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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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2019-10综合执法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m综合执法改華的实践与思考吴海广摘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是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任务,是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都作出了部署和要求。

本文从综合监管、综合执法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目前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选择,全面推进市场监管体系现代化,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市场监管综合监管综合执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决定,把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应通过改革形成市场监管合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本文根据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各地改革实际,提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模式选择.进一作者:吴海广,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挂牌督办等制度,强化专项执法联合、案件查办联动,上级加强对下级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努力形成全面贯通、上下畅通“一盘棋”,打造综合执法系统新合力。

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多方监督共治机制。

推动完善信息互联共享、行政处罚公示、社会有奖举报、违法联动响应、行业自律管理、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逐步形成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民群众、舆论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打造综合执法多元共治合力。

(四)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抽查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覆盖面和威慑力,减少执法盲区。

建立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执法办案形势分析,探索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有效方法,推行靶向执法办案,以有力有效有为的行动,及时冋应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关切,同时健全执法案件主办、联办和协查等办案方式,不断提升执法办案的科学性、精确性。

推进“互联网+执法”,统一执法办案业务系统,探索推行非现场执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等现代技术,通过智能监控、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综合运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优势,整体提升综合执法办案的针对性、有效性。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探讨◎李兴开济与法综合行政执法一般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在适合的范围内,独占综合行使同一部门或领域内、以及跨部门跨领域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体制。

其实质是行政执法职能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是行政执法权力的分离和整合。

推行综合执法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比较突出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和难点。

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综合行政执法如何有效综合,是深化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历史与现有模式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得益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可见,对于行政处罚的综合程度,国家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997年4月10日,经国务院法制局批准,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发出了《关于在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此,全国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程度改革也随之正式开始,把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此次试点,不仅仅是部分执法职能的划转,实质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综合程度改革,确定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应范围,改变了过去“一阵风”似的执法方式,使日常管理和巡察监控有力地结合起来。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通知,明确已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

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相关思考

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相关思考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下)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相关思考吴玉芬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050000摘要:在建设法治型政府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具有良好的依法行政能力,可以将自身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进而推动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和进步。

本文主要针对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展开深入研究,希望为相关行业人士提供些许帮助。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能力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5-0113-02作者简介:吴玉芬(1983-),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方面。

对于行政执法来说,在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构成内容,而行政执法部门要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依法行政原则,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能力,将执政为民思想落实下去,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

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这一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素养,并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进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知名度、美誉度。

一、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性分析(一)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极大的帮助,满足依法治国战略要求。

在2016年的两会中,也提出了相应的治国观点,也就是要求必须要贯彻落实好依法治国,全面实现民族复兴。

现阶段,在我国治国理念中,必须要高度重视依法治国这一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具有工作量大、工作复杂等特点。

推进依法治国旨在实现构建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要想满足理想化法治国家的要求,政府必须要做到公正诚信、清正廉洁,也就是要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构建目标。

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构建法治国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实践和思考——以福州市为例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实践和思考——以福州市为例

2020-12019年以来,福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持续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逐步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

目前,福州市已印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三定”文件,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各县(市)区根据改革部署要求,陆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情况2015年,按照机构改革精神,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市、县两级均完成了“三局合一”改革。

福州市局整合原市工商局检查支队、市质监局稽查支队、市食药监局执法支队三支队伍,组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内设综合科、稽查科、法制科、网监科4个职能科室,1个直属大队和5个派出大队。

其中,派驻大队实行市和区双重管理,分别加挂五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大队牌子,日常工作和管理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以区市场监管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若遇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支队可调动使用。

2019年3月,根据福建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福州市编办发文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名称规范为“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属行政机构),将价格监督检查、专利执法相关职责划入综合执法支队,增设“价格监督检查科(正科级)”和“直属二大队(副科级)”,负责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市辖五城区派出大队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日常工作经费由派驻地区财政承担。

福州下辖各县(市)也按照市级综合执法支队的做法,整合成立了县一级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进一步完善了市、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在全市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共组建152个基层市场监管所,作为县级局的派出机构,78%的行政编制和人员下沉到基层一线,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

二、目前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制运行情况(一)实现“四个统一”,理顺体制机制一是统一执法标识。

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思索和建议

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思索和建议

I\I :P()IVIS、综合执法钇M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思索和建议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曾霞热点引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征程中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由之路,这项改革包含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顶层设计。

改革的路上怎会一路坦途、一蹴而就?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挑 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提前预见,未雨绸 缪,作出周密准备和谋划比如 说,由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物 价、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的执法人 员合并组建而成一支执法队伍,短 期内会存在思想不完全统一、工作 作法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比如说, 当前食用农产品检出农残超标以及 违禁物质的现象频发,媒体舆论关注度高,群众焦虑感强,执法人员 失职渎职风险大比如说,职业投 诉举报人缠诉滥诉多,挤占一定的 行政资源。

比如说,市场监管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多达数百部,一名执 法人员难以全部掌握。

还比如说, 有些地方仍存在执法车辆、执法记 录仪、便携式电脑打印机等基础性 辅助设施不能满足执法办案需要的 情况。

有鉴于此,笔者试对改革过程 中如何更好地迎接挑战、克服困难展开思索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市 场监管同仁们参考和批评指正。

一、加强队伍的政治能力建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 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需要,还是解决我国现阶段人 民曰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 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需 要。

因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队伍从一成立起其宗旨就是为人10 i产品可靠性报告基层之声民服务,执法工作中应当牢牢把握为人民服务这根主线。

不仅如此,每一名普通执法人员也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坚定理念,要在执法办案、法律执行中坚持党和人民利益为上的行为标准,从有利于党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去执行法律、办理案件。

这需要大力加强队伍的政治能力建设,关键是加强党支部的建设。

革命战争年代,“支部建在连上”为极大增强军队战斗力发挥了重大作用。

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4结语
在十八届
设 型、法制化的政
府成为
要的战略目标,实际的行 合
工作要践行党和 的方针和 ,要以行政
合 存在的 作为 的模式、体系和结构
口, 化 行 合 ,推进行政和政府职
能的转变2 为民、严格 作为核心.贯 穿于行 合 的 工作 ,进 在行政

体现 主 心
, 为构 制
化、市场化、和谐化的社会提供基础性的保证°
打造为
3.4 强化对行 合执法的全面管理
要以
府为基

行合
面 和管理的体系,明确行 合 的
,建立行 合 的评议制度,完善行政综
合 的考核体系,构建行政综合 追溯和救济
体制,做到行 合 有规范,行 合 有 ,行 合 有 ,为进 克服行 :
合 存在的盲目性和非理性,提升行政综合执法 的法治水平和规范水平提供保证°
在, 体
现行政综合执法的力度和水平必须提高各行政部门
的协调水平和配合程度。新时期,在行政综合执法
工作中首先应该理顺业务指导关系,要尊重行政综
-221 •
总第305期
黑龙江交通科技
第7期
合 为行 高行
构的独立性,行
主管部门应该主动

构提供支付经验和工作便利,提
合 的水平和质量°此外,要做好行政
合 内部的衔接工作,在行 合 工作中
合执法的法律体系,提升行政综合执法法制化的灵
活性和针对性,提高行政综合执法处于高效、精确
的水平。最后,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完善现有的法律
体系和制度基础,修改制约行政综合执法实际工作
的条款和内容,为行政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奠定法
律体 和制度基 。
3.2加强行政综合执法内部的协调配合工作

加强城管监察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城管监察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城管监察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作者:张振原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 2019年第2期加强城管监察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张振原(中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河南郑州 451450)摘要:城管监察工作属于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涉及到了比较多的施工环节和内容,而且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还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城市的形象、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群众利益,在社会层面上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和作用效果,属于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工作人员广泛关注的一个重点、难点以及焦点问题。

以下本文笔者在充分分析城管监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提高我国城管监察水平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管监察;影响因素;监察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2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19)02-0000-001 常见监察执法工作当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1.1 执法机制的影响执法机制在城管监察执法工作当中属于一个非常根本性的因素来源,而且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完善健全的执法机制还属于确保城管监察执法工作效果的一个重要保证。

在当今社会当中,相应执法工作很大程度上都会存在着工作人员长期编制不足、执法工作人员安全保障不到位或者是指标压力比较大、财政经费不足等等各种问题。

与此同时,又加上整体拆迁政策比较宽松,所以经常就会导致部分违法建设的不断出现。

而且相应的工程内部也没有建立起一个比较非常完善、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无法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将会非常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城管监察工作的质量[1]。

1.2 执法资源的影响执法资源指的是城管监察执法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设备经费、信息物资时间以及其他的各种执法资源。

资源因素属于决定城管监察执法工作当中的一个重要决定性因素,而且在当今生活当中,城管监察人员通常都是从退伍军人当中引进的,普遍存在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大量缺乏一些专业性的工作人员,并且目前我国整体财政还比较困难,相应的经费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经费不足就会导致整个执法设备比较落后,没有严格跟随时代潮流的发展及时更新设备技术,无形当中就会加大了整体工作的难度,而且相应的执法资源也非常单一。

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各种行政管理和执法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综合行政执法调研。

在这次调研中,我们主要关注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公正性和法治化程度。

以下是我们的调研报告:首先,我们对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进行了调研。

我们发现,虽然现在各地的行政执法力量得到了加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执法效果不佳;另一方面是由于执法程序复杂,导致执法过程中的耗时较长。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同时简化执法程序,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其次,我们调研了综合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一些地方,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导致执法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严重损害了公民和企业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我们呼吁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们关注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治化程度。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准则。

但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依然存在“拍脑袋”、随意执法的现象。

这既不利于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也损害了国家法治的形象。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法规和执法责任制度,以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治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我们希望这份调研报告能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努力,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向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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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考要实现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除了要有合理健全的组织体制、精明强干的行政工作人员、与职能相匹配一致的行政权力以外,还必须有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与运行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予以法律上的保障。

目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所实施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可言仍处于起步阶段,虽历经数年不断改革与创新,日趋完善,但发展进程的步伐与实际工作运作仍然存在着不同步。

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在法律意义上有责权的界定,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管理,而在工作实践中却没有真正的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监督管理体制,留有较多的盲区和误点,看似都在监管,实际却无具体的落实负责,处于群龙无首、割据自治的状态。

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盲区和误点主要有: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

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

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

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

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交替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确立,大多数行政执法行为尚未通过法制的形式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尚未网络化、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

具体集中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

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全面,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后果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

加上目前人大机构人员素质的局限,使得这种本应最具有监督功能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

第二,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并且对监督目标也应具体化、法定化。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而言,除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制度比较健全外,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缺乏应有程序的规定,目标也显得较为泛化,没有落实到实处。

例如,民主党派的监督有时也仅仅是"代表视察、听听报告"。

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只较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目标,因而其监督很难达到明显的实际效果。

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其本身改制转换较晚,对其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更加缺位,甚至是空白。

第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价体系弱化。

监督效果评价体系的弱化,既是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以上诸弊端的集中表现,又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原因之一。

监督效果是考察监督主体责任有没有完成及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现行城管执法监督体制中监督程序的缺乏,监督目标的泛化,同时又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评价制度,使得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的评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在更多的时候只满足于形式,走走过场,而不注重它的实际内容与结果。

这种状况既造成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自身缺乏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又不可避免地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轻视,甚至无视监督这一重要环节。

第四,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合作。

目前现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特色和优点所在,但不可否认,各监督主体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及应有的合作,有的甚至出现了有利就抢,无利就避,易得罪人的事就互相推诿的不正常现象,使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效力非但不能形成合力,相反却相互抵消,这就直接影响监督效果的发挥。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略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一方面使其执法监督应有功能难以发挥,应有权威难以树立,更重要的是直接导致了城管行政执法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加强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自治是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的,特别是单靠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单挑自治,独家来开展这项工作是不实际的,也有着"小马拉大车"之嫌。

而在现行编制体制中,市辖区的政府机构则多数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处于长期缺位状态,何谈地上履行监督职能。

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要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实施指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专门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大监督的格局,由现在的"宏观理念型"向"固定式专业管理型"的根本转变,从真正意义上构建一个固定的专门管理模式,以便来统一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与制止不文明执法、野蛮执行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过度的不良现象,还社会公众对城管这支队伍一个良好的感观。

提高城管依法行政能力,笔者认为应采取的对策:(一)加强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全面提升其监督的法律效力。

从完善行政法制的角度讲,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既是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行政法制的重要保障。

因此,其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首先应在地方政府立法上完善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现行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合法性、权威性,防止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更为欠缺。

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还只是散见于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而且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系统、不完整,相互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甚至还有矛盾。

再加上一些地方、个别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对必要的监督非但不支持、不配合,相反设置种种障碍,给正常的监督造成极大的困难,从而使行政执法中的失职、越权、滥用职权等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制约。

因此,应尽快制定监督法,推进地方政府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

在新的立法未出台前,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先行建章立规,内容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简陋,尽可能做到精确、全面、严密,这样从根本上解决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的问题。

(二)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政府法制部门具体实施监管的作用,抓好机制建设。

政府法制监管部门或是委托代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人员,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外联络机制,将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方案的细项中,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要建立总结、推广、表扬先进的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总结好的成功的经验予以推广。

(三)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的监督主体机关作用,抓好监督与管理的内部协调。

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行政执法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执法监督工作也十分复杂。

它需要各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以发挥整体效应。

例如,地方政府立法机关要适时、及时地加强立法,为监督主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监督主体要及时反馈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使立法机关的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有关立法。

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也应明确,必要的监督是有效执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应主动配合执法监督主体的各项监督。

监督主体也应主动听取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意见,及时了解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协助妥善解决。

(四)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二元性",导致现有监督体制表面上看似乎是上下、左右、内外较为严密。

但由于体制的不健全,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方面的扯皮现象,因而在事实上并未真正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网络。

对此,应根据城管行政执法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健全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主体的、适合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以消除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死角,做到一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均有相应的监督。

(五)在不断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上,设立定量追踪管理目标。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监督程序未作出法律的规定,目标也未明确,即使象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其结果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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