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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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已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调整金额:¥ - 元(含税)

明细如下: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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