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版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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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

依照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对于修改〈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日子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舞物业治理采纳新技术、新办法,依赖科技进步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挑选物业治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事情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肇庆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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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肇庆市物业服务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肇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治原则,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市场化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三)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四)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管理费用等。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资质;(二)二级资质;(三)三级资质。

资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物业管理区域;(三)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用;(五)物业服务期限;(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物业共用区域的环境卫生;(二)物业共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的安全防范;(四)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五)其他约定的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前期物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街道统筹保障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建、人防、生态环境、公安、气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和至少一名专员专门负责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拒不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城管局依法处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动态信息、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施行文件,每一个参加物业管理
的机构、团体和个人都应该遵守其中的规定,以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常
生活秩序。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物业管理者和被
管理者的合法权利、安全和利益。

具体而言,包括:
一、关于物业的安全管理和维护要求。

物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
全管理体系,保证原有的社会安全,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
安全。

二、关于物业的规范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者严格要求小区内所有居民
和访客实施秩序管理,营造文明良好的社区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和小
区居民的和睦关系。

三、关于物业及相关设施定期维护的要求。

物业管理者必须定期检查
并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如学校、公园、市政设施等,确保其完好运行。

四、关于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物业管理者应当根据小区居民的需求,
提供高效、优质的社区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小区居民创造更
美好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物业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遵守,
才能真正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的小区社区。

物业管理者要加强安全意识,保护小区居民的安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有效地维护当地社会公共
秩序,做到“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小区和谐平稳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大会召开: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条件
1、本条例适用于单位为个人和法人的物业管理活动。

2、本条例同时适用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的物业管理活动。

3、本条例中有关物业的规定,适用于拥有其他活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

二、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和更新适当的物业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安全技术和服务技术,以确保物业的安全、可靠、有序地管理和运行。

2、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职责分工、职务层次、绩效考核等事项,并应当严格执行。

3、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有序管理、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物业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更新和修订。

4、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落实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5、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保养、清洁、保安、报警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物业完好、安全、可靠地运行。

6、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绿化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物业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以及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配备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划,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物业维修、保养工作,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数据库,存档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方便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定,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业主享有对自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要求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通过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业主的隐私信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和抽样调查,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物业管理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素养;(三)具备承担物业管理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四)具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者应遵守以下原则:(一)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二)公正、公开、透明地执行物业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三)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管理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对业主单位和业主个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二)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三)对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24小时巡逻、监控设备的维护等;(四)对小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保持小区环境的良好状态;(五)对小区内公共交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六)对小区内的垃圾清理和分类处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一)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执行制度;(二)物业费收缴和使用制度;(三)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四)业主权益保护制度;(五)安全防范措施制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物业管理者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素质和数量能够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十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房屋、业主、费用等信息的录入和更新。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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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版通用4篇 南通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收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服务等级收费,具体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及普通商品住宅物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另行文公布。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文公布。

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商品房的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商品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的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市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因提供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超出政府指导价涵盖的服务内容,需提高收费标准,应公开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十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住宅,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缴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预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下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与已购(租)车位相等数量的出入证(卡)。

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并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细则实施前已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在协议、合同期限内从其约定。

本细则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有相关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章总则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章物业管理服务篇三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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