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电动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随之而来的,是铅蓄电池的迅速涌入市场。
铅蓄电池拥有良好的性能,被众多产品所广泛使用,但同时也会产生巨大的环境负担。
出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国现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加强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
二、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2、全面推行排放控制原则,加强环保倾向性产品选择;3、加强综合协调,积极研究和推广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4、强化责任意识和执行力,提高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成效。
三、内容1、定义铅蓄电池是指以铅、铅酸、锂、碱、锰酸锂等化学物质为主要原料,设计封装成各种形状大小的金属外壳或模塑塑料的可充电电池,因其具有高容量、安全可靠、耐环境对抗以及良好的可充电性能,被广泛应用于手机、MP3、笔记本电脑电池等电动产品中。
2、管理要求(1)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回收设备,实施自身回收利用,处理废铅蓄电池,并保护其有害物质不流失。
(2)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将产品销售出去后,做好与消费者的回收利用管理,定期收回废旧铅蓄电池,依法处置,并承担回收利用责任。
(3)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各领域的专家联合研究,提出相关技术支持,有效地推动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
(4)国家将对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管,以确保铅蓄电池的合理生产和回收利用,确保环境的安全。
3、后续计划(1)落实责任分工。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回收利用,制定回收利用促进计划,组织专业服务团队,开展回收利用工作。
(2)推动回收利用行业发展。
需要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技术支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技术标准,改善设备设施。
(3)强化管理和检查。
应当设立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确保回收利用顺利进行。
四、尾声以上便是我国现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总体情况,它旨在加强铅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的影响,有效保护我们的环境,最终实现绿色发展。
废铅蓄电池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废铅蓄电池的储存管理,确保安全、环保,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废铅蓄电池储存的仓库及相关部门。
三、职责1. 仓库管理员:- 负责废铅蓄电池的接收、储存、保管和发放。
- 确保仓库内废铅蓄电池的分类存放,标识清晰。
- 定期检查仓库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 记录废铅蓄电池的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
2. 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废铅蓄电池的储存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 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 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生产部:- 在使用废铅蓄电池前,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 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储存要求1. 废铅蓄电池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雷、防潮。
2. 废铅蓄电池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不同类别的废铅蓄电池应分开存放。
3. 废铅蓄电池的储存环境温度应控制在0~35℃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0%~75%之间。
4. 废铅蓄电池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储存期的应进行充电维护。
5. 废铅蓄电池的储存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危险物品”、“禁止烟火”等。
五、操作规程1. 废铅蓄电池入库时,应进行验收,确认其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要求。
2. 废铅蓄电池入库后,应按照分类、规格、型号等进行摆放,并做好标识。
3. 废铅蓄电池的出库,应严格按照领用单执行,不得擅自出库。
4. 废铅蓄电池的搬运、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
5. 废铅蓄电池的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安全措施1. 废铅蓄电池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废铅蓄电池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废铅蓄电池仓库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 废铅蓄电池仓库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探索建立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体系,防止废铅蓄电池在回收过程中污染环境,遏制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和环境保护双重效益,根据我省铅蓄电池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现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试点期间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指南。
2.术语概念2.1废铅蓄电池:指丧失蓄电功能的铅蓄电池产品。
2.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2.3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指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的产品回收组织,负责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专业从事产品回收、处理、循环利用。
2.4电池生产企业:指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5再生铅企业:指将废铅蓄电池按环保要求拆解分选后,经冶炼生产再生铅的企业。
需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收集网点:铅蓄电池销售网点如铅蓄电池分销或零售店、机动车4S店、电动车维修店、汽修厂等可作为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
2.7溯源管理:指利用溯源管理平台,采用二维码识别的技术,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追踪和管理。
2.8回收授权书:指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赋予电池销售网络或第三方回收企业可回收废铅蓄电池权利的书面授权。
2.9溯源平台注册卡:溯源平台在企业完成注册后发放注册卡。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3.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3.3《关于印发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70号)3.4《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5《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6《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3.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3.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3.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3.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3.11《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3.12《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5号)4.企业、政府和消费者责任指铅蓄电池产品丧失蓄电功能后,在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过程中,企业、政府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
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

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废旧铅酸蓄电池是一种常见的储能设备,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动车、太阳能发电系统等领域。
然而,由于铅酸蓄电池的特殊性,其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废旧铅酸蓄电池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态环境与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处置1.回收责任主体: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由生产商、经销商、使用单位和回收企业等共同承担回收责任。
生产商应建立回收网络和回收渠道,确保废旧铅酸蓄电池能够及时回收。
经销商要协助生产商把废旧铅酸蓄电池送至指定的回收企业。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给生产商或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2.回收方式: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方式主要包括定期回收、集中回收和零散回收三种。
定期回收是指制定固定时间对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回收,由回收企业派员上门回收。
集中回收是指将废旧铅酸蓄电池集中到特定场所,由回收企业或指定单位进行回收。
零散回收是指废旧铅酸蓄电池由生产商、经销商和使用单位通过现场交接等方式进行回收。
3.处置方式:回收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理。
首先,需要进行蓄电池拆解和分解。
拆解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阻止酸液和铅粉外泄,避免对环境和人员的伤害。
然后,对拆解后的铅板、电解液等进行分别处理,分别回收铅、再生电解液等有价值物质。
4.监管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生产商、经销商、回收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管与检查,确保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处置的合规性。
对于违反回收制度和规定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的认识与意识。
二、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再利用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铅、电解液等有价值物质可以进行再利用,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1.铅的回收与再利用:铅是废旧铅酸蓄电池中最主要的有价值物质。
回收的铅可用于铅酸蓄电池的再生产,降低对原料的依赖,并减少新能源材料的开采。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3.26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22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
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现批准《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
2009)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26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湖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湖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鄂环函〔2021〕135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湖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函鄂环函〔2021〕135号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转运试点工作实际,现对你公司申请参与湖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湖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
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核准经营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900-052-31中的废铅蓄电池),核准经营期限截止为2022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切实落实试点工作主体责任。
你公司作为试点工作的主体,要加强对所属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环境管理,切实落实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环境风险。
到2022年底,你公司在我省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要力争达到50%左右。
(二)科学有序布设收集网络。
你公司对集中转运点的设立要遵循资源节约、布局合理的原则,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集中转运点;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吸收管理规范并有一定收集能力的原持证收集单位。
原持证单位一直未经营或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纳入试点体系。
集中收集网点的设立要依托具有收集废铅蓄电池能力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产生废铅蓄电池源头进行,且要与集中转运点一一对应,接受集中转运点的管理。
废旧蓄电池存储规章制度

废旧蓄电池存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蓄电池的存储管理,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废旧蓄电池存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旧蓄电池是指已经失去使用价值,可以回收再利用或者进行资源化处理的电池。
第四条废旧蓄电池的存储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条废旧蓄电池的存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存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废旧蓄电池存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七条废旧蓄电池存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八条废旧蓄电池存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材料,建立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应对。
第九条废旧蓄电池存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安全信息。
第二章废旧蓄电池的分类及标识第十条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其类型和材质进行分类存储,避免混淆。
第十一条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标识,标明其类型、材质、存储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废旧蓄电池应当定期清点和盘点,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废旧蓄电池存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废旧蓄电池的存储情况和处理过程。
第三章废旧蓄电池的存储要求第十四条废旧蓄电池应当存放在防火、防爆、通风良好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
第十五条废旧蓄电池存储场所应当定期清理和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废旧蓄电池存储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烟火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七条废旧蓄电池存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废旧蓄电池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测废旧蓄电池的电池量和电压,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废旧蓄电池存储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废旧蓄电池存储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污染。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1186-2021

1186-2021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的总体要求、处理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的技术参考依据。
储能类、消费类等其他类型的废锂离子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生产废料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在保质期内的返厂故障检测、维修翻新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锂离子动力蓄电池power lithium-ion battery利用锂离子作为导电离子,在阳极和阴极之间移动,通过化学能和电能相互转化实现充放电,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
3.2电池单体cell将化学能与电能进行相互转换的基本单元装置,通常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3.3电池模块module将一个以上电池单体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并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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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探索建立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体系,防止废铅蓄电池在回收过程中污染环境,遏制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和环境保护双重效益,根据我省铅蓄电池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现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试点期间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指南。
2.术语概念2.1废铅蓄电池:指丧失蓄电功能的铅蓄电池产品。
2.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2.3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指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的产品回收组织,负责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专业从事产品回收、处理、循环利用。
2.4电池生产企业:指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5再生铅企业:指将废铅蓄电池按环保要求拆解分选后,经冶炼生产再生铅的企业。
需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收集网点:铅蓄电池销售网点如铅蓄电池分销或零售店、机动车4S店、电动车维修店、汽修厂等可作为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
2.7溯源管理:指利用溯源管理平台,采用二维码识别的技术,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追踪和管理。
2.8回收授权书:指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赋予电池销售网络或第三方回收企业可回收废铅蓄电池权利的书面授权。
2.9溯源平台注册卡:溯源平台在企业完成注册后发放注册卡。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3.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3.3《关于印发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70号)3.4《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5《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6《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3.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3.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3.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3.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3.11《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3.12《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5号)4.企业、政府和消费者责任指铅蓄电池产品丧失蓄电功能后,在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过程中,企业、政府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
4.1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责任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对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回收废铅蓄电池全过程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建立回收体系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可以依托其铅蓄电池经销商和销售网点(以下简称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建立自有的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回收公司、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回收废铅蓄电池。
再生铅企业可采取联合、委托第三方回收公司等方式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也可联合生产企业及其销售网络、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回收废铅蓄电池。
(2)监督检查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再生铅企业应与自建回收体系中的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建立回收考核制度,提出环保要求,制定回收目标、污染防控措施、应急措施和污染环境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并颁发回收授权书;应监督、检查回收体系中单位的履约情况,若发现其存在环保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追究;若发现其回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解除回收协议,取消回收资格,不得参与试点工作,并及时报告给当地公安、环保部门。
(3)溯源管理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负责组织自建回收体系中的单位在溯源平台上注册,按照线上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未在平台上注册的不得签订回收委托协议。
(4)信息说明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负责向自建回收体系中的单位和个人说明废铅蓄电池回收途径以及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的方法和要求。
电池生产企业应在其电池说明书或电池外包装上说明电池中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物质。
(5)环保守法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不得购买非法的再生铅、铅膏、铅泥和粗铅等;再生铅企业不得接收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铅蓄电池、废铅板、铅泥、铅膏,不得接收非法拆解、冶炼点加工的铅膏、铅泥和粗铅。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均不得要求废铅蓄电池收集点私自拆解电池、倾倒酸液。
(6)环境污染追究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自建回收体系中,任意单位在回收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污染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应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责任。
(7)报告公告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负责以月报、季报、年报的方式向试点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废铅蓄电池的收集数量、重量、贮存、流向、运输和规范收集处理率、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污染防治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8)向社会开放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企业环保设施应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4.2经销商责任经销商是废铅蓄电池逆向物流的重要节点,是废铅蓄电池的回收、贮存责任主体。
(1)宣传告知责任。
经销商负责向销售网点告知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规范,向销售网点宣传废铅蓄电池回收的有关规定。
(2)回收废铅蓄电池责任。
经销商应与销售网点签订委托回收协议,负责在销售电池产品的同时履行回收废铅蓄电池责任。
(3)暂存废铅蓄电池责任。
将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漏液和破损。
(4)废铅蓄电池流入合规渠道责任。
收集、贮存的废铅蓄电池应交给合法再生铅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4.3销售网点责任销售网点是废铅蓄电池源头收集、暂存、交接责任主体。
(1)废铅蓄电池收集和妥善保管责任。
销售网点是废铅蓄电池收集源头,应将从消费者手中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漏液和破损。
(2)废铅蓄电池源头备案责任。
及时在废铅蓄电池上粘贴溯源二维码,并在溯源平台上传信息。
(3)废铅蓄电池流入合规渠道责任。
废铅蓄电池应交给签订回收协议的经销商或再生铅企业。
4.4消费者责任(1)废铅蓄电池交付责任。
消费者应将废铅蓄电池交给具有回收授权书的销售网点或第三方回收公司。
(2)监督举报责任。
及时向公安、环保部门举报违规回收、非法拆解、冶炼等违法行为。
4.5政府责任(1)打击违法犯罪责任。
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证照手续不全、违规回收、贮存、转运、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等违法犯罪行为。
(2)信用评价责任。
将违法企业信息录入企业环保评价体系,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开展联合惩戒。
(3)信息公告责任。
试点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集中贮存转运设施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上年度试点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4)宣传教育责任。
采用多种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的合法回收利用,教育公民养成将废铅蓄电池送给合法收集者的行为习惯,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4.6溯源平台责任(1)平台运营和维护责任。
溯源平台负责试点单位的线上注册、审核、信息统计、查询、汇总、分析、报送等服务;根据试点开展情况,不断完善、优化平台的大数据统计、违规行为预警等功能。
(2)守法和保密责任。
应保证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并严格保密。
不得随意篡改数据、买卖数据和泄露数据。
若有违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 管理规范5.1总体要求为防止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企业在回收各节点应做到不泄漏酸液、不破坏电池、不交给非法回收和炼铅企业;每一支废铅蓄电池都应在溯源平台扫码、登记,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实现全过程溯源管理。
5.1.1不泄漏酸液。
在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贮存过程中,都应该保持电池外壳完整,不得倒置或平放;外壳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单独存放在防酸容器内,酸液用生石灰中和,中和后的废渣收集后交给运输单位送到电池生产厂家或再生铅企业处理。
废铅蓄电池应整齐码放在托盘上,批量贮存和运输时,托盘下配接酸盘,防止废酸泄漏污染环境。
5.1.2不破坏电池。
废铅蓄电池批量贮存和运输应带托贮存、带托装卸、带托运输,运输时采取有效的包装,以提高贮存、运输时电池完好率;装卸搬运电池时,严禁摔掷电池;严禁私自拆解电池,严禁将电池中的酸液随意倾倒。
5.1.3不交给违规回收和非法炼铅企业。
所有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废铅蓄电池交给无回收授权书和溯源平台注册卡的违规回收者,以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炼铅者。
5.1.4溯源管理。
电池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网点、再生铅企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回收公司、运输公司等均应持回收授权书在第三方电池溯源管理平台上注册;每一个节点的工作人员都应按照规定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上传信息;用信息溯源管理代替繁琐的手写台账、纸质联单、许可证管理等,实现查询、汇总、统计、分析和预警等功能。
5.1.5安全处置。
收集的废铅蓄电池最终必须交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进行处置。
5.2收集网点管理规范5.2.1具有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颁发的回收授权书和溯源平台注册卡的销售网点,才能作为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
5.2.2在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应做到“不泄漏酸液、不破坏电池、不交给非法回收和炼铅企业”。
5.2.3在营业场所内,应拨出单独空间存放废铅蓄电池,存放重量不得多于3吨,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5.2.4应及时在废铅蓄电池表面粘贴二维码,并实时上传至溯源平台备案。
5.3经销商贮存点管理规范5.3.1具有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颁发的回收授权书和溯源平台注册卡的经销商,可在电池仓储库拨出单独空间作为贮存点。
5.3.2企业也可单独设立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点。
5.3.3贮存点建设标准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
5.3.4在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做到“不泄漏酸液、不破坏电池、不交给非法回收和炼铅企业”。
5.3.5废铅蓄电池存放重量不得多于35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3.6将电池整齐码放在托盘上,并逐一扫描上传信息,并将托盘码粘贴在托盘上。
5.3.7应安装电子秤磅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需保存半年以上。
5.4交接、运输规范5.4.1经销商向销售网点运送电池产品时,销售网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接给经销商送货员。
5.4.2经销商送货员可以用运送电池产品的车辆将收集网点的废铅蓄电池逆向运回到本省辖市内的经销商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