施; ♣ 场区; ♣ 供油系统; ♣ 无线电通信和导航系统; ♣ 气象保障系统; ♣ 供电供水系统; ♣ 助航灯光; ♣ 安全保卫和消防援救。
机场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 标准。 机场的机务维修保障能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适航管理的规定。 航空油料质量和供油设施,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机场航站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使用性能良 好,能够保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各种指示标志符合有关标 准的要求。
机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供电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电业部门 颁发的有关规程;机场供电具有两路独立的外来电源;备用发电机组性能完 好,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危险品的储存及运输,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 例》的规定。
♣ 按照机场可以接纳的机型,分为:直升机场、短距起降机场和常规机场。 ♣ 按照机场的活动类型,分为:商业机场和私人机场。 ♣ 按照机场的运营范围,分为:国际机场、国内机场和地区机场。 ♣ 按照机场在整个机场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为:轴心机场和轴条机 场。
♣ 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的航线,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 ♣ 按照机场服务的航线和规模,分为:大型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 按照机场经停客货航班的业务性质,机场分为国际机场、航班机场、通用 航空机场等类型。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3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机场秩序,提高机场使用效率,以利于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作业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
用于航空作业的季节性临时机场和直升机临时起降点除外。
第三条民用机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经民航局审查批准后颁发。
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用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持有机场修建批准文件和工程验收合格文件。
㈡具备与航空器型号、运行方式和运营业务量相适应的飞行区、工作区及其设施和人员。
㈢具备能够保障飞行正常和安全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申请开放仪表飞行的机场,必须符合民航局有关仪表飞行的规定。
㈣具备安全保卫条件。
㈤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的条件,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局对外公布;对外提供国际机场资料,由民航局统一办理。
第七条民用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
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须经民航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停止使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民航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土地,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提出用地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与机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在机场内修建业务所需的工程设施,应当服从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经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上级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对国家边境的管理以及国民出国和外国人入境的规定和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规范和便利人们的出入境活动。
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是指各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出入境管理的协议,它们以国际法的形式约束各国的行为。
国内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规章,用于规范出入境管理的具体行为。
其次,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三是出入境手续和证件管理。
出入境手续和证件管理是规定国民出国和外国人入境所需的手续和证件的制度。
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护照签发、签证申请、出入境许可证管理等。
四是出入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
出入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是指制定和执行关于出入境活动规范和法律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非法出入境的处罚规定、伪造证件和偷渡行为的处罚等。
除了上述方面,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还包括对外交涉、国籍、遣返、外国人居留管理等内容,这些内容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维护公共秩序和相关权益的法律制度。
最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执行和相关机构的协作配合。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可以提高国家的安全防范能力,规范人们的出入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三)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协调有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相关事项;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第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机场,指广东省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机场区域,指机场红线区域范围,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场路、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红线区域,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机场地区,指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含机场区域、不可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延伸区域;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内未对人员进出予以限制的区域;不可建设区,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地区与机场之间的空间隔离带,该区域的规划建设、使用必须符合机场安全、建设发展和噪音控制的需求;规划控制区,是指因机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净空保护区,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活动的区域;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广东省属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汕头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等省属机场;深圳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珠海机场集团公司;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内的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内机场实施统一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场进行监督管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广东省内的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受政府委托,在机场地区行使城市规划、市场管理、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道路桥梁管理、建筑管理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组织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广东省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加大对机场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第六条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机场地区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实施;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政府有关部门或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与机场、机场地区相关或相邻的交通、产业等规划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机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噪声控制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机场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机场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机场地区的范围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建设和发展情况提出界定方案,报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经确定后的机场地区范围,如需变更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机场地区土地应当根据国家和机场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经依法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机场地区土地的征收或征用,应当符合机场地区总体规划,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场地区土地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需改变机场地区土地用途的,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第十一条在机场地区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二条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机场内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第十五条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设置;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所管理机场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第十七条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域范围、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持有、佩戴或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并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严格遵守机场控制区管理规定,服从机场安检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通过并组织培训,合格后方予以核发;机场控制区管理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条航空货物、航空邮件、旅客及交运行李应经过安全检查,空勤人员、航空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接受安全检查,未出隔离区的中转旅客、行李物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接送机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接受安全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二违规交运、携带影响民用航空运行秩序的含有强刺激性气味物品、鲜活物品、活动物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登机;三强行闯入明令禁止的区域,强行登、占航空器;四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消防设施,或者损毁标志;五机场地区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六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政府主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有关标准,共同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标准,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确定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范围,报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订防范鸟击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鸟击;第三十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制定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机场地区出现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爆炸物威胁、失火、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传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严重威胁航空器、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地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定机场处于应急救援状态,通报各成员单位,并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改正;第三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第四章口岸协调管理第三十五条机场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机场口岸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机场口岸管理部门应协调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查验程序和机场发展需要开设、增设或者调整机场口岸查验通道、查验区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断优化、改进监管程序、流程、方法,提高监管效率,为旅客和货物进出境提供便捷的监管服务;第三十七条机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列口岸查验工作进行协调:一组织召开机场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口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二对出入境检查机构之间有关查验工作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先予执行;三对口岸管理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第五章公共秩序管理第三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场所,并采取措施,维护机场公共秩序;第三十九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三燃放烟花爆竹;四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五随地露宿、流浪、乞讨;六在机场内倒卖机票或订座记录、违规托运行李货物、非法买卖外汇、拉客宰客、发放小广告宣传品等;七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四十条在机场航站楼、停车站场、空地、广场和航空器活动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散发广告、宣传品;二组织展览、问卷调查、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四开展募捐活动;五拍摄影视片;六应由机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活动;第四十一条驾驶车辆进入机场的,应当服从机场公安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在机场控制区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经机场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机场管理机构制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件;机场控制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机场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机场管理机构制发的驾驶证件;第四十二条进入机场的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具备营运资格;如依法须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还应当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机场营运;进入机场的营运车辆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在指定的站点停靠,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擅自载客或拒载;第六章场容环境管理第四十三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植树造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侵占绿地、林地;二擅自变更绿地、林地用途;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四擅自折损树木,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内堆放杂物、借树搭棚、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在绿地、林地内违法设置广告设施或者损坏园林绿化设施;五非法砍伐、迁移树木;驻场单位确需在机场内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林地以及迁移、砍伐、采伐树木或者变更绿地、林地用途的,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绿化卫生责任区;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绿化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绿化卫生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美观整洁;第四十五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二在道路两侧堆物,影响环境卫生;三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六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整洁;六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七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驻场单位在建设、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十六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焚烧排放大量烟雾、烟尘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的物质,包括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等;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三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第四十七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第四十八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对民用机场周边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控制;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区域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经批准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实施监测,并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第四十九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二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试刹车或者设摊;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道路、桥梁上行驶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四超重车辆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五驾驶货车穿越机场航站楼连接桥,驾驶超高车辆穿越飞机滑行桥或服务车道桥,但经机场管理机构许可的除外;六占用道路放置装饰物品;七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八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九超面积、超期限占用道路;十超面积、超期限挖掘道路;十一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十二占用道路期满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恢复、清理现场;在机场地区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五十条在机场地区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宣传牌、指示牌、霓虹灯、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功能完好;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经批准设置、新增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户外大型广告牌、霓虹灯等,其泛光照明、光谱分布及光强、构形、颜色,不得使用容易引起妨碍或混淆航空地面灯光的灯光及光强、构形、颜色,不得使用容易影响飞行人员目视的光谱分布及光强、构形、颜色,并使其不致产生眩目;第五十一条机场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任何经批准进行施工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通信、导航等管网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将其地下隐蔽或架空工程的线路走向、埋深、转折点位置等管网综合平面图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经营与服务管理第五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地区的各类经营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后,方可在机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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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是一个与国家安全和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增长和人员流动的增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对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
1. 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是中国国家对民用航空领域的核心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民用航空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航空器的所有权、登记和管理、机组人员的训练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2. 民用机场法
《民用机场法》是中国国家对民用机场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标准,以及机场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和转让、航空器的登记、航空器起降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3. 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例》是对《民用机场法》的细化和完善。
该条例规定了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机场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机场安全生产和防火防爆管理,以及机场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执行。
4. 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管理规定》是规范民用机场商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规定规定了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公共机场的发展和管理,机场经营权的交易和转移,以及机场商业经营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1.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是中国对出入境旅游和贸易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对外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出入境旅游和贸易的规定和程序,以及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和持有人
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出入境证件的保管、使用和作废的规定,以及
出入境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罚款。
2. 入境外国人管理法
《入境外国人管理法》是对外国人进入中国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外国人进入中国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在中国的居留条件、程序和居留时间制度。
此外,该法律
规定了限制和禁止外国人进入中国的情况和程序,以及针对外国人违法和犯罪行为的
惩罚和罚款。
3. 出境旅游管理条例
《出境旅游管理条例》是规范中国公民在国外旅游的管理法律。
该条例规定了出境旅游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出境旅游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
此外,该条例还对出境
旅游的社会公共安全和旅游环境保护做了详细规定。
4. 制止恐怖活动法
《制止恐怖活动法》是中国国家针对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的定义和性质、国家制止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恐怖活动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针对恐怖活动的惩罚和罚款
制度。
三、结论
民用机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都是现代国家管理的重要领域。
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既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旅游的发展,又可以
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
制度的学习和实践,为我国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