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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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5篇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5篇

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5篇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篇1为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沈阳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为重点,以规范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范围(一)目标:1、有效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年底前整改率达到90%;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及时维修,维修及时率达到90%。

2、新建住宅小区推行招投标率达到100%;20年新进入市场的楼盘,在商品房销售前要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3、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100%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

4、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企业经理持证率达到100%,并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

5、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年底前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化率达到100%。

6、加强业主自治自律行为,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范围:对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244个住宅小区进行排查。

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三、工作内容(一)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

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颁布实施《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全力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对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从新进行完善,建委、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责任单位,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解决。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五篇范文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五篇范文

编号:__________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五篇范文第一篇:通用版范文第二篇:中介版范文第三篇:甲方主导版范文第四篇:乙方主导版范文第五篇:纯商业化应用场景版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篇:通用版范文一、总则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

1.2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住宅小区的正常管理、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与服务(1)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2)小区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车辆停放管理等;(3)小区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协助工作;(5)其他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与服务。

2.2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2.3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便捷。

三、物业费及其他费用3.1 业主应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1)按照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质量、数量,参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2)考虑小区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3)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1)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费用;(3)小区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车辆停放管理等费用;(4)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5)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

(1)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费用;(2)业主自用部分的能源费用;(3)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2)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3)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5篇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5篇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5篇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精选篇1)为规范小区管理,为业主带给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我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确保小区品质。

一、管理目标物业公司本着“科学规范、竭诚高效、安全礼貌、持续发展”的质量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念,对小区物业实施科学的管理、带给优质的服务,并在现有管理经验及管理资源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更新,导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使广大业主及使用人能真切地感受高品位的物业和高品质的管理所带来的超值享受。

我公司将按照河北省及唐山市有关标准(并高于此标准),确保业主及使用人综合满意率到达90%以上。

二、管理原则为实现即定管理目标,追求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将始终把握以下原则:(一)服务第一、管理从严的原则“服务第一”是物业管理的宗旨,因此管理中要继续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业主及使用人的需求出发,强化服务机能,丰富服务内涵,带给优质、周到、及时的服务。

“管理从严”是服务的保障和基础,包括对物业的维护管理、员工的管理以及对业主及使用人不适当行为的管理和劝阻,建立严格、周全的管理制度,实施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到应有的成效。

(二)专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日常管理中,要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即物业管理公司的积极性和业主使用人的积极性。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并按照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要求,通过服务中心对小区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同时努力争取业主及使用人的支持配合,使其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并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共同建立礼貌的办公环境。

(三)物管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在搞好日常管理和常规服务的同时,从物业的实际出发,开展一系列服务性的多种经营,既满足广大业主及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又增强物业公司的造血功能,增加经济积累,以利于更好地为业主及使用人服务。

三、管理方法(一)实施全程物业管理,从开发商、业主及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对物业提出合理化推荐,构筑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硬件环境;(二)成立物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三)在公司现有管理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行业先进管理经验,用心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物业管理队伍;(四)制定一套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确定一系列高标准的物业管理行为规范,以制度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五)严格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与业主签订各项协议,依法约束双方行为;(六)依照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带给全方位服务,开展多元化经营。

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物业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所有者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公共区域和设施。

物业费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对物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障业主权益。

一、物业费收取规定:1.1 确定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明确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包括基础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1.2 收费周期和方式:规定物业费的收费周期和方式,一般为月度或季度收费,可以选择线上支付或线下缴费。

1.3 透明公开收费信息:确保物业费收费信息透明公开,包括收费明细和使用情况,方便业主了解和监督。

二、物业费使用规定:2.1 维护公共设施:物业费主要用于维护和管理公共区域和设施,确保环境整洁和设施完好。

2.2 提升服务质量:可以将部分物业费用用于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如增加保安巡逻、改善绿化环境等。

2.3 合理支出管理:对物业费的使用进行合理支出管理,避免浪费和滥用,确保费用的有效利用。

三、物业费管理责任:3.1 物业公司责任:明确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包括维护公共设施、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

3.2 业主委员会监督:设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费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和透明。

3.3 纠纷处理机制:建立物业费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对物业费管理的投诉和异议。

四、物业费调整机制:4.1 调整程序:规定物业费调整的程序和条件,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4.2 合理调整依据:调整物业费应有合理依据,如物价上涨、服务内容增加等,避免随意涨价。

4.3 公开透明调整信息:调整物业费的信息应公开透明,向业主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费用标准。

五、物业费管理监督:5.1 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物业费管理进行监督,确保管理规范和合规。

5.2 业主参与监督:鼓励业主参与物业费管理的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管理的透明和公正。

5.3 定期审计检查:定期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两篇)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两篇)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项旨在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标准的法规,为确保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作出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物业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条例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

本文将介绍2024年版《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改进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权责与义务方面1. 业主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权益,如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等。

-加强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提升其在物业事务决策中的话语权。

2. 物业公司的职责-明确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与职责,要求其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及时调整和替换未达标的物业公司。

3. 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物业管理监督机构,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监督机构由政府、居民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共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1. 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完善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维修保养等常规服务,还要提供便民、文化娱乐等增值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2. 加强物业管理人员培训-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培训物业管理人员,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加强沟通技巧和团队合作能力培养。

3. 优化物业管理流程-优化物业管理的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管理水平。

-完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和反馈。

4. 增强社区安全管理-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安装监控设备并加强巡逻和安保力量,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推动绿色环保理念-制定物业管理的绿色环保政策和工作标准,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等环保行动,提高社区的环境质量。

三、业主自治与社区共建1. 健全居民自治组织-促进居民自治,建立健全的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等自律组织,提升居民自我管理和公共事务决策的能力。

2. 加强业主参与机制-鼓励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相关事务,建立业主参与决策的平台,增加业主在物业决策中的参与度。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优秀8篇)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优秀8篇)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优秀8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渐渐增多,制度是在肯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我敢确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我辛苦为大家带来的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优秀8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忙到大家。

条篇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及业主大会章总则篇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激励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章、前期物业管理篇三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订立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设单位订立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别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0.doc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0.doc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XX0701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5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5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5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1)1、物管公司收款使用的收款收据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发放,并可派驻专人负责。

物管公司根据收费项目专人领取、保管收款收据,并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回登记。

2、收据保管人员对收据须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现象,要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由此造成集团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3、收款人员收到现金,须在当日下午下班前上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或将现金缴存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并须于次日上午上班时凭银行缴款回单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结账。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财务结账的,必须征得物业公司及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4、收费的同时须向业主开具集团统一的收款收据,杜绝出现收款不开票以及违规擅用白条代票的行为发生。

一经发现,均视为贪污处理,除须追回相关款项外,将对当事人处以违规收款金额50%的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5、严禁出现收款不上交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

一经发现,除相关款项外,集团将对当事人处以未交款项或挪用公款金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收取租金物管费须做到“一人开票,一人收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物管人员须告知经营户缴纳租金、物管费时,可直接到银行转账或者存现金到集团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经营户凭银行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物管部开票,物管人员再凭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财务结账,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避免收假钞和收缴双方的现金在途风险。

7、收款人员在日常收款过程中要认真鉴别钱币的真伪,收到伪钞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8、物管公司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到的款项坐支有关开支(退装修押金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须征得物业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9、物管公司每月须对住户(商家)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掌握应收物管费的情况,并在每月的5日之前将上月度相关情况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台账。

10、物管公司按时登记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等情况时,列明应收、已收、欠收、减免、优惠金额,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偕同物管部对账,牵涉到相关费用减免的,除集团另有规定外,一律由物管公司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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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篇章前期物业管理篇一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订立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设单位订立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别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章物业管理服务篇二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实在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订立。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更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停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停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奉并服从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订立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供应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委托供应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双方商定。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供应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后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适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帮忙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实行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适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帮忙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商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章附则篇三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章总则篇四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激励物业管理接受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章法律责任篇五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以诳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惩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养护,剩余部分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护和修理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依照规定配置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更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养护,剩余部分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养护,剩余部分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一)擅自更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依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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