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
践活动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
【发文字号】[79]教外字170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79.04.10
【实施日期】1979.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
((79)教外字170号 1979年4月10日)
一、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各有关学校对学习理工农医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组织他们参加专业实习。
文科的实践活动,除组织参观访问外,还应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留学生短期到工厂、农村去,了解与专业学习有关的情况。
各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对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应认真负责地加以安排。
二、学校应尽可能安排留学生同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
由于保密或其他原因,确不能一起安排的,可单独组织。
三、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开放地区,如确属专业学习必需,在开放地区又无法安排的,也可安排在非开放地区。
学习一般专业的留学生,一般只安排在非保密的单位,学习机密专业或学习一般专业由于学习上的需要必须去保密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者,也可予以安排,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使其接触的机密,严格限制在其所学的专业范围以内。
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XX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留学生健康成长,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海外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情形,情节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海外教育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位的授予按《XXXX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工作细则》办理;(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span style="font-size:18.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 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 me-font:minor-latin;color:red">公安部令<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 -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 mily:Calibri;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10.10 2017年第28号(总号:160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09.20 2017年第26号(总号:1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7.09.30 2017年第27号(总号:1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7.03.30 2017年第9号(总号:158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6.11.10 2016年第31号(总号:15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刊时间:2016.09.20 2016年第26号(总号:15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10 2016年第22号(总号:156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6.09.30 2016年第27号(总号:156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30 2016年第24号(总号:15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6.05.10 2016年第13号(总号:155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30 2015年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10 2015年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发刊时间:2016.01.20 第2号(总号:15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26 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05 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12.10 第34号(总号: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11.10 第31号(总号:14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4.10 第10号(总号:14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1.20 第2号(总号:146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刊时间:2013.04.10 第10号(总号:14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2.20 第5号(总号:1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13.02.10 第4号(总号:1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1.30 第3号(总号:1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2.10 第34号(总号: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20 第32号(总号:1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8.10 第22号(总号:1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6.10 第16号(总号:1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4.10 第10号(总号:1405)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3.20 第8号(总号:1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6号)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发刊时间:2011.11.20 第32号(总号:139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5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发刊时间:2011.07.30 第21号(总号:13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3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1.01.20 第2号(总号:136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发刊时间:2010.10.10 第28号(总号:13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发刊时间:2010.08.20 第23号(总号:1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0.06.30 第18号(总号: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0.04.30 第12号(总号:133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刊时间:2010.03.30 第9号(总号:1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发刊时间:2009.12.10 第34号(总号:1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09.11.20 第32号(总号:1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9.10.30 第30号(总号:1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9.05.20 第14号(总号:1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9.02.28 第6号(总号:12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9.01.30 第3号(总号:129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08.11.30 第33号(总号:1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发刊时间:2008.11.20 第32号(总号:1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8.10.30 第30号(总号: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08.10.30 第30号(总号: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7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8.10.10 第28号(总号:12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10.10 第28号(总号:12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05.30 第15号(总号:12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4号)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8.05.20 第14号(总号:12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8.02.29 第6号(总号:1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8.02.29 第6号(总号:1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01.30 第3号(总号:12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10.20 第29号(总号: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07.10.20 第29号(总号: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9号)警车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10.10 第28号(总号:1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9.20 第26号(总号:1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7.08.30 第24号(总号:12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8.20 第23号(总号:123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08.10 第22号(总号: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年第9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07.08.10 第22号(总号: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7.30 第21号(总号:12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2.10 第34号(总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6.12.10 第34号(总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3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6.08.30 第24号(总号: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6.08.20 第23号(总号: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5.02.20 第5号(总号:11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刊时间:2004.03.20 第8号(总号: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3.02.28 第6号(总号:10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9.10 第25号(总号:106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0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02.07.20 第20号(总号:105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5.30 第15号(总号:105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8号)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发刊时间:2002.04.30 第12号(总号:10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2.03.20 第8号(总号:10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3.10 第7号(总号:10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1.11.10 第31号(总号: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发刊时间:2001.11.10 第31号(总号: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发刊时间:2001.06.10 第16号(总号: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3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发刊时间:2001.03.30 第9号(总号: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2号)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0号)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8号)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8.20 第23号(总号: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6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0.06.10 第16号(总号: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05.30 第15号(总号: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5号)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发刊时间:2000.05.30 第15号(总号: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01.10 第1号(总号:96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刊时间:2000.01.10 第1号(总号:96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2.07.31•【文号】公发〔1992〕18号•【施行日期】199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992年7月31日公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二、执行机关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一)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交换生与留学生

交换生与留学生的区分随着世界经济和文化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 高等教育国际化也已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发展势头, 各国间的教育交流日趋频繁,合作日趋密切,留学生和交换生便是其产物, 但二者又有区别, 不能混为一谈。
一、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浪潮中, 世界各国的高校都认识到教育交流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开展各种交流合作项目培养出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
于是, 形形色色的交流合作项目便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如欧盟的伊拉斯谟计划,美国的国际学生交流计划( International Student Exchange, 简称 ISE) 等引起了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 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
20世纪 90年代以来, 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 我国大陆的很多高校也认识到教育交流合作的重要意义, 纷纷将发展与境内外知名高校的交流合作提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 开始积极寻觅国内外合作伙伴, 广泛开展各种交流合作项目。
国外一般将根据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协议到合作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称为exchange student。
在中国大陆, 这一类学生也已在各高校广泛存在。
然而, 由于国内学术界及官方对这类学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 因此, 目前社会各界对这类学生的称法并不统一, 有的称为交换生、有的称为交流生,有的称为交换留学生,很多人将交换生和留学生混为一谈。
例如, 中山大学将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研究生,在交换培养期间, 通称国际交换留学生; 中国政法大学将高等学校之间根据合作培养协议,相互派本校在校大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所涉及的学生称为国际交流生;还有不少人将派往国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称为交换留学生。
二、交换生的概念及类型(一)交换生的概念释义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将exchange student,解释为 a student who goes to a foreign country to study, usually as part of a program。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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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1991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保卫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教政[1990]009号)精神,1991年8月26日至29日,国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直属高校司和公安部经济文化保卫局联合召开了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会议。
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认识目前,高等学校局势稳定,但面临的斗争形势仍很严峻。
西方敌对势力正将我国作为他们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点目标。
国内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和其他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不甘心失败,与西方敌对势力相呼应,利用各种手段与我们较量,他们周围还有一些受蒙蔽的人。
高等学校历来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的重要目标,而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等学校的内部保卫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对此,各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高等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任务当前,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服务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工作,推动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首都教育国际化水平,我委在全面了解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目前,我市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外办和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教外〔1997〕0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随着《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令第42号)的出台,《若干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要求。
为落实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我委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背景、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各政府部门和高校的职责。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到第十七条),明确了招收国际学生的高校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应履行的具体职责等。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高校在规范教学语言,课程管理,考勤管理,转专业程序,学生实习和实践及为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增强国际学生教育质量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校内管理(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高校在国际学生校内管理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如管理部门设置、管理制度、服务设施供应、入学教育、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学生学籍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签证及居留证件管理(第三十七条到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国际学生在办理来华学习签证及居留证件方面应履行的程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明确提出高校在违反有关规定时应依法处理的情形。
第七章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国际学生在入学、在学及实习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相关表格: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2.进口光盘(供审查样品除外)随产品加工包装后全部输出境外;3.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进出口产品清单进出口产品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载体指CD-ROM、CD、CDG、VCD、DVD、录音带、录像带、软磁盘等。
依据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国务院二○○四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发展改革委1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2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3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审核《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1076号)6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审核《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14号)7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9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企业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10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11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知》(计价格〔1999〕1074号)教育部12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4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5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6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1996〕10号)17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18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1995〕19号)19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20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办〔1997〕18号)21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22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座)教授审批《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23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核《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000〕60号)2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综〔1995〕31号)25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科技部26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国防科工委27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审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国家民28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学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29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年《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委度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号)30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办发〔2000〕103号)32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审核《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国函〔1992〕23号)33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公安部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6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7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39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40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41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43 停车库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由建设、市政部门管理46 挖掘道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由建设部门负责审批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由环保部门管理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由环保部门管理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由环保、卫生部门审批50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51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交战办字第28号)由交通战备办公室制发,通报公安部门民政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民〔1989〕事字27号)61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部〔1998〕25号)62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的企业资质认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1〕4号)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指定《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001〕1号)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额核定《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66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司法部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70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71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72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审批《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73 公证员资格认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财政部76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审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04号)77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78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停息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79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9号)国土资源80 土地勘测审批《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部建设部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82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8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84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5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6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5号)87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批《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553号)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登记核准《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89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329号)90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划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7)城城字第109号)92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自公布之日起设一年过渡期铁道部93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审批《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95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96铁路单位对外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咨询项目和劳务人员出国(境)审批《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国综经〔1999〕09号)97铁路普通、成人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86)教职字010号)、《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1984年4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98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规模审核《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计〔1999〕65号)99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率审核《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计预测〔1999〕428号)100 铁路专用物资集中采购方案审批《铁道部印发〈关于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铁政法〔1999〕46号)101 铁路建设单位自行监理资格审批《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1997〕51号)交通部102 客船申办营业性娱乐项目审批《客船治安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令第43号)103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审定《交通部关于发布〈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5〕1142号)104 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交通部令第三号)105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106 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安发〔1992〕151号)107 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交通部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安发〔1995〕137号)108 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安发〔1996〕703号)109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施行)110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交水发〔1998〕107号)信息111 集成电路卡生产企业认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产业部〔2001〕1928号)112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认证《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1〕632号)113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授权审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114 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资质认证《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115 通信建设项目经理资格认证《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关于发布〈邮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计建监〔1996〕475号)116通信、电子行业科技评估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资格认证《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4号)水利部117 水利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审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118 水利行业特种机电产品进口审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商务部保留审批119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120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121 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水综合〔2001〕177号)农业部122 农机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农业部令〔1997〕39号)123 种畜禽场建场审批《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24 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5号)125 国际鲜销渔船资格审批《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1995〕19号)126 渔业海员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1982〕农渔管字12号)127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资格证书核发《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1991〕渔港字13号)128 涉外的农业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审批《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129农业部直属单位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无设定依据130非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农业投资项目审批无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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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0年1月31日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会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中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
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
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实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
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得超过外因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我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