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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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

11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

11个案例详解农产品进项抵扣及涉税风险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时,可能存在三种抵扣方式,勾选确认、计算抵扣以及核定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本文结合案例对于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以及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详解。

第一部分进项如何抵扣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1.某企业2019年5月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增值税额90,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

当月全部领用。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借:生产成本 1000贷:原材料—牛尾 1000(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2.某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洗净毛(13%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税率9%,税额90元,价税合计1090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元。

当月领用一半原材料。

采购时:借:原材料—牛尾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贷:应付帐款 1090领用时: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0 ×1/2÷9%×1%=5元借:生产成本 4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贷:原材料500(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3.某企业2019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用于生产牛毛(9%税率),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总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1·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的具体实例,以供参考使用。

涉及的操作内容将在接下来的章节中依次介绍。

2·规定与定义2·1 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间接税。

2·2 进项税额: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3 核定抵扣: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抵扣。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3·1 确定农产品范围:确定所涉及的农产品范围,如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

3·2 收集相关发票: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收集购进农产品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的依据。

3·3 检查发票信息:核对发票上的信息,包括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金额、税额等。

3·4 确定进项税额:根据农产品发票上的税额信息,计算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3·5 整理核定资料:将所收集的农产品发票和进项税额计算结果整理成清单,并按月份归档保存。

3·6 填报申报表格: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申报表格。

3·7 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好的申报表格和相关税务局要求的附件一并提交至当地税务局。

4·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4·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申报表格样本4·2 农产品进项发票样本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间接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企业需要纳税和进行抵扣。

5·2 进项税额: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核定抵扣。

5·3 核定抵扣: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抵扣,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该通知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是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税率。

以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优惠就得以享受;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相当于上一环节的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企业17%的税率。

这就是常说的“高征低扣”。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物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适用税率计算。

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消除高征低扣对加工环节的税收影响。

当然,消除高征低扣只是隐性财政补贴的对象之一,下面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 某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00元/件,原料成本是65元/件。

这里的原料成本进项税额假设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以适用税率13%按含税价格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9.53元(100×17%-65÷1.13×13%);第二,以扣除率13%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8.55元(100×17%-65×13%)。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1. 背景介绍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问题。

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额,增加经营成本的可抵扣范围。

2. 核定抵扣操作流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操作流程如下:步骤一:了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标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农产品购买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步骤二:按照核定标准计算进项税额根据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步骤三: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根据计算结果,将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中,包括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售方名称、增值税额等信息。

步骤四:加总计算进项税额将填写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加总计算,得出本期应纳税额中的进项税额总额。

步骤五:填写申报表进行抵扣在纳税申报表中,找到相应的增值税抵扣表,并将进项税额总额填写到相应的栏目进行抵扣。

3. 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准确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确保核定抵扣的准确性。

保存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及时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和相关申报表,确保按时进行申报。

以上就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的实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假设企业A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购买了1000吨小麦作为加工原料。

小麦的单价为1000元/吨,累计购买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小麦属于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税。

企业A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可以选择按照小麦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减少应纳税额。

首先,企业A需要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比例。

根据税法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比例为13%。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购买农产品的金额的13%作为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根据上述例子,企业A需要计算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

购买农产品金额为100万元,按照13%的比例计算,则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为13万元。

之后,企业A需要将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填报到增值税申报表中。

具体填报方式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而定,通常需要填写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最后,企业A在申报完税表后,税务部门会对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审核。

如核定无误,企业A将可以在下期纳税时将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其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因此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财务和税务管理能力。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的特点,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比例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企业需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要求合理选择核定抵扣比例。

总结起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是一个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的政策措施。

企业在享受这项政策的同时,需要合理把握核定抵扣比例,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农产品抵扣进项三种方法总结

农产品抵扣进项三种方法总结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核定扣除方法:1、投入产出法2、成本法;3、参照法。

A.投入产出法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例题1】某乳品加工企业2016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055×0.42×13%÷(1+13%)=509.76(万元)。

应纳增值税=4800×13%-509.76=114.24(万元)。

【例题2】某乳品加工企业2016年销售5000吨酸奶,实现不含税收入35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3,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原乳加工成酸奶,适用税率为17%。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00×1.063×0.42×17%÷(1+17%)=324.35(万元)。

应纳增值税=3500×17%-324.35=270.65(万元)。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在农业领域,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抵扣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

对于涉及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来说,正确理解和操作这一政策,不仅能够合理减轻税负,还能确保税务合规。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详细了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操作流程。

假设我们有一家名为“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从事水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在 2023 年 1 月开始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

首先,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农产品采购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等。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核定抵扣的条件。

在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核定抵扣的方法。

常见的核定抵扣方法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在这个实例中,我们假设美味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的核心是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生产 1 吨水果罐头需要耗用 12 吨的水果原料,而每吨水果的平均购买价格为 5000 元。

在 2023 年 3 月,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 500 吨水果罐头,那么其耗用的水果数量为 500 × 12 = 600 吨。

接下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当月水果的增值税税率为9%,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00 × 5000 × 9% = 270000 元。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准确记录农产品的购进数量、价格和用途等信息,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台账登记。

同时,还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正确填写核定抵扣的相关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核定抵扣办法后,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能再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生产工艺改进、产品结构调整等,导致农产品耗用数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核定抵扣税额。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及完税凭证抵扣操作指南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及完税凭证抵扣操作指南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及完税凭证抵扣操作指南一、农产品抵扣(一)如果餐饮企业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按照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例子:2016年9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肉鸡加工成辣子鸡丁进行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3%,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0×13%=13000(元)(二)如果餐饮企业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则需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此方法现仅限北京地区。

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①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②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③扣除率是指行业的适用税率。

④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例:2016年9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

该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0.6215,当月的销售成本是200000元,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000×0.6215×6%÷(1+6%)=7036(元)二、完税凭证抵扣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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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冯建荣羊海峰税务规划 2012年20期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该通知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是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税率。

以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优惠就得以享受;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相当于上一环节的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企业17%的税率。

这就是常说的“高征低扣”。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物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适用税率计算。

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消除高征低扣对加工环节的税收影响。

当然,消除高征低扣只是隐性财政补贴的对象之一,下面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
某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00元/件,原料成本是65元/件。

这里的原料成本进项税额假设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以适用税率13%按含税价格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9.53元(100×17%-65÷1.13×13%);第二,以扣除率13%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8.55元
(100×17%-65×13%)。

以年实现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消除高征低扣产生的影响58.8万元[60万件×(9.53-8.55)×100%].
从上例可以看出,隐性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消除了一部分高征低扣对企业的税收影响,但同时造成了另一种不合理的进、销项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这种隐性财政补贴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该原料不是用来加工产品,而是直接用于销售,并且是以原购入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应缴纳增值税额-0.97元(65÷1.13×13%-65×13%)。

也以年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产生进、销项税额倒挂58.2万元(60万件×0.97×100%)。

由于购进的农产品直接用于销售,其扣除率和适用税率是相同的,此时就不存在高征低扣现象。

如果继续采取隐性财政补贴,就出现了销售利润较低时,进、销项税额倒挂的不合理现象,只有当利润水平与隐性财政补贴相等的情况下,进、销项税额才持平。

因此,财税[2012]38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说是对“高征低扣”及“进、销项税额倒挂”现象的纠正。

案例2
某乳品加工企业2012年销售10000吨乳品,实现收入5200万元,原材料单位消耗为1.196万元/吨,原材料平均购买单价为4500元/吨(本案例不考虑加工成本及不同税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同等因素,以投入产出法计算)。

1.假设该产品为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适用税率为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196×0.45×13%÷(1+13%)=619.17(万元)。

应纳税增值税=5200×13%-619.17=56.83(万元)。

2.假设该产品为鲜奶加工的奶制品,适用税率为17%.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196×0.45×17%÷(1+17%)=782(万元)。

应纳税增值税=5200×17%-782=10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销售收入、原料单耗、原料成本相同而适用税率不同的货物,进项税额是“高征高扣、低征低扣”,产生的税负差比较合理,高税率货物承担高税负,低税率货物承担低税负,不存在税收负担扭曲现象。

如果再以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税法规定的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看看两种不同税率乳品的税负情况。

首先,按13%扣除率计算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99.66万元(10000×1.196×0.45×13%),再对两种适用税率的乳品产生的增值应纳税额进行比较。

适用税率为13%的乳品,其适用税率与扣除率一致,如果再进行隐性财政补贴,则可形成进、销项税额倒挂,应纳增值税-23.66万元(5200×13%-699.66);适用税率为17%的奶制
品,适用税率高于扣除率,此时进行隐性财政补贴,则可实现立法的初衷,应纳增值税为184.34万元(5200×17%-699.66)。

其次,将上述计算结果和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原办法对适用税率与扣除率一致的乳品补贴有点“过头”,使得已经产生法定增值额56.83万元的乳品,不仅征不到税,还要对其隐性补贴-23.66万元;而对适用税率高于扣除率的乳品则补贴不足,产生多征82.34万元(184.34-102)税款的现象。

因此,财税[2012]38号文件的出台,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扭转,根据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决定购进货物的抵扣率,解决了长期以来高征低扣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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