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吉省价法[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法〔2013〕128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正确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省物价局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指经法律和法规授权、具有价格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价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年终考评指标体系。
价格法制部门在本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广东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暂行规定

广东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粤价[2002]41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粤价[2002]412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加强我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全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精神和部署,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法规与调控处、监察室反映。
广东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应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坚持一手抓依法行政,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
从“三讲”的高度,以“三个代表”为要求,采取措施不断推进本单位的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各级物价部门要以依法行政、依法治价作为各项物价工作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开展价格管理、调控、监督检查和提供服务等方面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履行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不滥用行政职权,防止越权定价、以权谋私等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价格权益。
各级物价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督促、支持本单位、本系统严格依法办事。
物价局行政执法职能

物价局行政执法职能物价局是我国的市场监管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调控市场价格、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而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物价局的行政执法职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物价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制定价格政策、监督检查市场价格、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价格与损失等。
其中,制定价格政策是物价局行政执法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市场价格的变动。
目前,我国价格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主要采用定额或税收等方式控制价格。
例如,粮食价格补贴、石油价格调节措施等。
在监督检查市场价格方面,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行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
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价格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市场价格透明。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物价局主要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手段,以制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此外,还要对价格违法责任人进行追究,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认定价格与损失的职责,主要是通过专业技术和会计核算来评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价格结论和判断。
二、行政执法的难点和挑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物价局也面临着许多难点和挑战。
其中,最大的挑战是市场价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市场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政策、贸易、市场供需、自然灾害等,在这种情况下,物价局要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就需要拥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分析能力。
另外,物价局在行政执法时还需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以达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例如,在一些价格争议案件中,物价局需要协调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等多方利益,来达成解决方案。
三、强化行政执法的措施和建议为了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物价局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和加强建议。
其中,一些常见措施包括:1.加强人员培训。
物价局需要培训一批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强化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2.建立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
通过建立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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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渝价〔2013〕435号)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现将《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31日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做到价格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发改价检〔2010〕1993号)(以下简称《执法证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依法对重庆市境内的价格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执法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检查分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价格执法,应当根据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安排及群众举报等,由检查分局统一安排,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执法规范第四条执法人员必须为重庆市物价局在编在岗公务员。
第五条执法人员必须熟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第六条除市场检查、办理举报案件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均应当开具《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3ea3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6.png)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2010年7月13日粤价〔2010〕145号)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原则开展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一章价格执法行为规范第四条价格执法立案受理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或者停止参加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执法人员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价格行政执法可采用检查、复查、核查三种方式。
检查可采取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准予检查等方式开展,经批准后可对被查单位开展复查、核查。
第七条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进行。
检查前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将以上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反映。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执法证件吊挂在胸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穗价[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价〔2011〕8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局属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电话:83228839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案件审理自由裁量权限,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等进行裁量,并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表)执行。
出现未纳入《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行为或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的相关原则执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桂价综[2008]46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价综〔2008〕463号)各处、局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组织保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本局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价格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本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保障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处室(分局、队、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价格综合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08]17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08]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ae91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8e.png)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08]170号)各市、县物价局:《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已经省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皖价检〔1998〕28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或程序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等,给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
第六条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裁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主要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复议机关违法撤消或变更的;(五)超越规定的管辖范围的;(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七)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送达失误造成后果的;(八)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涂改、隐匿法律文书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九)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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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价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围绕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涵义、种类、适用范围和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涵义
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物价局行政机关进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是保障物价管理部门合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
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政指导性文件等法律文书。
1、法律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
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和规定行使执法权力。
2、规章制度:是政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有关
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规定,包括行政程序规定、工作职责规定、人事管理规定等。
3、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
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行使职权时遵从司法解释的规定。
4、部门规章: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由中央各
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内部的规章。
5、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和管理本部
门行政工作的文件。
虽然不具有法律地位,但在运用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
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标准的制定和审定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价格标准审定、价格管制措施、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在操作中注重制度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2、价格监管和执法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价格监管和执法职能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维护价格稳定和有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
3、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采取合理、公正、公开的执法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利。
四、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的操作方法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方法和技巧:
1、精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有深入的了解,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2、执行各种价格标准和政策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掌握基本的价格标准和政策,促进相关价格标准的合理制定和评定,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3、加强监督和管理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对企业的价格行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促进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加强价格制度的监管和调整。
4、注重执法宣传和教育
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加强执法前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醒企业和消费者遵守法律规定,推动价格稳定和市场公正竞争。
总之,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是物价管理重要的法律依据,物价局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性,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的同时,加强执法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保持良好的社会和谐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