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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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公共文化事业的财政保障、免费对外开放、经费管理等方面内容。

下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重要文献。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公共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群众提供更多优质、便捷、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其中,图书馆美术馆和文化站成为了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而免费对外开放是这些场馆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为使这些场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云南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该法律的实施,将更有效地促进云南省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图书馆美术馆、文化站的建设、维修、设备更新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以提高公共文化场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应该注重对场馆的培训和技能提升,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场馆的宣传和推广,让社会公众了解并使用这些场馆。

三、开放方式和时间公共文化场馆的开放是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途径。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文化场馆的免费开放应该将时间延长至节假日。

同时,场馆应该将自身的文化底蕴和特色发挥出来,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具吸引力和更适合自己的文化活动。

四、经费管理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是保证公共文化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加强了对经费的监管和使用。

同时,场馆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计划,报送给相关部门,以便于审批和监督。

五、总结《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云南省政府在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该法律的实施,将更好地推动云南省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优质、便捷的文化服务。

同时也提醒公共文化场馆要加强管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教[2015]527号【发布日期】2015-12-24【生效日期】201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化馆免费开放是指为了给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教育、艺术等方面的服务,文化馆向公众开放并免费提供参观、学习、娱乐等活动的机会。

为了保障免费开放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与分配1. 资金来源: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可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各类文化活动收入等渠道获得。

2. 资金分配:根据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具体需求和规模,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确保各项开放活动的顺利进行。

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二、资金管理与监督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核算、统计等工作。

2. 资金申请与审批:文化馆根据免费开放的实际需求,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资金用途、预算等信息。

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3. 资金核算与统计: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统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4. 资金监督与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和透明。

三、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1. 公共性原则:资金应主要用于满足广大群众免费参观、学习、娱乐等需求,不得用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私利。

2. 公信力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对外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4. 效益性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提高文化馆免费开放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满意度。

以上是制作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和原则。

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放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各级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付全省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馆(站)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费用、培训费用。

(二)馆(站)运行维护:水电运行费、设施维护费、物业管理费。

(三)馆(站)电子信息设备维护:计算机设备维护费、网络与宽带接入费。

(四)馆(站)灯光印象设备维护。

(五)馆(站)人力资源经费:馆(站)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国家法定节假日补助费。

(六)馆(站)工作人员遐想辅导费用,流动服务费用。

(七)馆(站)宣传、服务资料、各种制度建设费。

(八)文化馆、图书馆网站建设、维护经费。

(九)馆(站)订阅《中国文化报》费用。

(十)综合文化站开展体育健身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化主管部门对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按自身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文化部门在中央补助地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督促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及时下达到各相关单位。

第八条文化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县文广旅体发展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文广旅体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广旅体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和促进全县文广旅体事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广旅体专项经费;(二)中央、省、市级地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补助或奖励资金;(三)县级体彩公益金;(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遵循“县级为主、上级补充、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均衡发展、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根据全县文广旅体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制定预算方案,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拨付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规模,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金额,明确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产业,广电体育建设、旅游发展等支出,具体包括:(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1.县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保单位、非遗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设备购置;2.乡镇综合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3.新闻设备设施购置;4.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5.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村村通、村村响”工程的后续维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6.03•【文号】财教[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3年6月3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一)运转经费补助。

用于补助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

用于补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三馆一站免费开放2012年6月文化部要求,2012年年底之前,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三馆一站”)将全部实现向公众免费开放,中央已将“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经费列入制度性预算当中。

2013年7月1日,财政部、文化部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1、三馆一站是哪三馆一站?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2、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三馆”免费开放的意义有哪些?①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②有利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③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④有利于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有利于推动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建设文化强国等。

3、为推动“三馆一站”顺利的免费开放,请提出你的合理化建议。

①认真对照免费开放的标准要求,积极完善服务设施,创新服务内容;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免费开放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③加快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开展考核评估时坚持与绩效考核工作相结合,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④提供更加人性化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最大限度地缓解因免费开放带来的供需矛盾,积极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增设多样化服务。

⑤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做到专金专用等。

4、在进入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的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进入馆内自觉遵守各项规定;爱护馆内的公共设施;不大声喧哗,不拥挤推搡;人多的时候注意排队;尊重服务人员,对人有礼貌等。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二)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二)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二)1. 背景介绍-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是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活动和服务。

-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实行免费开放政策,并设立了补助资金。

2. 补助资金的来源- 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云南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 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场馆维护、设备更新、文化活动等方面。

3. 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是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

-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已经注册登记。

-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4. 补助资金的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 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申请资金的用途和计划,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需经过审核后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5.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申请单位提交的用途和计划,并且必须按照规定流程使用。

- 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有违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6. 补助资金的效果评估- 申请单位必须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效果评估报告。

- 效果评估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 效果评估报告将作为申请单位获得下一次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7. 结语-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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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
(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
(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
(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
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总结,根据上年度文化统计年报数据,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文化部负责对地方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财政部对文化部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文化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支出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第十七条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核定下达。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会同文化部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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