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发展史

宪法发展史
宪法发展史

答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修改与正的历史考察”(作者:李正华发布时间:2009/06/28 来源:国史网)一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括号中的“注”是我自己加的,便于你理解)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4部宪法(分别为1954、1975、1978、1982年),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先后修改了三次、通过了四个修正案。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制定宪法的条件(注:还未在全国实行普选,组成各级人大,选出各级人大代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经过近四年的建设和发展,195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颁布后,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为召开全国人大、制订宪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106条。它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阶级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特点,对我国的性质、政治经济制度、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内政外交、国防和社会发展前途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75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由于这次修宪发生在文革后期,政治生活的不正常导致此次宪法的修改存在着许多重大错误。此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的指导思想导致宪法的修改出现全局性错误;规定“四大”即“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为阶级斗争扩大化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使得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宪法的保障。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也不完备,取消了国国家主席的建制;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实际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因此1975年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

1978年的第二次修改:粉碎“四人帮”标志着“文革”的结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的发展要求对宪法进行修改。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中好的原则和制度,特别规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参加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规定。但是,由于还未来得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未来得及彻底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宪法中的一些错误没有得到彻底纠正,没有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对“文革”采取肯定态度,继续规定公民有“四大”的权利,等等。

1982年宪法的第三次修改

1978年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革”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新的情况制订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情况和国家生活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修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它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宪法。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任务。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宪法肯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肯定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原来宪法中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一章,由第三章调到第二章,放在总纲一章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体现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宪法加强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写入宪法,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1982年宪法的4个修正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通过了对现行宪法的4个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了各级人大和政府的任期。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的组成部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戒严状态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宣布紧急状态,

三、新中国宪法在制订和完善中所体现的特点(这一部分是原文,我没有删减)

1 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奠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

1954年宪法确定我国国体以来,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这一明确的规定,在历次的修改、修正中都没有动摇过。所不同的是《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提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它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目前,我国“人民”的范围不只限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阶级和阶层,还包括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全体守法公民,即还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非劳动者阶级和阶层,包括港澳台的各阶级阶层的中国人民。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反映了我国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客观事实。半个多世纪以来,尽管我国曾经在“民主的实践方面……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即便是现在,要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也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需要走。但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加强,民主权利也在不断扩大。

根据我国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经验,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共同纲领》确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在“文革”期间一度遭到破坏,但1979年以后又得到恢复并不断完善。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国家最高政权组织形式和大陆地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性质与地位没有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近代以来各种政治势力斗争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作出理性选择的结果。中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照搬西方民主那一套?邓小平对此从三方面作过深刻论述:一,中国人口多,人民的文化素质不够;二,中国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三,中国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安定的政治环境。因此,“西方民主那一套我们不能照搬,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与我国的根本性质相适应,有利于中央权威的确立,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党和政府承担起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较高的效率。

当然,不能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类民主政治的最高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来自于集中,不足之处也来自于集中。对此,邓小平一方面从总体上肯定我国民主制度效率高,另一方面也承认:“至于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的效率,资本主义在许多方面比我们好一些。我们的官僚主义确实多得很。”他指出,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优越性要想得到充分发挥,党的路线、方向必须正确,“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否则,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发展,我国现行的民主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必然向更新更高的阶段发展;随着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和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将从间接选举制过渡到普选制(现在我国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目前我国国情、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2 宪法的制订与完善都反映了我国当时现实的要求和发展前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完善而制订和修改的,是新中国巨大变化的产物,是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产物。《共同纲领》是根据中国革命的经验,特别是人民革命根据地的经验而制订的。1954年宪法是在我国已经取得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彻底胜利,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并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已经建立,我国已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下制订的。是根据我国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的。后来对宪法的三次修改和五次修正,也都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历史经验作出的总结。

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成文宪法不断修正是正常的。以当今世上施行最久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为例,该宪法自1787年拟订至20世纪70年代初180余年间,曾先后进行了17次修正,其中1913年至1933年6次,1951年至1971年5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可以预见,现行宪法仍将伴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一步修正,不断朝着保障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使人类理性得以更充分的体现、人的天赋秉性得以真正发挥和实现的目标前进。

3 体现了团结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1954年虽然我国尚未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前进的目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后来三次修改宪法时,我国已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当中,确定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特征就更加明显。1975年宪法规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1978年宪法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上述提法虽略有不同,但在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点上是一致的。宪法中所作的各项规定,也都是为着国家能有效地动员和集中全国人民的力量来实现宪法所确定的目标。

4 反映了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断加强

历次宪法都从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出发,把我国在民族问题上所遵守的原则以及根据这种原则所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了。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宪法的修改完善中不断加强。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各种自由和权利。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全国人大讨论和决定;在它闭会期间,须经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地方人大讨论决定。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作了多达20处的有关加强人民民主的修正和补充。

为了保障公民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农村人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等途径,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1999年度完成村委会选举的省份农民参选率绝大部分在90%以上,最低的也在85%以上。目前,我国有99 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不断朝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方向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在制订和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订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仅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订了360多项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制订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③《中国人权发展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2月。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些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对宪法的修改、修正中,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了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形成一整套理论体系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实践经验,对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不断加强,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基层民主正在扩大,等等。这些都说明,我国正朝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方向前进。

6 中国共产党对宪法的制订与修改起了关键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具体组织和领导了宪法的起草、修改、修正等工作。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中共主要领导人都曾亲自参加了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对宪法的形成和完善作出过重要贡献。宪法的起草和三次修改的程序也反映了中共对宪法所起的关键作用。这个程序大致是:先成立宪法起草或修改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多为党的领导人;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定稿后,由党的中央全会通过,再报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顺应形势发展要求对一些政策作出的重要调整,直接影响了宪法内容的修正。如党的十四大根据邓小平“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思想,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思想直接影响了1993年对宪法的修正。邓小平和党的十三大都认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指出: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这一国情,十五大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还将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突出地位,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根据这些新的认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

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这些思想固定下来。

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实现从人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转化,人民享受着前所未有的民主自由,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正在不断向前推进。法治是历史的必然选择,随着依法治国的原则被载入宪法,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将在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在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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