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15

计划执行 落实监测
综合监测
主要指标监测
地政、矿政业务 批后跟踪
效能监测
4.5.1 计划进度监测 进度监测主要针对部、省、市级规划及各项计划实 施情况监测,全面提供当有省、市两级的各项规划实施 的情况,以及与部、省、市总规划、计划的进度与对比。 4.5.2 效能监测
指标计算服务设计为一个Window服务,驻留在后 台,可以使用Window服务管理工具进行管理操作。 4.4 应用层
应用层的应用分为两大类,一是业务监测,一个 业务评价。
业务监测类应用主要通过具体的国土业务数据, 对国土资源进行量化的监测、统计、分析。业务监测利 用基础服务层,所有应用都提了最大化的动态定制方 式。
图2 数据总体设计图 3.1 空间数据整合
相关业务数据整合建库入库流程如下所示:
图3 业务数据整合建库入库流程 3.1.1 数据分析整理 收集现有资料与数据成果,进行分类整理分析, 对坐标数据及属性信息进行完善、整合,形成形式统一 规范、属性信息完整、精度可靠的现有数据集,为后期
数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做准备。 3.1.2 形成统一的地块坐标 1)形成完整的地块界址点坐标值 如果原有的勘测定界资料中已有完整地块界址点
3.2.2 数据采集服务 国土资源监管所需要的数据来源各异,有来自信 息化管理系统的数据源,有纸质报表数据、有电子文档 (如Excel文档)。对于数据规格不规范、网络限制、只 有纸质材料等各种客观原因,不能由自动集成服务进 行自动进行集成的数据,可以使用数据采集系统进行 集成。
图5 数据采集服务 如上图所示,这类数据都人为干涉。数据采集系 统将提供多种数据接口。
2 系统体系结构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3497ff313968011ca30091af.png)
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7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按照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复垦项目确定土地复垦技术方案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取得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一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的单位.第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按本办法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受托承担山东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第六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法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有关技术、业务培训.第七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条件(一)已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营业范围。
(二)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资质证书中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执业范围.(三)具有土地规划、工程预算、土地复垦等相关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具有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不得少于2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近远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土地复垦义务人: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文件,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本通知所称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型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能源、水利等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编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对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包括“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有关材料直接编制报告表。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开采矿产资源 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庭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坍塌、压占、污染 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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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 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 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 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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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 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 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 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 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 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组织评审的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 3) 上签署意见。自奉《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 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 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 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 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孓复 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 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 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 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 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方案为了切实做好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XX〕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15号)和《XX省国土资源厅XX省发展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XX省水利厅XX省农业厅关于印发<XX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方案>的通知》(X国土资字〔20XX〕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XX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总体规划要求,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系统,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国“一张图”,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为建立健全全面全程监管机制,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与评价考核,动态掌握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情况和成效提供基础支撑;将全县到20XX年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历年立项和验收的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完成省下达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2.46万亩任务;从项目立项环节强化项目审查,避免重复立项建设,实现高标准农田项目审核效率的提升、建设资金的合理投放和建设成效合理归集;为各部门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和项目支持提供数据支撑;充分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项目用地。
二、工作范围(一)“十三五”期间我县各部门各类资金及统筹整合资金投资按照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程序而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十二五”期间投资还在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将项目计划、实施、验收信息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二)“十三五”期间未按照完整项目管理程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其他项目和“十二五”期间我县各部门各类资金投资已建成的项目,将验收阶段信息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三)“十三五”期间投资建设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十二五”期间投资还在实施的项目,要着重对新增耕地(含水田)开展核实,经套合项目实施建设前、后土地利用遥感图分析比对,将成块图斑和田坎、道路、沟渠等线性调整增加的耕地汇总,进行上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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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81号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
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3)上签署意见。
自奉《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孓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审查
自七部委文件下发之日(2006年9月30日)起,生产建设项目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不附图)和评审表。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投产生产项目,按照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有关要求,由复垦义务人随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等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对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应随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关,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是否通过,对讦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修改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及格式)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
3.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内容及格式)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