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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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物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所有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自2006年9月1

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电动自

行车、轻便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三轮车、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

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机动车辆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停放一小时内(含一小时)不收费,一小时以上八小时内(含八小时)每辆每次

3元,八小时以上二十四小时内(含二十四小时)每辆每次5元。超

过二十四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价。

机动车包月停放收费标准:硬地、道路等固定露天泊位每月每泊位120元;车库(包括地面、地下)每月每泊位250元。拥有产权或使

用权的地下车库每月每泊位收取管理运行费50元,拥有产权或使用

权的地面车库每月每泊位收取管理运行费20元。

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修、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及搬场车辆进入住宅物业小区不得收费。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区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按照本规定执行。车

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各物业管理企业除按照本规定收取车辆停放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停放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示。

以前有关本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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