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我国已加入WTO,与国际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纠纷还会不断增加。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件,比前五年增长40%。侵权是引起知识产权纠纷最主要的原因,就2002年而言,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201件,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1122件,占著作权案件的61.51%,商标侵权纠纷504件,占商标权案件的71.29%,专利侵权纠纷1725件,占专利权案件的82.93%。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笔者拟就这一问题发表浅见。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但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没有被严格区别开来,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要件构成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有的学者则持相反观点。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两个紧密联系又截然不同的概念,侵权行为着眼于“行为”,仅指行为本身在客观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侵权责任着眼于“责任”,即依法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他人受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侵犯了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知

识产权,即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即行为具有违法性。至于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所必须的构成要件,而应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所以具体实施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的首要要件。

1、专利权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此可见,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的期间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和间接实施侵权行为。

(1)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即为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加工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制造专利产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制造,无论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制造的产品属专利产品,也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的什么地方制造,制造了多少产品,只要制造的产品与专利保护的产品相同,即构成专利侵权。2)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使用记载在专利文件中的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及使用专利权人以外的人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使用者

在主观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是侵权产品,则不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告知是侵权产品,而使用者继续使用的,则构成侵权责任。3)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把专利产品有偿地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往往通过销售行为,使专利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带来冲击,因此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会直接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其销售行为理所当然构成侵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销售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也同样构成侵权。如果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销售的,或者不知道该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销售的,则不构成侵权。但在专利权人告知销售者其销售行为是侵权行为以后,销售者继续销售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一种专利产品已经在我国受专利保护,又将在其他国家制造的相同产品输入到我国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即构成侵权。至于该专利产品是在哪个国家制造,在制造国是否受专利保护,用何种方式进口,都不影响侵权的认定。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者在其产品的广告或说明书中,谎称是某专利号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的信誉,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惩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假冒他人专利是性质更为恶劣的侵权行为。

(2)间接实施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没有间接侵权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相当数量的间接侵权的行为。主要有: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2)未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或再

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专利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2、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商标的使用主要是直接或间接把商标用于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中,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根据商标法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未经许可实施,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类侵权行为又分为: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A、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B、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C、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分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和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1)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1)侵犯作品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和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汇编他人作品的行为。2)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权的行为。主要指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3)侵犯邻接权的行为。邻接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装帧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之总称。侵犯邻接权行为主要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等。

(2)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主要有: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发表权就是著作权人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就是未经作者同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表演、媒体播送、上传网络等。2)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是指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3)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是指在取得作者授权修改作品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超越修改权限的实质性改动,以致违背作者原意,曲解作者观点,破坏作品艺术风格的行为。或者是未经作者授权而对作品擅自进行歪曲、篡改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改编、翻释、

注释、整理、编辑他人作品或者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作品时,没有按照被利用作品的原意进行,歪曲了作品原意;出版部门对稿件编辑加工时歪曲、篡改了稿件的原意等。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有的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得出侵权行为的构成不须行为具有违法性。在该条文中的确找不出“行为违法性”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文字根据,但不能以法条中没有出现“违法”字样,就从立法的根本上否认了行为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不能机械的理解立法条文。对此,早有学者的精辟论述:“一般侵权行为之成立,是否以行为违法为必要,外国法律有设明文规定者,有不然者,夫自学理言之,凡属权利,均有不可侵性,侵害权利,即属违法,法律纵不明定违法为侵权行为之要件,解释上盖属当然。”也就是说不管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行为违法都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次,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法条上并非均无行为违法的规定,例如,第124条关于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明文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内容,即为违法。在我国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第56条“违反本法,造成药品中毒事故的,致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水法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都规定了“行为违法”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中,对行为违法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得更为明确。根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

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凡违反了该条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著作权法45、46条及商标法第38条规定凡实施了条文列举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民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所禁止而实施并对知识产权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以及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的行为。违法行为依其方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也就是说作为与不作为都能构成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行为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演绎他从作品,以及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等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实施他人专利、技术秘密、使用他人作品不付报酬,出版社未经审查义务出版侵权作品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环节之一。所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而进行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一般情况,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有一个基本相同的认定步骤:第一步,确定权利及保护范围;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第三步,确定权利实现范围及构成要素;第四步,对权利保护范围和实现范围及各自的构成要素进行对比,作出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第五步,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结果。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由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内容的比较丰富,认定著作权、邻接权侵权行为也比较复杂,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审查著作权权利的有效性。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是智力成果中经法律直接确认的权利,只有经过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赋予法律保护的著作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只有侵犯法定的著作权才能构成侵权。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后,首先,应对权利人主张被侵犯的权利是否具有有效性进行审查:一是对著作权权利主体是否合格进行审查。主张著作权权利之人须为著作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著作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无资格提起侵权之诉;二是对著作权权利的效力审查。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必须合法有效,如果著作权的内容不合法或超过了保护期,就不存在侵权。其次,审查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知识产权都有一个保护的范围,只有确定了保护范围,才能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凡是侵犯了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即构成侵权。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共有16项,其中,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再次,审查控诉人权利载体即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与被控侵权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通过分析、比较两个作品表达形式和特点的区别,判断其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当被控权利的构成要素与控诉人的权利构成要素完全相同,即可作出相同性的判断,认定侵权成立。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具有一定隐蔽性,行为人为了避免与他人有作品完全相同,将他人作品稍加改动,进行技巧上的变化,但不是实质上的变化,没有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可判定具有相似性,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二)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1、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7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其次,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被控侵权的商标和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第三,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以上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可以得出:(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

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的规定,前四种可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2、近似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应注意:(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言,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近似商标。(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就不再属于近似商标,而成产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就不存在近似商标。(4)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

总之,商标是否易造成误认,是认定被控近似商标是否侵权的客观标准。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被控商标近似到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才能认定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三)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需具备以下要件:(1)有被侵犯的有效专利权存在。一项发明创造只有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才有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授于专利权以前或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只

有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凡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不论书面许可,口头许可或者默示许可,都不构成侵权。默示许可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即为默示许可。对于专利权人主动为他人实施自己专利进行技术指导的,一般认定专利权人已经默示许可他人或被指导的厂家共同实施其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不构成侵权。

(4)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在专利法上另有规定的情形,是指专利法对专利权行使规定的某种限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其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一项无形的技术构思或者技术方案。此类侵权行为并不表现为对该项专利技术的损毁或灭失,而是表现为行为人就自己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方案。一般步骤:(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及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并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有关技术内容,来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其发明的技术内容,在权利要求书中则应说明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应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专利局在审批发明专利时,依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据已有技术审查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审查的重点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只要符合就不再审查从属权利要求即批准授予专利权。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根据独立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即须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哪些技术特征,每项技术特征的确切本质含义及其等同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特征不得增加,也不能减少;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的总和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每项技术特征为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因素。在独立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某些技术构思,即使具备专利性条件并在说明书中作了充分公开,也不属专利保护范围。这部分技术构思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请求保护,无偿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同时,还应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以澄清权利要求中含糊不清的技术特征,明确每个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或者产品制造方法进行对应的分解,以确定行为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构思的情形和范围。(3)对权利人的专利技术方案与行为人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构成的对应比较分析。即将两者的技术特征逐项进行对应比较,运用覆盖、等同原则进行判断,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应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少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般认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运用“多余指定”原则,才有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4)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等同原则,应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2、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应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根据等同原则,可以认定专利侵权成立。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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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年月

目录 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制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错误!未指定书签。 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拥有、储存或保存专利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演示宣传专利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使用专利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销售.........................................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留置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搭售、搭送.......................................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许诺销售.....................................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进口.........................................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经专利权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人明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人默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判断因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以私人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其他相关问题...................................... 错误!未指定书签。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热门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诉讼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保护专利转让商业秘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如今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不断发生。那么大家知道实践中关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

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网络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915058035.html,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

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1、外观设计产品专利侵权的判断重点是围绕产品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进行相同相似性比较判断。 2、专利法第59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 3、外观专利侵权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就图片和照片的说明也可以用来解释是否构成侵权。 4、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地位,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判断争议产品与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产品,是否与权利人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5、简单归纳为: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是: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同。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近似。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 6、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顺序是:形状、图案和色彩,形状不同,不侵权。形状相同或相类似图案不同也不构成侵权。对于公知形状和图案的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色彩构成侵权。 7、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8、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9、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

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0、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11、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原则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一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二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二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三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各种知识产权的特征及侵权认定标准

各种知识产权的特征及侵权认定标准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常见的权利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对于上述权利,各有其不同的特征,但其都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都有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不同的特征,就决定了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下面一一介绍: 一、商标 1、概念与特征 (概念)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其作用就决定了它的特点就是应该具体显著权特征,故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哪些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相关法条一: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同时也规定了哪些缺乏显著性特征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相关法条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王梨华】专利律师必看的10本书【附推荐点评】

专利律师必看的10本书 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 【摘要】专利诉讼系集法律、技术、经济、商业等为一体的知识产权诉讼,对代理律师提出较高要求,想成为一名该领域的专利律师,推荐阅读如下10本书…… 前言 专利诉讼系集法律、技术、经济、商业等为一体的知识产权诉讼,对代理律师提出较高要求,特别是涉及通信、电子、机械、化工、医药等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纠纷,既需要具备专业的理工科技术背景,同时需要熟练掌握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原则,想成为一名该领域的专利律师,推荐阅读如下10本书…… Top 1 《专利审查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含最新的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最新增订本

【原书介绍】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和竞争实体法和有关程序法,正确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指导性文件,由此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制度及裁判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书收录了2001年~2016年公布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或者相关文件起草人在文件发布后的权威解读,对于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推荐理由】为什么把这本书排第一呢,实用,本书是一本工具书,是直接来源于法条,作为起步阶段可以直接引用和适用,看完本书可以基本代理专利侵权案

件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或者相关文件起草人权威解读。收录的司法解释比较齐全,是一本工具书。含最高院公布的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及其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 Top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 【原书介绍】 在2001年意见的基础上,本指南重点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原则的适用、侵权抗辩事由等专利侵权前沿问题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部分不符合现行法律或司法政策的内容,增加了一些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方便法官和从事专利实务的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从事专利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进一步了解本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等同原则的适用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

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3)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目标专利的对比侵权分析包括如下步骤: (1)对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第1 项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一般称为必要技术特征,即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所必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方法。 1、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断过程大致如下: 专利侵权判断的流程为:判断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判断实施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将涉嫌侵权物和专利进行比对,确定是否侵权 首先,依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次,如果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法定的侵权行为,企业还应进一步查明涉嫌侵权方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之一,该法条具体规定了5种侵权例外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最后,如果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不属于法定例外情形后,企业还应分析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这一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表述的要求保护的内容为准,通常只有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才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

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2.0分,共100.0分。) 第1题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可回收电池的专利权,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该可回收电池的许诺销售? A 乙公司总经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对该可回收电池的性能进行了介绍 B 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销售该可回收电池的广告 C 丁公司通过传真向其合作公司发出了销售该可叫收电池的信息 D 戊公司在某展销会上展出样品,其销售经理口头承诺可以批量提供该可回收电池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专利侵权行为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专利法第11条、第63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销售一般经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标的物发生转移,买方支付或许诺支付货款等过程,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习惯于标的、价金交付后销售合同才算履行完毕。而许诺销售只是提供销售愿望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一种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选项A并不是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所以错误。选项B、C、D中的广告、传真以及展出都属于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选项B、C、D正确。 第2题 关于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提出申请的主体只能是专利权人 B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 C 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定,可以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D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方法技巧总结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方法技巧总结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那么如何判断外观专利侵权呢?下面呱呱知道网小编来讲解下关于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如何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方法技巧都在这里!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对比方法,类似商标近似判断方法,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 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 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 (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二、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侵权的条件认定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去,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包括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等,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实践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太多,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最好是能够多了解一些相关内容,这样才有利益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那么大家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

专利在申请之前就有人做了,被告专利侵权怎么办

对于在专利在申请之前就已经使用的技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该专利为现有设计的,可在一审、二审中提供证据以支持其抗辩主张,此证据属于新证据,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 林某在2005年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2008年林某发现福建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似,林某以福建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福建某公司认为其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没有侵犯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遂提交了七份专利文件以支持其抗辩主张。将林某外观设计专利与七份专利文件进行对比,无一相同或近似,故法院对福建某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整体上运用了林某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福建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判决:福建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等。 福建某公司不服原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期间,福建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没有侵权,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四份对比文件以支持其抗辩主张。 林某认为福建某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审争议焦点:

福建某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新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之一?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期限制度的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积极举证,以有利于法官在开庭前整理诉讼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然袭击和拖延诉讼。 本案中,福建某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向本院新提交的证据,对认定其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是否成立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对该些证据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认证,将会造成裁判明显不公平的结果,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福建某公司有恶意拖延诉讼的故意。 因此,福建某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应认定为属于新证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之一。林某认为福建某公司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重点阅读: 虽然规定了举证期限,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积极举证,开庭前整理诉争焦点,提高诉讼效率等。因此,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在专利在申请之前就有人已经使用的技术,一方当事人主张该专利为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其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属于新证据,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专利在申请之前就有人做了,被告专利侵权怎么办,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确定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尽管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是如此之重要,但是在司法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没有对设计特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判定指南(2017)》的第66条中指出: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这是目前看到的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将设计特征定义为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根据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大致可以将设计特征分为四类:区别设计特征、一般设计特征、常见设计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些设计特征的认定。 一、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获得的。 对于已经存在的产品,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即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部分,即区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没有出现过的,正是这些区别设计特征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区别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区别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着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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