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何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何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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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2016]3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8

【实施日期】2016.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何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宁政〔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安庆市2018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2018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8年4月27日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周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周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2015]22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2 【实施日期】2015.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周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宁政〔2015〕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任命: 周明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志雄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朱庶凯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洪亮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调研员; 景福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闫海平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沙东海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韩建珍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白海青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树青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洪志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生荣同志为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菠同志为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卢东江同志为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郑卫东同志为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副局长(副主任); 余晓蓉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 李长江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 李海峰同志为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 郝海生同志为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调研员; 孙学智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许存德同志为西宁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史振铎同志为西宁市城市管理局调研员;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总结 自x月xx日全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动员大会以来,我县按照市政府和市大气综治办要求,各项治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一)精心策划,深入推进整治工作 一是根据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全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全县二次扬尘污染治理、建筑(拆迁)工地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组牵头单位以及桥头镇、黄家寨镇和长宁镇等乡镇制定并上报了本工作组、本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二是为了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县大气办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对28公里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活动的通告》;三是认真履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连日来,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县长韩生才,副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李世英、孔佑鹏、张元良等领导全天候深入现场,指导责任单位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带领整治队伍深入现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四是县大气办按照《方案》要求,各项工作井然有序,截至x月xx日,县“大气办”向市大气办上报督办工作办理完成情况3件,上报大气污染工作简报10期,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督办通知17份,上报阶段工作总结1期。对国庆假期期间各责任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 (二)各负其责,加快综合治理进度 自x月xx日至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由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各相关单位通力配合,扎实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1、道路二次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一是县城管、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安排执法人员16人,组成2个执法检查组,开展运输车辆“撒、漏”专项整治。截止xx日共检查可疑车辆750辆,处罚问题车辆388辆,对撒漏和苫盖不严等存在二次扬尘污染问题的车辆现场进行了教育和处罚,执收处罚7.76万元。二是至x月xx日,县城管局认真负责,按要求每日安排3辆洒水车在划分的责任区县城人民路、解放路、园林路等主要路段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进行洒水降尘,日均降尘面积达70余万平方米;同时,中铝青海分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桥头实业总公司、青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安排6辆洒水车,每天对厂区及周边道路、宁张公路24—41公里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宜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安庆市2018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18年度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及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2018年度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安庆新设立区域总部并运营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业务量排名前10位的快递企业在安庆设立区域分拨中心,运营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商贸业扩规升级。对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缴税收增长8.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层20万元、10万元。 对2018年度新增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个体工商户,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2018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18年度新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青海省西宁市第四高级中学、第五中学、第十四中学三校2020届高三语文4月联考试题

青海省西宁市第四高级中学、第五中学、第十四中学三校2020届高 三语文4月联考试题 注意事项: 1. 本试卷分第一卷(阅读题)和第二卷(表达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 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I卷阅读题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二元化”的路线,公权力和自治权长期共存,其中以唐宋乡官职役化为分界彼此消长,这种独特的乡村治理方式甚至对乡村的近代化过程也产生了诸多影响。自秦汉以来,历代都曾试图对乡村社会进行直接管理,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乡官及律令与儒家纲常,国家对乡村的组织原则是地缘优于血缘,基层社会已经存在早期自治组织。 唐宋之际的社会变革被学界概称为“唐宋之变”。在乡村治理上,这种转变就表现为:其一,乡官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从此,乡村基层管理人员的身份是民而不是官,社会地位很低,没有固定的办公衙门和俸禄,上为士大夫鄙视,受上级盘剥,下又徘徊于是否侵渔乡里之间,这种两难困境在后世乡村管理中变成常态;其二,自治组织在唐宋进一步发展,中央政府愈来愈多地借助他们来稳固统治。国家通过乡绅、信仰、乡约、宗族等各种形式和力量对乡村实行间接控制在唐宋之际渐渐成为现实或者完成了制度准备。 中国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传统国家以最小成本维持社会运转的必然。自郡县制建立以来,帝国人口不断增加,县级区划的数目却维持了相对稳定。以农业税为收入主体的传统国家不可能负担如此庞大的官僚系统。因此,各朝代不得不以最低行政配置来应对扩大的人口,政府效率下降,基层行政职能缩减,县以下交给各种社会组织进行自治就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与此同时,乡村治理的难度却在增加。中唐以后从两税法开始了征税原则由“税丁”向“税产”的转变,财产的隐匿比起人丁的隐匿更难发现,乡村催征赋税参与管理的乡役人数和工作量大增。地方政府职役人数、工作量的变化,同时其地位愈来愈低,从秦汉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筑梦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条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二章节水用水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东府[2013]10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次给予奖励。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经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下设两个奖项: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一)市长奖包括:技术成果类和荣誉类。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6]104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2 【实施日期】201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安庆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资助,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各种因素,合理制定救助方案,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衔接,实行城乡统筹;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及时开展有效救助。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号:东府令80号 发布日期:2005-9-2 执行日期:2005-10-1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 (二)经依法批准的; (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 (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范围对流转过程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配合各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五十年; (二)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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