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免除职务等处理:
(二)公共设施发生严重故障影响业主生活;
(三)其他可能影响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利益的紧急情况。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处理紧急事务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物业管理事项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章:会议记录与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议题、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整理,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于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决策文件、业主意见反馈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完整、准确、便于查询。
(四)协助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业主个人信息;
(三)尊重业主,耐心倾听业主意见,及时回应业主关切;
(四)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设立业主意见箱,鼓励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规定

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二、委员会的设立–小区建设已竣工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居民群体;–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的议案。
1.委员会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连任一次。
成立后的委员会必须在届满前三十日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成员。
2.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和不多于11人组成,其中包括主任、副主任和普通委员等职位。
三、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1.协助物业公司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2.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时维修和保养;3.组织开展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增进邻里关系;4.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积极解决矛盾;5.汇报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6.组织选举和监督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和质量。
四、委员会的运作方式1.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需出示有效的业主联系明,并得到大会的选举通过。
2.委员会成员应当按会员大会决定的职责和分工履行职责,并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3.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并按需要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
4.委员会成员应当保持会务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涉及小区业主权益和私密信息的内容。
5.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妥善保存有关会议记录、决议和工作文件等资料。
五、委员会的监督和责任1.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约,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违法和违纪行为。
2.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廉洁奉公。
3.如有委员会成员严重违反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4.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应当合法合规,需按规定公开使用情况。
六、附则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9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2.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经适当修改和完善本规定。
3.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保障小区居民的利益。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各方。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科学、便捷、高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业主的教育,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管理责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六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各业主单位内的共用部份。
第七条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花坛、绿化带、停车场等,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工作。
第八条业主单位的共用部份包括但不限于大堂、楼道、电梯、消防通道等,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安等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独的管理规定,对不同区域、不同楼栋、不同业主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参预物业费用的决策等。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发布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包括基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项目。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相关收费标准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诉,并要求相关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物业维修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按照合理的比例向业主收取,并用于小区内的日常维修和大修等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的使用、收益、费用分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时;(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时;(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业主代表任期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八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的合同;(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变和利用共有部分;(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大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等内容。
江门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门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更好地管理江门市的物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江门市决定实施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细则。
一、物业管理组织1.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组成。
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小区物业事务,并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
2.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保洁、绿化、维修、安全等。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并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
二、物业费管理1.物业费按照业主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收取,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并公示于小区内。
2.物业费用应明细列示,包括维修基金、保洁费、绿化费等项目,每年通过物业费使用情况说明向业主进行报告。
三、小区安全管理1.小区安全由物业公司负责,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设置安全监控系统,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加强小区出入管理,实行身份验证登记制度,确保外来人员无法进入小区。
四、环境卫生管理1.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保洁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包括小区公共区域、楼道、电梯等。
2.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小区环境卫生宣传,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鼓励垃圾分类、废品回收等环保行为。
五、设施设备维修管理1.物业公司应及时维修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电梯、水电设备、照明系统等。
对于经常出现故障的设施或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缮。
2.业主对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进行处理。
六、纠纷解决1.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居民之间或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如无法解决,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2.物业公司应建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尽量避免与居民发生矛盾和纠纷,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
七、监督与评估1.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问题和建议。
2.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住宅物业治理体系。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条业主是指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依法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行为;(六)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制度;(二)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三)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行为;(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指导思想本细则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服务业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一节:组织机构设置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与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第二节:管理人员配备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三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一节:公共设施管理第九条: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公共设施的更新与改造第二节:小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小区安全责任的划分与落实第三节: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三条:业主权益的维护与保护第十四条:业主投诉与纠纷处理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收取与使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与确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与催缴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与限制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的汇报与公开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机制第十九条:政府与业主监督制度第二节:评估机制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细则的修订与解释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细则附件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程序2.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认定申请表3. 物业管理人员资格认定标准4. 公共设施维护合同范本5. 小区安全设施建设标准6. 业主权益保护投诉处理流程7. 物业管理费收费计算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规定物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物业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2.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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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公安、住建、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物业管理纠第四条居委会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 应当制定行业行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第九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
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
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四)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七)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作好书面记录,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以上。
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