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622号 精品
最新-(2019)普刑初字第291号 精品

(2019)普刑初字第291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普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9年11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买家需伪造一枚公章的业务后,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一枚章名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的国家机关印章。
3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按照约定在本市路号某餐厅门口将该枚印章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印章印文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提供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款照片、赃物照片、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本院2019普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交易未成功。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与买家约定,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成交一枚印章,后按照买家要求让他人伪造了一枚章名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的国家机关印章。
最新-(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 精品

(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新华,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济阳县,中专文化,住略。
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9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新华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志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新华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小区开发管理办公室已撤、公章交回榆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下,以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8月间以为他人办进京户口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15万元,后被控告归案。
具体分述如下一、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间,以帮被害人赵光太在大兴区投资建铅笔厂及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赵光太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赵光太陈述;3、证人王海玲、庄申安、庄申强证言;4、铅笔项目运作方案、农业银行卡业务回单、赵光太户口办理费收据、户口费用情况及说明、辨认笔录;5、物证照片、书证照片;6、文检鉴定书;7、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二、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以帮助被害人刘忠国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刘忠国人民币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刘忠国陈述;3、证人刘明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欠条及报案材料等。
三、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3月至4月间,以帮助被害人刘慧卿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刘慧卿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刘慧卿陈述;3、收据等。
最新-(2019)沪铁中刑初字第48号 精品

(2019)沪铁中刑初字第48号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铁中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张剑平,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1992年2月15日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经五次减刑,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沪检铁分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剑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朱乃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剑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9年6月2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剑平携带毒品,持当日火车票从铁路成都站乘坐292次旅客列车前往上海。
同月25日5时10分许,列车到达上海站,被告人张剑平携带毒品下车欲行出站,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4321克。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剑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剑平辩称,毒品是在列车上一个陌生人交给其带到上海的。
以其并非主动为他人运输毒品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剑平携带毒品,持当日车票从铁路成都站乘上开往上海的292次旅客列车,前往上海市。
同月25日5时10分许,列车到达铁路上海站,被告人张剑平携带毒品下车欲行出站,因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截住盘查。
经检查,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剑平所携带黑色背包内的塑料袋中,查获一包外用****包裹、内有二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品,遂将其抓获。
最新-(2019)沪铁刑初字第40号 精品

(2019)沪铁刑初字第40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铁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施建国,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建国犯倒卖车票罪,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施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施建国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15弄口,将原价为人民币332元的四张上海至阜阳的火车票加价至人民币600元倒卖给旅客彭丽,成交后即被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施建国住所内查获各类有效火车票43张。
综上,被告人施建国倒卖车票共计47张,合计票面数额人民币9,8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证人彭丽、刘勃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退票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建国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加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
被告人施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最新-(2019)杨刑初字第496号 精品

(2019)杨刑初字第496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杨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付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厉峰,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9〕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付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付长及其辩护人厉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肖付长伙同他人至本市控江路1179弄7号被害人范堂林经营的福建沙县小吃店内,强行推销冷冻食品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肖付长等人随即用店内圆凳砸桌子,当范堂林及其父范奇煜上前劝阻时,被肖付长等人砸伤。
经鉴定,范堂林因外伤致头顶部头皮挫伤,范奇煜因外伤致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软组织裂伤,长达25厘米,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晚8时许,被告人肖付长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肖付长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肖有自首情节,提请对被告人肖付长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付长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堂林、范奇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乐水兰、吕秋英、张瞻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范堂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案发现场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付长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肖付长依法应予惩处。
因被告人肖付长有自首情节,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赔偿了二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肖付长从轻处罚。
最新-(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52号 精品

(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5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杨小兵,男,1971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平、赵忠杰,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新生,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4月1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文辉,男,1967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8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连生,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卜音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9]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兵、曾新生、林文辉、刘连生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赤军、曹熙出庭支持公诉。
四名被告人和辩护人朱建平、卜音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杨小兵、曾新生、林文辉、刘连生共同参与在本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938弄即双溪路238号仓库内存放并销售红双喜、中华等多种冒牌卷烟。
最新-(2019)宝刑初字第201967号 精品

(2019)宝刑初字第1167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宝刑初字第11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
1992年2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5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9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9年4月25日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租借朱某某的桑塔纳轿车,租期三个月,蔡某向朱某某支付二个月的租金人民币6,000元。
同年5月,蔡某将上述车辆以约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得款后隐匿行踪。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租车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最新-(2019)青刑初字第22019号 精品

(2019)青刑初字第21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青刑初字第215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9]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侯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侯敢驾驶沪37192江淮51251重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赵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沪青平公路路口处向西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刘月芹在赵重公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至此,厢式货车撞到被害人刘月芹,被害人刘月芹向右倒地后遭厢式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侯敢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发生事故,是事故全部过错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侯敢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单位交公安机关事故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用于事故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月芹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龚卫石、杨正龙、康志军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交纳申请书,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常住人口登记卡,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简项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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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路刑初字第62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62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邦吉,别名吴卫福,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2001年9月18日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华通,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邦吉、吴华通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邦吉、吴华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邦吉、吴华通在本区路桥街道良一村五金市场停车场附近,由吴华通望风,吴邦吉从钱济湘的轿车内窃得卡西欧600数码相机一只含一张1内存卡,价值人民币2356元。
后两被告人在逃离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邦吉、吴华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钱济湘的陈述,证人钱恒旭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