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0301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问题: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一、传统观点。 二、对传统观点的质疑。 三、理论上的学说。 四、我的观点。 五、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④能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 财产责任)
要强调“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 在实践上要强调三个独立: 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 立。
本章分三节: 第一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第三节 公司的沿革与公司法的发展
第一节 公司概述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三、公司与企业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1. 法人与公司(大陆法系) (1)法人?
法人即法律人格,是由一国法律来 确认并赋予其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 格的法律主体。
2001年2月10日,天骄服装公司与某市新新丝 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新新 丝绸厂向天骄服装公司供应丝绸2000匹,价款 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 日前。
2月16日,新新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 天骄服装公司。3月10日,新新丝绸厂按合同约 定,要求天骄服装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 而天骄服装公司表示,因公司一直亏损,在合同 签订前就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未还,故无法按期 付款。
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 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 1000万美元, 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 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
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 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 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 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 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
公司法课后简答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简答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
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和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股东财产一经出资,即归公司所有。
公司享独立的财产权,对其财产享有实际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其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其独立性包括:(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公司只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不对公司债务负责;(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相应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因此而要求管理人员对公司债务负责;(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虽与其他法人间有紧密联系,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法人,其财产责任只能独立承担。
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公司就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传统公司法要求由2个以上股东组成,而这种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
我国尊重一人公司在我国存在的事实,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社团性理论的突破,但这种承认并不是对公司社团性的否认,而是公司形式的例外,社团性认识公司法人的基本特点。
4.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
公司法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
公司法首先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干预。
因其不仅涉及股东间的利益,更涉及公司外第三人和债权人的理由,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需将某些制度法定化、强制化;同时,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对于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和事项,允许当事人自愿协商以及对法律规制的选择适用和变通。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
3.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可分为人的有限责任和物的有限责任。
前者指债务人仅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承担责任的限度。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后者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为负担责任的限度。
如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责任,仅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4.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简答题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1)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独立财产的来源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原始财产、公司的盈利积累或者其他途径形成的公司财产。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的法人财产权应包括公司对物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其他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2)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公司的独立财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对于保证企业的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公司法第一,二章(第二章没有)练习题答案

参考答案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1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2 「解析」参见教材第一章第六节。
D 选项中的前半句是正确的,我国公司法仅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规定,但这并不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不足之处。
「答案」D.3 「解析」公司的法律特征为:合法性、营利性和独立性。
「答案」B.4 「解析」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分为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分为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答案」C.5 「解析」参见本章考点精析第一节之二。
「答案」A.6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故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合伙、个人独资公司和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集团企业也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答案」A.7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的资本状态,不能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财产状况。
「答案」B.8 「解析」《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答案」C.9 「解析」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但有时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可以以其登记地为住所地。
故本案中,依被告住所地的原则,原告因诉至上海市A 区法院,也即公司登记地法院。
「答案」A.10 「解析」股东出资之后,仅因其出资享有股(东)权,而出资的所有权有公司享有。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
「答案」C.11 「解析」《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题中所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属于《公司法》的管辖范围。
赵旭东《公司法学》课件讲义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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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一节 公司概述 n 第二节 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n 第三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n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n 第五节 公司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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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公司与公司法有 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和认识,对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公司法的性质和地位有比较全面 清晰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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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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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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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 6 7 1 2 3 3 1
课件使用说明
n 使用对象
讲授《公司法学》课程的教师。
n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n 使用方法
1.本教案的使用方法:直接打开各章放映,如需打开第一章, 只要双击“第一章.ppt”即可。 2.变颜色并有下划线的文字表示有超级链接,使用时在放映 模式下直接点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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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1.主体要件 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 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2.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 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 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公司法学第一章测试及答案

《公司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公司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8:20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以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A、母公司B、子公司C、总公司D、分公司2、英美法系对公司的基本分类是A、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B、开放式公司与封闭式公司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D、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3、下列哪一项不是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A、必须依法设立B、必须有独立的财产C、必须有二个以上的股东D、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4、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是A、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B、公司具有社团属性C、公司具有营利目的D、公司需要办理工商登记5、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区别是A、注册资本的高低B、控制子公司股权的比例高低C、是否直接参与子公司的经营D、是否与子公司处于同一国境内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1、公司组织的营利目的使其可以与以下哪些组织相区别?A、国家机关B、公益社团法人C、合伙企业D、个人独资企业2、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两合公司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上市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B、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C、公司要想上市,其公开发行的股份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0%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D、公司上市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4、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下列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特征的是A、股东责任的有限性B、股东出资的股份性C、公司财产的独立性D、资本募集的公开性5、关于一人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须一次足额缴纳,不得分期交付B、一个主体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按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类型,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正确错误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区分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标准是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
公司法课后简答题归纳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简答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4.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
5.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1.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3.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
4.简述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立法意义和理论意义。
5.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6.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与公司上市的意义是什么?7.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1.公司的设立与成立有何区别?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何区别?3.试述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效力。
4.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5.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6.什么是公司名称权?公司名称权具有什么效力?7.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哪些?第四章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2.比较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异同。
3.简述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4.章程对公司的效力是什么?5.简述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第五章公司的能力1.公司的权利能力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2.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为什么?3.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为什么?4.公司的借贷行为应受哪些限制?5.公司的赠与行为应受哪些限制?6.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
7.简述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1.简述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2.简述资本、资产与净资产的区别及各自的法律意义。
3.简述公司法上的资本确定原则。
4.简述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及其在公司法制度中的体现。
5.试述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比较与取舍。
6.试述我国公司法上的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及其法律意义。
7.股份公开发行的特点、作用与条件什么?8.试述资本变动中的股东保护与债权人保护。
公司法学赵旭东第四版课后题答案

公司法学赵旭东第四版课后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P32、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公司行为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P17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P54、资合公司以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的。
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由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第三,资合公司股东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P55、一人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设立的公司.(一个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P6二、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P5-6答:(1)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事组织。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首先意味着公司设立成功后,就与其股东的人格相分离,成为—个完全独立的实体,不能将公司与其股东混为一谈: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意味着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民商事法律责任.(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
一是公司成立应当具备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是公司成立必须遵循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2、简述公司的作用P7-8答:(1)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数地将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2)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投资者可以预测、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3)公司高度专业化管理制度可以更为有效的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4)公司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材Ⅱ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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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
3.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对某种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可分为人的有限责任和物的有限责任。前者指债务人仅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承担责任的限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 后者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为负担责任的限度。如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担的责任,仅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C.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在社会各阶层中都拥有着数以万计的股东和雇员,许多方面类似于政府所负的责任。公司的大量存在,不仅对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充 分就业、市场繁荣和国家税收等发挥着难以估量的积极作用,而且还可以影响乃至左右一个 国家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稳定。随着公司的发展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不能继续坚持公司是为股东获取利益的工具的传统公司法理念。公司除了以维护股东利益为主要目标并对股东负责外,还应维护公司债权人等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集合体。既然公司负有社会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否认的结果就是对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的一种追究。滥用公司独 立人格实际上是违反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不能作为逃避社会责任的屏障,行为人最终应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2)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
公司的独立财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对于保证企业的的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及维护国家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
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1)社团性不是公司法人的本质特征
随着经济的发展,狭义团体的团体性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
首先 , 传统公司要求复数股东的意图主要是:股东的复数可以使股东之间相互制约, 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 ,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这只是主观臆想而已 :其一股东之间的利益具有相同性, 其二 , 在公司实际运营中 , 立法者所设想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运行机制也发生了变异:股东很少的公司, 股东作为董事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使法定的股东会变得无甚意义, 而对于股东人数成千上万的大公司 , 严格意义上的股东会的举行近乎不可能, 实际上不过是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形式。其三 ,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名义股东持股和代行股东权的情况则使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的行为易如反掌。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具备以下要件:
A.主体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不应撇开具体的案件和主体而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抽象性的否定,因此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前者指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而后者必须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他们都因与人格滥用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独立的诉权。由该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主动适用。
其三,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存在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
3.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团性与对一人公司的承认?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的一种,但不是法人,也不是公司。公司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又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故公司又被称为联合体或共同体。但是,随着一人公司的出现,传统公司法的理论基石受到挑战,有学者认为一人公司不具备公司属性,因为一人公司不具备公司的社团性这一特征,该观点存在片面性,实际上公司的社团性并不影响对于一人公司的承认,理由如下: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
A.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平正 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实践中被扭曲的公平正义的矫正。法律的价值取向,负有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是有限责任, 实际上是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风险分配机制。有限责任虽然可以分散和减小股东的投资风险, 但是并不具有化解或者消除投资风险的功能。有限责任制度将原集中于股东的投资风险的部分分配给债权人。从制度设计上, 这种有利于股东的风险分配机制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但由于其能够通过减小投资者风险而促使社会公众的投资, 扩大公司规模, 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必然使公司债权人面临更为严重的风险, 进而危及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因此,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社团性并非公司法人的本质特征,公司法人的本质特征是独立人格性,所以公司法人的社团性并不影响对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承认。
4.简述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性是指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改变甚至变通,否则即构成违法。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设立不仅涉及公司的设立者、内部的股东或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相对人或未来的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必须将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和规则法定化和强制化。同时,公司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力量,其财力雄厚,活动广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如不对其组织本身实行严格的法律指导和管理、控制,将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潜在的威胁。
4.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和意义
(1)公司独立财产的性质: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独立财产的来源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原始财产、公司的盈利积累或者其他途径形成的公司财产。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法人财产权应包括公司对物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其他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B.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
民商法属于私法, 其条文多为任意性规范。但是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为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商法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基本原则,因此,可以作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依据。法院在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时,当某一行为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上述基本原则处理案件,因此也可以作为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根据。因为,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当承担滥用权利的法律责任。
其次 ,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并非首先考虑团体的集资功能, 它的确立主要是将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提供给中小企业, 为其发展开拓广泛的前景 。加之实质的一人公司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存在以及本世纪20 年代开始许多国家修改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 应该说法技术条件已经完备到不需要维持复数股东的状态。总之 , 成员的多数性 , 这一团体组织固有的属性及其作用, 已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衰减为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其取舍而无碍大局的程度。公司是最重要的法人形式, 既然团体性在公司法人中已经无意义 ,就不能认为团体性依然是法人的本质特征。何况对于财团法人, 财产具有决定性作用 , 成员的地位和作用不甚明显 ,设立人即捐助人是一个或多个并不重要, 只要有足够的财产足以支持财团法人运作即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 经济的不断发展、 制度的不断新建和完善 , 狭义的团体和狭义的团体性对法人已没有多少意义。
公司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所谓任意性,是指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改变或变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的适用。任意性是许多民商法规范尤其是合同法的重要特点,合同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定都是任意性规范,都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作出另外约定。公司法的任意性是由其民商法的基本性质决定的,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民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而私法又是体现私人意志并为最终实现私人利益服务的法,公司是投资的工具,公司法主要是体现投资者意志并为实现投资收益而服务的法,由此,公司法没有理由完全排除公司当事人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及相互关系所作的的自愿协商和安排,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最好的代表者,它最了解自身的利益和需求所在。
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是由这两种规范有机组成、合理布局。就条文数目而言,绝大多数的公司法规范应属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属于少数,但却起着绝对不可忽视的作用。
5.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D.公司法人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公司人格否认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公司的独立人格与公司的人格否认构成了公司法人制度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必会成为某些出资人规避法律义务的工具。现代企业制度的关联公司或者母子公司的出现,使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成为公司法人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公司人格否认弥补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承担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维护了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