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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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 设 工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和 备 案 资

部 署考 核 计划

对 考 核 组 人 员 分 工进 行 安
格 现 场 考核 通 知 书



检测 资 质 和 备 案 资 格 现
于 现场 考 核 前



场 考 核反 馈意见 表

附件
第 十四 条
现场 检查

周 交 被 考核 检 测 机 构

现场 检 查主 要从 检测 机构 的 人 员 配 备
环境


设施

第六条
考 核组 长 负 责 制 定 具体 的 考 核 实 施

仪 器 设备 及 标 准 物 质 的 配 备 和 使 用 管 理

计划

明 确 任 务 分工 和 纪 律 要 求

确 保 现 场 考核
检 测 行为 及 工作 质量 等 方 面




编 制 现 场考 核规 范 及 准 则
制 订 现场 考 核 计
第五条

考 核 组 成 员 与 考核 时 间 安 排



现场考 核 组 成 员 从 全省 建设 工 程质 量
检 测 专 家 库 中 抽取
根 据检 测 机构
申 请项 目 的范
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年第

围和数 量 由
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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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建筑 工 程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建 设工程质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和 备 案 资 格 审批 现 场 考 核 管 理办 法 的 通 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征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胜任省内短期出差、现场核查工作,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软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10年以上,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评审员资格的优先推荐。

(四)掌握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专项资质相应的标准和检测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二)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三)参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工作。

三、征集程序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评审专家的征集采取“自愿申请、逐级遴选”的方法进行。

(一)申报人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评审员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第六条省建管局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等;(二)变更情况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三)良好行为记录;(四)不良行为记录;(五)信用评定情况记录。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行为包括: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包括:1、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2、检测机构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收集资料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收集资料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本考核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1.考核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任职安全生产考核。

1.2 本标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等。

1.2.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行政负责人等。

1.2.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方可参加安全生产考核:1.3.1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1.3.2热爱本职工作,职业道德良好;1.3.3经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1.3.4具备下列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等条件:1.3.4.1法定代表人,依法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证书》;1.3.4.2最高行政负责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执行;1.3.4.3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1)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6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4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施工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6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施工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4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施工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7)施工劳务分包一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8)施工劳务分包二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1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4月14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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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鲁建管发〔2011〕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

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四)有可靠经费保障;(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建筑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5:2:1。

2、监督机构负责人条件(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员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3、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

市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

县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

县监督机构可按15~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

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

4、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聘用人员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1、市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

2、县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平方米。

(七)有监督检查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至少配备附件一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

(八)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管理制度;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执法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一)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其中,研究生学历(含本科双学位)的应工作5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2)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7年以上;( 3 ) 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4 ) 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 5 )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6 )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7 )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8 )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9 )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3条的限制。

取得第3条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受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质量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二)质量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2)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10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3)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6)取得行政执法资格;(7)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8)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7年或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质量监督员主要协助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并可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联合授权下,对本专业二等及以下(按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工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具备所监督工程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第十条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情况;(二)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三)对所监督范围内工程项目参建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情况;(四)对所监督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的情况;(五)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七)监督费用来源和满足工作需求情况;(八)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三)所监督项目的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四)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六)考核期内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七)其他规定的情况。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十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巡查和抽查制度。

省质监总站对各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申请表(见附件二、三)由监督机构负责人主持填写和本人负责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资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省考核委办公室在对各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时,可实地随机抽查监督机构状况及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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