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治与德治思想融合现象及当代思考_1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摘要】现代社会中,法治国和德治国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法治国强调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德治国注重培养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将法治国和德治国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结合点在于培养公民道德的同时强调法律的约束力,让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能自觉遵循社会道德规范。
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品质,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注重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法治国与德治国的结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也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法治国、德治国、结合、基点、重要性、必要性、优势、衔接点、培养、公民道德、法治观念、社会稳定、繁荣、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法治国与德治国的概念"法治国与德治国"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分别强调法律的权威和道德的引导。
法治国强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手段,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而德治国则强调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两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应该相互结合,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当今社会,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结合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健全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道德观念的弘扬和培养则是社会进步的关键。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道德教育的引导和培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秩序和公正,也有助于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在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稳定与繁荣的目标。
"1.2 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中,重要性和必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法治国与德治国相结合,不仅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可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治理理念。
德治强调个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引导作用,而法治依靠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的运作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可以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德治的意义和作用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强调道德伦理的引导和自觉遵守。
德治的核心是培养公民的良好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
在德治理念下,公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形成遵守诚信、友善、守法等好的道德习惯,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
德治与公民道德伦理公民道德伦理是德治的基础,它是公民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多元化,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道德伦理的引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培养公民道德伦理,才能减少个体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维护社会公平和谐。
德治与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培养良好道德伦理的重要环节。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位,通过亲子关系和家庭教育,可以培养下一代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德治强调家庭对个体的道德培养作用,提倡家庭教育要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塑造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法治的意义和作用法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和依法裁判,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和权威体现社会治理的公正和效能。
法治与法律规范法治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定,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在法治理念下,法律规范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无论是大事小事,都要依法行事。
法治与法律机构法律机构是法治的重要保障。
法律机构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共同组成了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
法律机构的设置和规范运作,保证了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和社会治理的正常运转。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必要性德治和法治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
德治强调道德意识和自律,是法治的内在支撑;法治依靠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使德治得以有效实施。
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反思

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反思在社会治理的大框架中,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对于二者关系的深入思考和准确把握,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治,简单来说,就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法律是一套明确、具体且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它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
法治的核心在于“公平”和“公正”,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制裁。
这种公平性和公正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让人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它的实施不受个人意志的左右,而是依据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这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德治,则侧重于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道德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它源自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和传统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德治依靠的是人们的良知、社会舆论和内心的道德信念。
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会自觉地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以善良、诚实、正直等品质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
德治能够激发人们内心的善良和正义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当道德成为人们内心的自觉追求时,社会的文明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法治与德治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法治是德治的有力保障。
法律的强制性能够为道德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果仅依靠道德的谴责往往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而通过法律的制裁则能够给予更有力的打击。
例如,对于欺诈、盗窃等不道德行为,法律的惩罚能够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违背道德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的存在为道德的践行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得道德规范能够更好地得到遵循。
其次,德治是法治的重要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论文摘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讨论,曾出现过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三是法治概念不科学,同“法制”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应当抛弃。
虽然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对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方针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看法和疑虑。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
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
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呢?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
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道德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本身,而且要求行为者的动机也应该是善良的;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近年来,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司法公正逐步得到保障。
我们也意识到单纯依靠法治体系的建设仍然还不足以完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更需要德治在法治中发挥作用。
法治与德治的相结合,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法治与德治的理念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的两个重要理念,法治注重依法治国,是依法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正义;而德治则强调以德治国,是通过道德教育和文化引领,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公德心和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就是在依法治国的通过道德建设和文化引领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和稳定。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性1.为法治提供社会共识法治的有效实施需要社会的共识和支持,而这种共识和支持必须建立在全社会的道德伦理认同基础之上。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对法治价值的共同认同,才能使法治的条文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成为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规范。
德治的推进为法治提供了社会共识和道德支持。
2.为法治建设提供基础德治是对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和自我约束,是人们内心的一种自觉,是法治落实的基础。
在法治的框架下,如果没有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支持,那么法治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德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3.为法治社会保持稳定传统的法治社会仅仅靠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并不能完全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而德治的推进则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和行为规范,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稳定性。
通过德治的推进,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谐和稳定。
1.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充分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也要注重德治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全社会的社会道德水平,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
2.健全法治体系和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升法治保障的有效性。
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思考

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思考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特征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置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加以强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德法结合的内在逻辑,认真汲取德法并举的历史经验,优化法治与德治的实现机制及途径,更好地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内在逻辑一般来讲,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两种方式。
尽管二者存在差异,但在目标上殊途同归。
法治以其权威性与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规劝性与自律性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
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内含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规范,无论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都应充分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使法律的效果真正契合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教化,道德为法治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践行的底线和保证,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得以有效解决。
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现象,如果仅依靠道德力量,可能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这时候就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治理。
比如,当前一些见危不救、见利忘义等失德现象,必须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规制,清晰界定行为人的权利和责任,实施严格的惩戒措施,才能真正免除助者的后顾之忧,使行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
所以,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行不悖,它们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仅有法治而没有德治,法治就难以获得人民群众的诚服;而仅有德治没有法治,德治就会没有约束力,难以执行和有效落实。
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理解

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理解咱中国人啊,一直都讲究个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你想想看,这就好比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少了哪个都跑不顺畅呢!德治是什么呀?那就是咱老祖宗传下来的那些个美德,像善良啦、诚实啦、尊老爱幼啦。
这就像是家里的温暖灯光,让咱心里暖洋洋的。
法治呢,那就是一条条明确的规矩,告诉你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就跟马路上的红绿灯似的,要是没有它,那还不得乱套呀!你看啊,要是光有德治,没有法治,那有些人可能就会仗着自己有点道德优越感,去做一些不合适的事儿,还觉得自己挺有理。
反过来说,要是只有法治,没有德治,那整个社会不就变得冷冰冰的,一点人情味儿都没有了嘛!就好比在一个村子里,大家都互相认识,要是有人做了坏事,不用法律来制裁,光靠大家的指指点点,他自己都得臊得慌,这就是德治的力量呀!可要是有人犯了大错,那光靠道德谴责可不行,就得靠法律来严惩,让他知道做错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再说说咱平时的生活。
你跟人打交道,讲诚信,这就是德治。
答应别人的事儿就得做到,不然以后谁还信你呀!可要是有人骗了你,那你不得找法律来保护自己呀?不然还不被人欺负死啦!还有啊,咱教育孩子也是一样。
得教他们做好人,有道德,这是德治。
但也得让他们知道,有些事儿不能做,做了会有后果,这就是法治。
你总不能光跟孩子说要善良,然后他出去打人了,你还说哎呀没事,他还小呢。
那能行吗?肯定不行呀!咱国家这么大,人这么多,要是没有德治和法治相结合,那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呀!德治让我们心里有杆秤,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法治让我们的行为有个框框,不能随便越界。
你说,要是没有德治,大家都只知道遵守法律,那人与人之间得多冷漠呀!走在路上都不敢跟人搭句话,生怕触犯了哪条法律。
要是没有法治,那还不得谁拳头大谁说了算呀!那这社会还有啥公平可言。
所以呀,德治和法治相结合,那才是咱中国的特色,那才是让咱国家越来越好,让咱老百姓日子越过越红火的法宝呀!咱可得好好珍惜,好好维护,让它一直发挥作用,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美好!这就是咱应该明白的道理,大家说对不对呀!。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与德治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方式,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德治是指通过道德规范和道德建设来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可以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可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是社会团结、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但法律无法规范和约束所有行为,社会中的一些不道德行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和治理,需要借助道德规范来约束。
通过德治引导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可以填补法律无法涵盖的空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可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法律是国家的公共力量,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取决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
如果人们只是出于法律的约束而遵守法律,那么一旦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处罚,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个别人可能会逃脱法律制裁。
而如果人们出于道德责任和自觉遵守道德规范,那么在面临法律约束之外的行为选择时,人们会更倾向于按照法律来行动,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可以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保障,但单纯依靠法律难以在社会中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因为法律只能通过适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来处理案件,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往往是复杂多样的,有时仅靠法律处理无法实现公平正义。
德治可以通过道德的标准和价值观来引导人们公正、善良地行事,使每个人都具备自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从而在社会中形成公平正义的氛围。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可以提高社会风气和社会信用水平。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也需要全社会形成诚信、守信的社会风气。
通过德治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诚信守信,可以提高社会风气和社会信用水平,减少违法和不良行为的发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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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治与德治思想融合现象及当代思考作为国家,无论是奉行法治还是提倡道德,最终的落脚点还在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以下是一篇关于中西方法治与德治思想融合现象探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前言“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由于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更强调德治,法治思想并未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
从统治者到普通民众也从未建立起相应的法治意识,取而代之的是以纲常伦理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及其衍伸,在漫长的历史时期被称之为“德”。
德治理念成为中国这块土壤上孕育出的独特而又不容忽视的政治文化。
因而,探究中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理念的表现及传承关系,对于理解我国当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先秦法家与儒家思想及其在中国古代治国方略中的体现法家和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时期。
具体而言,法家思想发源于春秋末期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实践之中,而儒家思想部分秉承了夏、商、西周以来的“德”“礼”思想,并在春秋、战国时期得到系统化、理论化的发展,在大约三四百年的时间内,两者相争、相抗也相互融合于治国实践中。
夏商以来,“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中蕴含着神和人的两大因素,统治权源于上天的授予,却也由统治者的德政而维系; 西周的礼法又为“德政”赋予了具体的内涵。
而这种神与人的均衡在西周末年逐渐衰落,周平王迁都后,“礼崩乐坏”,儒家克己复礼的主张应运而生。
战国是变法图强的时代,各诸侯国或主动、或被动,都先后处于了社会变革的浪潮之中。
首开先河的是魏国的李悝变法,强调统治之“势”以加强国君的实际权力,主张“选贤任能”而改变旧的世卿世禄制、削弱旧贵族特权,实施重农政策; 编制《法经》以稳定社会秩序,任用吴起改革军制,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理想。
后来,吴起奔楚,在楚悼王支持下,进行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改革,紧随其后的是申不害在韩国的改革,韩昭侯于公元前355 年实行变法,因而申不害强调君主的统治要暗中用“术”以保证君主的权威,建立官吏任免考核制度、整顿吏治,一时韩国冶铁业居诸侯国第一位,军队建设有较大改进,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
”(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而在各国变法中,成效最为显着的是秦国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 年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开始变法,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编制户口,在中央改革爵位制度,在地方推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整顿社会风俗,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家庭制度,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否则加倍征收户口税。
商鞅变法在经济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促进了秦国封建经济的繁荣发展,为秦国的富国强兵乃至统一全国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政治上使得封建国家机器的职能更加健全,秦国基本上建立起稳固的封建专制中央集权体制,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对秦统一六国后的治国方略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战国法家学说之集大成者是韩非子。
韩非子对韩国“术”治的利弊有着深刻的认识; 师从荀子又系统地接受了儒家思想的教育; 后因政治原因留居秦国,对商鞅变法及其效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促成了韩非子法家思想的最终形成。
冯友兰在《中国哲学简史》中,将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概括为“法”“术”“势”。
冯友兰指出,“法”的思想源于商鞅的《商君书》,在于以明示的法令、严峻的刑罚来调整和规范上至君主、下至臣民的几乎所有行为; “术”的思想源于申不害的《申子》,在于所谓帝王御下的心术;“势”的思想源于李悝的《法经》,在于建立君王专制统治的权威。
这一概括较为准确地涵盖了《韩非子》的各章节,受到了后来者的推崇。
但笔者认为,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在表象上虽与儒家学说针锋相对,但政治理论体系实质融会了儒家的治国理念,而且比同时代的孟子更为关注现实世界的变化。
韩非子的“法”较之于商鞅已明显缓和,“术”被限制了适用范围,“势”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靠君主的“道”来建立。
这种四位一体的研究范式,为法治与德治的契合提供了最初的理论和实践模式。
在之后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法治与德治思想并未完全分割,二者相伴出现于每一历史阶段的治国方略之中。
秦统一后的郡县制,更多体现的是法家大一统的思想; 汉初的休养生息遵循黄老无为之治,但举孝廉为官的取士制度却直接反映了儒家尊尊亲亲的伦理观念;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做法确实推广和弘扬了儒家文化,却始终不能阻碍法治的发展,历朝历代都不曾忽视过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确立,唐代制定《唐六典》和《唐律疏议》而使中华法系闻名于天下,而《贞观政要》中的论述却多源于儒家思想的熏陶; 宋代程朱理学兴盛,崇尚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追求,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三司的设立和三司推案制度的确立却成为封建社会中经典的司法审判制度; 及至盛行于明清的科举制度以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为本,选取熟谙孔孟之道的士子入仕,而刑名法术之学也日渐兴盛。
可见,中国自先秦以来,法治与德治的并存与共融关系始终没有被割断。
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道德因素与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相类似,在西方古代政治思想中法治并不是最先产生的治国方略。
在古希腊,早期的智者和伊壁鸠鲁派在自然法思想指导下主张人治的政治理念,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早期也是人治主张的拥护者,柏拉图在政治实践中对“哲学王的统治”失去信心后才转而求其次,认为“法治”是统治人类世界第二等好的选择,而柏拉图所指的“哲学王”不仅是智慧化身,而且也是道德典范。
因而,在这一时期的政治文化中智慧与道德的统治比法治有更强的合法性。
亚里士多德是首位推崇法治的西方哲学家,不仅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而且指出了法治的两大要素,一是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二是被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看似对法治的偏爱,却在认定“良法”与“恶法”的标准问题中体现了道德的指导意义。
古罗马是法学发达的时代,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罗马法曾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经济第一部世界性的法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着较完备的结构体系,不仅规范了罗马市民社会生活,也培育了民主与法治文化。
中世纪末,欧洲大陆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这三大运动交织,启蒙思想中结合了对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缅怀,并将资本主义因素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私有财产权利融入其中,丰富了西方法治精神的内涵。
但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且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的道德重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其影响较强的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大量继承了罗马法的内容,也传承了古罗马的法治精神,注重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与东方传统国家相比,其国家的职能则略显被动和消极,不主动侵入公民的个人生活成为国家的美德。
同时,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和政治应然状态的抽象研究,到历史法学派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规律探索,和哲理法学关于家庭、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进一步论证,再到功利主义对政治社会关系形成原因的追溯,社会道德始终没有走出政治理论的研究视野。
与大陆法系相对应的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体系中也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和相对独立性。
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源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以判例为主要形式; 但时空的差异一度对判例法的公平与正义提出了挑战,衡平法和衡平法院由此应运而生,以道德和公序良俗对普通法进行修正,以求达到法律与道德和正义的平衡。
综上,不难看出,西方法治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因素,并在政治社会规范的刚性与柔性两极之间不断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对适应社会发展、缓和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对我国现阶段法治与德治思想融合的思考就我国而言,“依法治国”已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并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四个方面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要求,既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方向,又适应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而“以德治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从二者的具体要求中可以看出,正如西方法谚中所说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是同一行为规范体系中处于不同层级的要求,在逻辑上和实践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交融与互补关系,法律要求不违法、不犯罪,而道德规范希望人们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正是法治与德治的融合,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和谐和融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注重经济建设,致使优秀传统文化、西方的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文化、马克思主义政治文化都没有能够迅速地通过政治社会化的各种渠道,渗透到人们思想的各个层面中并得以指导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说明我国的政治文化尚处于“破而未立”状态,急需在全社会培育一种以恪守法治为基础,以弘扬美德为目标的政治文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