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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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 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文书档案收集范围、保管期限和排列顺序

文书档案收集范围、保管期限和排列顺序

文书档案收集范围、保管期限和排列顺序一、收集范围为方便理解和操作,我们将本单位一年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分为两类:收到外单位的文件材料和本单位自己制发的文件材料,简称收文类和发文类。

现以2023年为例详列如下,其它年度以此类推。

1.收文类。

即收到外单位且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文件材料,数量较大,但不是每份都需要归档,清理后保留以下6个方面的文件材料:①有关本单位机构设置、编制增减、奖惩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任免、职称、退休、奖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②上级单位有关本单位请示报告的批复、县委或县政府研究本单位工作的会议纪要、本单位起草以上级单位名义的发文;③上级单位下发的有关本单位主要职能工作的普发性、政策规范性文件;④上级单位下发的有关本单位职能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同级单位印发的非本单位职能工作但需贯彻执行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评为“合格”等次的文件,下属单位报送的年度总结、重要情况汇报等。

⑤同级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的函件或各类信访来函等。

⑥其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2.发文类。

即本单位2023年产生,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各类文件材料。

这是整理收集的重点,包括:①会议材料类(各类会议的记录本、会议纪要,党代会和人代会材料、召开现场大会讲话稿等材料);②综合材料类(工作计划、年度总结、绩效责任状、综合统计报表、规章制度、大事记、组织沿革、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③组织人事材料类(机构、编制、法人年度报告书、任免、职称评聘、退休、考核、奖惩、调资、社保、招录、岗位设置、辞职、调动、名册、统计报表等类,先按类别进行清理,再按时间先后排列);④发文(先分字号,每一字号内再按序号排列并补充齐全,完整的一份发文应该是按正本+签发单+定稿的先后顺序排列);⑤各科室或各专干工作中产生的应归档材料(含绩效考核材料);⑥各类合同协议(按时间先后排列);⑦举办的重大活动和上级领导视察产生的材料;⑧其它应归档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文书类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文书类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二、各类型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一)会议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划分:一是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党组党委扩大会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为永久。

二是本机关单独召开的工作会、专题会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重要文件材料划为永久;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一般性材料划为30年;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划为10年。

三是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召开会议中本机关为主办的重要文件材料为永久,一般文件材料为30年;本机关为协办的重要文件材料为30年,一般的文件材料为10年。

该套会议文件材料中的正本由主办机关归档,副本或复制件由协办机关归档。

这种作法既避免了协办机关这类档案的重复进馆,又不影响其利用。

确定主办机关的方法,一般是看会议的通知文号用哪个机关的,那个机关就是主办单位;以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往往用党委(办公厅室)文号,此时要根据会议内容归口党委或政府来确定主办单位,如某县以“两办”名义召开的商贸工作会议,由于商贸工作归口政府,政府办公室就是主办机关。

四是本机关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中的重要文件材料为永久;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等一般性材料为30年;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材料为10年。

五是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如省档案局参加的全国档案工作会)的重要文件材料为30年;其他材料为10年。

六是本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会及党委、人大、政协、纪委、工青妇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会、全委会,政府常委会、办公会的重要文件材料为永久,一般材料为30年,讨论未通过的文件为10年。

七是本机关参加同级机关召开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会议(如县档案局参加的县统计局统计工作会议)文件材料一般不归档;参加的同级机关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会议(如市档案局参加的市统计局召开的统计档案工作会议)文件材料,根据重要性划分为30年或10年。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发文单位: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期:1987-12-4执行日期:1987-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从档案保管角度讲,档案的保管期限就是档案的保存价值。

按照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永久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召开的党、政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发的方针政策的、法规性的和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党、团、工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总结、报告、计划、规划、控制数字、统计报表;重要的专题报告和统计材料;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重大问题处分材料;职工、党员名册;有关区域变化、土地边界的文件材料;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协定、协议书;重大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有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上级机关视察及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形成的重要文件及音像材料。

2、长期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发的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记录;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工作总结、报告、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地县级以下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定的有较长时效性的合同、协议书、协定等文件材料;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下级机关送来的重要文件,如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8.4档案移交清单、销毁清册永久
8.5档案利用、开辟成果材料30年
9信息化建设
9.1信息工作计划、总结10年
9.2信息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等30年
4.6.3办理归档手续
4.6.3.1填写归档清单:按文件罗列顺序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
4.6.3.2向档案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档案人员验收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档案部门同时出具归档证明。
5附录
附录A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经营管理类)
附录B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生
产管理类)
附录C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行政管理类)
4.3.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3.4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4.3.5归档文件的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符合耐久性要求。
4.3.6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
4.5归档数量
4.5.1文书档案:底稿1份,正本1份。
4.5.2其他材料:照片、底片、录音带、录相带等按实际数量归档。
4.6归档移交程序
4.6.1每年上半年,各部门文件管理人员,按照归档范围采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
4.6.2档案人员对各部门整理的文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4安全生产
4.1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通报、总结、会议记要等30年
4.2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材料30年
4.3安全教育活动的材料10年
4.4安全生产、消防方面的材料10年
4.5统计报表30年
5科技管理
5.1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总结,科技工作规定等30年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公司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公司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一)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规定,我大厦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别定为永久、长期、定期(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三种。

1、凡是记述和反映大厦主要职能活动的,对今后考察和研究大厦工作有长远保存价值的,定为永久保管,即任何时候都要确保的档案并定期向上一级档案馆移交。

2、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大厦进行工作,研究经营情况需要查考的档案,定为长期保管,即大厦长期使用,不向上一级档案馆移交。

3、凡在此较短的时间内,大厦工作需要考察的档案,应为定期保管。

(二)档案根据此表规定,定期审查,剔出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登记造册,经经理批准后销毁。

(三)人事档案、财会档案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保管期限(一)各种会议1、党组会议、董事会议、会议记录、纪要(永久);2、各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文件:(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长期);3、大厦召开的各种经营分析研讨会的文件、材料(长期);4、一般性工作的会议记录(定期);(二)产生的文件、材料1、大厦制定下发的决议、决定、规定、条例(永久);2、大厦编制的通知、通报、简报(长期);3、工作计划、总结(1)大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企业规划(永久);(2)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各项工作的计划、总结(定期);(3)大厦党委季度或月的工作计划、小结(定期);4、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工作报告、汇报(长期);5、调查研究、情况汇报、典型报告、经验总结(长期);6、一般业务性的或短期有考察价格的资料(定期);7、大厦在各项重要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长期)(2)一般的(定期)8、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长期);9、机关编写的大事记(长期);10、大厦成立、机构设置、机构的变动、人员编制、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章等(永久)。

11、统计报表:(1)机关汇总的各种综合统计年报表(永久);(2)部门报送的各种统计年报(长期);(3)大厦的月份、季度或临时性报表(定期);(4)其他重要的统计资料(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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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一、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10年
二、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为主办的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10年
2、本机关为协办的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永久(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永久
2、一般的10年
3、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10年
四、本机关的业务文件材料
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4、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为主办的
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2)本机关为协办的
1重要业务问题的10年
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5、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
6、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永久(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
7、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材料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2)年度和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5)外出考察、参加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五、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永久
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永久
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永久
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抚恤
等文件材料永久
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职工名册永久
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永久
12、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1)用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10年
六、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
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公证书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
3、机关财务预算10年
4、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10年
5、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永久
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
料永久
八、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永久
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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