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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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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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空的( )表示全选(ACD)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其中,不动产可以是(A.一幢别墅B.A中所指别墅的围墙C.A中所指别墅院落的自动伸缩大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ABC)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A.动产随人B.动产附骨C.动产无场所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鲁可以(ABCD)。

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A.伊拉克★B.荷兰★C.中国)冲突规范种类有()。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A.法国C.德国)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B.奥地利D.意大利)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解决的问题被称作(A.法律的区际冲突B.法律的人际冲突C.法律的时际冲突)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A.法律的区际冲突B.法律的人际冲突C.法律的时际冲突)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婚姻登记地法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多选题

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多选题

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多选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国际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也逐渐增多。

在国际贸易中,当涉及跨国合同或涉外法律纠纷时,一项重要的问题是确定法律适用的地点。

所谓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指适用于确定国际私法适用法和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一种规则。

本文将通过多选题的形式,探讨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相关问题。

1. 国际私法适用法是指:A. 国家对外行为的法律规则B. 民事关系中的法律规则C. 刑事关系中的法律规则D. 涉外商事关系中的法律规则正确答案:B. 民事关系中的法律规则解析:国际私法适用法是指处理涉及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2. 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基本原则是:A. 适用被告国法B. 适用原告国法C. 适用与争议物相关联的国家法D. 适用国际通行法正确答案:C. 适用与争议物相关联的国家法解析: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争议物相关联的国家法律规定来适用。

3. 下列情况下,适用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合适的:A. 合同交易双方主要活动地与争议物相关联B. 争议物所在地与争议物相关联C. 争议物原有权益国家法与争议物相关联D. 争议物当前所在地与争议物相关联正确答案:A、B、C、D解析:适用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情形很多,包括争议物所在地、合同交易双方主要活动地、争议物原有权益国家法以及争议物当前所在地等。

4. 当争议物有多个相关联的国家时,适用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具体选择原则是:A. 争议物所在地最具联系的法律B. 合同签订地最具联系的法律C. 争议物交付地最具联系的法律D. 争议各方国籍最具联系的法律正确答案:A. 争议物所在地最具联系的法律解析:当争议物有多个相关联的国家时,应当选择与争议物所在地最具联系的法律作为适用法。

5. 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具有以下特点:A. 灵活性高,适用范围广B. 统一性强,适用标准固定C. 受国际公认的条约制约D. 受国际机构的指导和规禁正确答案:A、C、D解析: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具有灵活性高、适用范围广的特点,并受国际公认的条约以及国际机构的指导和规范。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因探究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因探究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因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适用地点可以根据该动产物在相应法律关系中的目的地、发出地、所在地、实施行为地、服务地等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规定。

其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首先,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可以从物权制度的性质和目的来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其中一种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拥有的有关权益,而动产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物的所在地往往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因为它决定了物权的实际行使范围和效力,能够反映出权利人的支配地位和所有权的本质。

因此,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可以基于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

其次,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可以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解释。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和基础,物权关系的处理应该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根据物权的所在地来确定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的法律适用地点,既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动产物的所在地往往是权利人行使权利和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场所,因此将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地点设定为物的所在地,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和谐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再次,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可以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角度进行解释。

动产物权往往涉及到多种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协调,例如物权法、契约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是有一定差异的,如果不加以协调和统一处理,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冲突。

因此,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除的法律适用地点确定为物的所在地,有助于增强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摩擦,有利于保证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各国法律制度的交流和比较,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动产物权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2024春期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在线形考(形考任务2)试题及答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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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八)。 A.收养成立地法 B.法院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八)。 A.船旗国法 B.船舶所在地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B.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 C.与被执行人缔结合同时的合同缔结地 D.与被执行人缔结的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目前我国的涉夕M中裁机构包括(BC)。 A.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D.深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ABCD)。 A.调解必须是自愿的 B.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C.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 D.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 实践中,各国指定的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不尽相同,包括(BCD)。 A.国务院
B.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中国是(AD)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来自的缔约国。A.《世界版权公约》
B.《商标注册条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D.《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BD)。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八)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注册登记地 B.股东国籍国 C.营业中心所在地 D.管理中心所在地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①)。 A.13世纪 B.17世纪 C.18世纪 D.19世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 (B)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无

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2篇)

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物权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

在跨国物权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以期为我国处理跨国物权纠纷提供参考。

二、国外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变更和消灭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条件:(1)适用法律:应适用物权关系发生地的法律,即物之所在地法。

(2)法律冲突:当物之所在地法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一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共利益、法律适用效果等。

2.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物权关系的法律。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能力: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能够理解并选择适用于其物权关系的法律。

(2)法律选择的有效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合法、有效,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

(3)法律选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适用于物权关系的全部或部分。

三、国外物权法律适用条件1. 物权关系的成立(1)物权关系主体: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物权关系客体:物权关系客体应为合法、有形、可支配的物。

(3)物权关系内容:物权关系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物权种类、内容、期限等。

2. 物权关系的变更(1)物权关系变更原因:物权关系变更原因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等。

(2)物权关系变更方式:物权关系变更方式包括物权转移、物权限制、物权消灭等。

(3)物权关系变更效力:物权关系变更效力应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3. 物权关系的消灭(1)物权关系消灭原因:物权关系消灭原因包括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等。

(2)物权关系消灭方式:物权关系消灭方式包括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等。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四川农业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国际私法(本科)》网课测试题答案5

四川农业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国际私法(本科)》网课测试题答案5

四川农业大学智慧树知到“法学”《国际私法(本科)》网课测试题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第1卷一.综合考核(共15题)1.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A.13世纪B.17世纪C.18世纪D.19世纪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选择一审法院,而不能协议选择二审法院。

()A.正确B.错误3.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

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

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4.下列有关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表述正确的有:()A.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的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B.萨维尼从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的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C.萨维尼认为物权的本座法必定是物之所在地法D.萨维尼主张,婚姻的本座法应是作为一家之长的夫之住所地法5.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后来由于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A.识别B.司法协助C.法律援助D.法律规避6.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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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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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在英美法学中,物权法是被纳入“财产法” 这个更为广泛的范畴之中,但在财产法中,物权 法仍占据首要的地位。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冲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阐述了“物之 所在地法”是解决各种物权关系适用得最为普遍 的冲突原则,以及国有化、涉外破产关系和信托 关系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适用制度。本章要掌握 的重点是: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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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 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物权关系中介入外国因素后,由于各国物权法上的 规定不同,往往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解决 法律选择问题。目前,适用得最为广泛的冲突原则便 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表达为lex loci rei sitae, lex rei sitae,lex situs。该原则是由14世纪意大利 “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 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mobilia sequuntur personam)或“动产附骨”(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的冲突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 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 来解决。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 家的民法典所坚持,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 4 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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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一)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 对于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 理上的所在地。 (2) 对于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一般为它 们物理上的所在地。而对于车辆、商船或民用飞 机等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一般以其注册地(港) 作为其所在地,但亦有以企业的主营业所所在地 为其所在地的。 (3) 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务、商誉和工业产权 等),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 的地方为其所在地。上述无体动产的所在地具体 如何确定,《戴西、莫里斯和科林斯论冲突法》 一书作了详细说明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的理论根据
(一)主权说 (二) 法律关系本座说 (三) 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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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 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形式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起主导作用的原则当是 物之所在地法,但由于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和情况可能是非常复 杂的,不是单靠一个这样的原则便可完全解决。加上立法的着 眼点与要求的不同,各国法律的规定除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 有一致的看法外,其差异也是不能忽视的。 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99条虽然规定, “不动产物权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但对不动产排放物引 起的损害请求,却得依该法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它 的第105条对无体动产如债权、有价证券或其他权利的抵押,也 规定“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只是法律选择不得用来对抗 第三人),同样引进了“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 律时,债权与有价证券的抵押则应由抵押债权人的习惯居所地 法支配,而“其他权利”的抵押应由适用于该权利的法律(即该 权利的准据法)支配。
1
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之所在地法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信托 国际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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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 践中的运用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 的其他表述形式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 的变通处理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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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 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形式

பைடு நூலகம்
又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物之 所在地法”这一古老的冲突原则之外,又提出 了一个可以与之相并列的适用于物权的另一重 要冲突原则,即“物之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 法律”。这一原则目前虽尚未在国际实践中产 生广泛的影响,但可以预计,它在将来是可能 成为“物之所在地法”的另一种重要准据法表 述公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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