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这类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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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这类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

目标

到2021年,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原主城九区和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本行政区域内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

实施要求

1、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在供地方案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装配

2、工业与物流仓储类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不具备预制构件供应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强制要求达到50%以上装配率,但应尽量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

3、有条件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加强监管:

配式楼板等产业化技术强制应用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现代建筑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城市品质、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方式。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07号),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发展装配式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建筑产业链条,推动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提升,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到2021年,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原主城九区和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本行政区域内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主城新区及万州区、黔江区、忠县、垫江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15%;其他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30%,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数字化建造方式,现代建筑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以上,把我市打造成西部现代建筑产业高地。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完善产业链条

1.引导企业转型。引导和支持本地企业转型发展,培育一批具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现代建筑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本地企业加强与市外研发创新资源对接,提升技术研发及集成创新能力,补齐设计能力不强等短板,提升装配式建造工程实施能力,增强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业务能力。

2.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对现代建筑产业生产产能和市场需求的调研分析,优化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打造现代建筑产业体系,重点发展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机电管线集成、智能家居、工业化装修等产业,形成门类齐全、布局科学、供需平衡的产业链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部品部件合理运输半径,因地制宜推动辖区内现代建筑产业发展,保障部品部件有效供给。

3.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部品部件生产监管机制,推行驻厂监造与施工现场抽检相结合的生产监管体系,推行质量认证,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及产品供需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目录和生产产品清单。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建立有利于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强力推动项目实施

1.强化项目落地。紧紧围绕发展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加强项目谋划,全力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在供地方案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社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除计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工业与物流仓储类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不具备预制构件供应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强制要求达到50%以上装配率,但应尽量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积极推动工业化预制构件产品在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有条件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严格实施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在立项、用地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可建建筑计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出让时,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各区为达到“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等发展目标,可在以上基础上适度提高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其他区县(自治县)应结合实际,参照以上规定明确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3.严格建设监管。严格落实《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建科〔2020〕20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运输、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环

节监管,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或未落实内隔墙非砌筑、预制装配式楼板等产业化技术强制应用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促进项目实施质量提升。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由建设单位自愿决定是否申请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享受税收优惠、商品房预售等政策的依据。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评价通过的技术路线组织实施,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全面提升实施水平

1.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建设单位应加强统筹,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按照“先水平、后竖向,先非承重、后承重”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安全、经济、适用、稳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优先选用预制装配式楼板、装配式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阳台板、预制空调板等成熟的产业化技术产品以及高精度模板等施工工艺,并逐步推动预制梁、预制竖向构件、预制外围护墙等技术产品的应用。积极推动市政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扩大市政工程模块化部品部件应用范围。

2.推广集成化标准化设计。设计单位应进一步转变设计理念,建立适用于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设计的组织管理模式,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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