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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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讲义:效力待定的合同司考合同法:行纪合同司考合同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司考合同法:分包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范围包括五种:①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⑤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享有者并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①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②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撤销权;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须注意: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事实的有无,应就代理人的情况作出判断,但撤销权的享有者仍为合同当事人,而非代理人(见【例1】)。

【例1】甲授予乙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时,遭受丙的代理人丁的欺诈而订立合同。

①代理人乙因欺诈订立合同,即可认定欺诈成立。

②撤销权的享有者为甲,而非代理人乙。

当然,乙经过甲的授权,可以甲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法律敎育网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转化①撤销前,可撤销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经济法学中关于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手机,并由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供应链问题,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双方商议后决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延长交货时间。

双方协商后,决定将交货时间延长一个月。

然而,在延长交货时间后,乙公司却发现了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拒绝重新谈判。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商品并需重新谈判价格,否则将取消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延长交货时间是基于双方协商的情况,不应该影响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

经济法学分析: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规定,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甲公司供货延迟,双方商议决定变更合同。

然而,乙公司却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根据经济法学的原则,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后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

乙公司要求重新谈判价格,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的变更,因此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合同。

因为合同的重要性在于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并拒绝重新谈判价格,乙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合同。

结论: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进行变更。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具体适用,是典型的效力层面的有利溯及。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民法典》修改了原有规定,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除此种情形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某一要件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重瑕疵,而《民法典》认定该要件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轻瑕疵或者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亦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一、《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调整由于合同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以及合同编予以综合判定,为更好分析合同效力的发展脉络,起草小组分别对《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主要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

(一)《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的调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尽管《民法总则》没有改变《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但却改变了《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增加了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定《民法总则》第146条区分了通谋虚伪中的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欺诈、胁迫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第150条增加规定了因第三人欺诈、胁迫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论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论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将探讨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合同: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欺诈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3.胁迫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时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

2.返还财产: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时,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因合同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处理其他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合同中的其他法律后果,如违约金、定金等,也应当依法处理。

(二)合同被撤销前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被撤销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被撤销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3.合同被撤销前,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三章~第六章讲义

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三章~第六章讲义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果1.合同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①除斥期间经过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

默示地放弃撤销权:①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②明知有撤销权积极主动向对方要求履行合同③明知有撤销权,对方履行,撤销权人不加任何反对而予以接受(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消灭后合同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合同相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同意权人的事前同意,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暂时不能确定,有待于该同意权人的追认,若该同意权人追认的合同确定生效,否则则确定无效的表意行为。

特征:①合同已经成立;②合同效力不确定;③合同需要事先取得同意。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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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的适用效力
李江涛
( 濮 阳职 业技 术 学 院 ,河 南 濮 阳 4 5 7 0 0 0 )
[ 内容提要] 将 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并列应是我 国民事立法 的创举 ,国外法一般并无可变更 的说法 ,这体现 了我 国法处理 该类 问题 的灵活性 。讨论这一命题 ,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在分析可变更 、可撤销 合 同的内涵 、法律 意义 和范围的基础上 ,主要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第 5 8条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第 5 2条、第 5 4条 的规 定进 行了 比较 ,以期 明晰法条意义 ,认知法条适用规 则。 [ 关键 词] 效力不完全合 同;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 中图分类号] D9 2 2 . 2 9 8 [ 文献 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1 . 0 0 9 7 . 0 2 可变更 、 可撤销 的合同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 一致 及 意思表示不 自由, 导致非真 实意思表示 , 法律并不使之绝 对无效 , 而是权衡当事人 的利 害关 系, 赋 予表 意人 以变更权 、 撤销权的合 同。 这类合 同可 以发 生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 , 但 享有撤销权 的表意人如有撤销 的请求 , 应经法 院或仲裁机构 确认,确认后其效力溯及 民事行 为成立 时消灭。 将可变更 、 可撤销 并列应是我国 民事立法 的创举 ,国外 法 一般并无可变更的说法 , 这 体现 了我国法处理该类 问题 的 灵活性 。《 民法 通则》承认 的可变 更、可撤销 的民事行 为仅 有两类,即第 5 9条 。但 《 合 同法 》承认 了 5类行为 ,即第 5 4条 的规定 。仔细对 比我们会发现 《 合 同法》第 5 4条 的规 定、第 5 2条 的规定 与 《 民法通 则》第 5 8条规定 的无效 民事 行 为 似 有 千 丝 万 缕 的联 系 。 本文 以 《 合 同法 》 的规定为依据 , 探 讨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的一般 原理 ,并与 《 民法通则 》相 关规定作辨析,以期对这一 问题 的认 识明晰化、系统化有所 贡献 。 可撤销合同 的内涵及其法律意义 合 同是 民法 上 最 重 要 的一 类 法 律 行 为 , 而意思表示是法 律行 为的本质。基于 民事生活实 践的事实,意思表示呈现为 不同的形态,既有无任何瑕疵 的意思表 示,又有存在瑕疵 的 意思表 示。 可撤销合 同制度 正是针 对民事生活 中有瑕疵 的意 思表 示而设计的制度 。 可撤销合 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 思表 示瑕疵 , 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 权,使 已经成立且具备 定效力的合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的一类合 同。 那么就有一 个 问题 :可 撤销合 同在撤销 之前究竟 具有什 么样 的效力状 况 ?对 于这一问题存在不 同的见解 。一种观 点有 效合 同说 , 认 为可撤 销合同 已经具备全部生效要件 , 从成立时其效力 即 已确 定,是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合 同,只是因有撤销权 的人 申请 撤销才能归于无效 。 在未撤销前 ,其法律效力与有效合 同并无 差异 , 故属于附撤销权 的有效 合同。一种观点效力未 定合 同说 ,认为可撤销合 同在被撤销前 ,其法律效力不是绝 对无 效或 绝对 有效,而是处于效力未 定的状态 。一种观 点效 力不完全 说,认为效力未定理论有相 当局 限性,可撤销合 同 在撤销前 具备法律效力,因撤销行为才 归于无效。可撤销合 同在 被撤 销前,其效力状态与有效合 同相 同。当事人需要依 约履行合 同义 务, 不得 以可撤销 因素存在 为由拒 绝履行合 同 义务 。此观 点亦 为梁彗星、韩世远教授所赞 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TV Un i v e r s i t y
Vo 1 . 3 4, No . 1 J a n ua r y. 201 4, 09 74 0 98
2 0 1 4年 1 月



笔者赞 同效力不完全合 同说 。 可撤销合 同已具备 了合 同 的成立要件 当无疑 问, 关键 是它的效力问题。可撤销合 同在 被撤销前 ,已发生针对无撤销权 的当事人 的效力,在撤销权 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 其效力继续保持 。 但 因意 思表 示有 瑕疵, 撤销权人得为撤销 ,使其效力归于消灭而 已。换句话说 ,可 撤销合 同所具有 的这种效力处于一种不 完全 的状 态, 而且可 撤销合 同存在转换 的可能 。如果撤销权人撤销,则合 同确定 自始为无效 ,该可撤销合 同即转换为无效合 同;反之 ,如果 撤 销权人承认或撤销权 因除斥期届满而 消灭 , 则合 同确定 白 始为有效, 即转换为有效合 同。 合 同的可撤销作 为法律 对欠缺有 效要件 的合 同予 以的 种否定性评价 , 其否 定程度有 别于合同的无效 , 在这种法 律 的否定性评价之 中蕴含着 当事人 的意 志 自由。 可撤销合 同 之 设立 ,即体现 了法律对公平交 易的要求 ,又体现 了意思 自 治原则 ,是对 上述两项价值的调和 。这就充分表 明了,法律 尊重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 , 赋 予当事人 一定的选 择权利,使当 事人在权衡利弊 的基础上 , 要么行使撤销 权,使合 同归于无 效 ,要 么 承 认 接 受 该 合 同 ,从 而 使 合 同成 为 有 效 合 同 。可 撤 销合同所具有的 以上法理底蕴 , 从 而使立 法者 认识到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只有当事人才是其利益 的最佳判断者 , 应当避免 国家对于当事人意思 自治范 围内的事项 的干预 , 将 撤销权赋 予其 自主行使 , 最终让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得 以体现 。 我 国《 合 同法》运用法律行为原理 ,增加 了合 同效力的规定,在 “ 合 同的效力 ” 一章更是 明确规 定了可撤 销合 同制度,适应 了市 场 经济 条件 下交易中所 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 使我 国的合 同 立 法向前迈 进 了一大步 。 二 、 可 撤 销 合 同 的 范 围 根据我 国 《 合 同法》第 5 4条 的规定,可 撤销合同的范 围,包括 因重大误解订立 的合 同, 在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 以及一方 以欺诈 、 胁迫手段 或者 乘人 之危 ,使对方在违 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同五种情况 。与 《 民法通则 》 第 5 8条 的规定所不 同的是,《 合同法》将 因欺诈、胁 迫而订 立 的合 同明确规定为可撤销合 同, 从 而扩 大了可撤 销合 同的 范围。从法理上讲 ,《 民法通则》是一般法 ,《 合 同法 》是特 殊 法,《 民法通 则》规定的是一般 民事行 为,而 《 合 同法》 规 定的是合 同法律行 为,所 以在法律适用上 ,当涉及 是合同 法律行 为时适用 《 合 同法》规定 ,当涉及是一般 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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