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6-4-18 9:28:51发布单位:危化处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种经营许可证和乙种经营许可证两种。
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的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其他经营单位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经营单位申请、省市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甲种经营许可证,以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不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的经营单位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办)是属省局审批范围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机构。
省许可办由省局、市局工作人员组成,并在省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和各市局设立工作点。
第七条省许可办的工作职责:指派工作点受理经营单位的申请;指派工作点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和审查材料进行复核;办理发证等。
5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11月21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化学品用途分类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用途主要划分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国防军工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营单位类型、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1.单位类型(1)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企业类型。
(2)特别类型: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3)企业主管划分: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它隶属企业。
(4)企业(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机构、销售部。
(5)营业执照登记划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央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依法颁发给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经营证明。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检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以上的有关部门负责颁发。
第二章申请和颁发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三)营业执照副本;(四)危险化学品库房平面图;(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市、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初审合格后,市、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并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条依据初审和评估情况,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当作出是否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持决定书到市、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领证手续。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应当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二)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泄漏检测等设备和器材;(四)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五)按照规定保存和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和档案;(六)接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发现或者接到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处置事故,妥善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大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均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遵循本规定相应建立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强化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单位内部管理教育和执法部门监管的责任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贯彻“依法监管、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奖惩分明、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建立和实行年度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各项安全措施。
建立和完善以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业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配备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或人员,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职责。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附件 5)(以 下简称《审查意见表》)征求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由局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局公章。 受理机关同意受理的,在签署意见后,受理机关可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 第十三条 审查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 2 名 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审查意见表》。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现场核查应组织审查机关、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专家等组成审查小组。现场核查内 容包括: (一)《审查意见表》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文件、资料真实性; (二)《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报告》。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向经营单位、评价机构明 确指出,整改后由发证机关或指定单位、人员进行确认。涉及隐患的,应由安监部门下达相应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 审查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和现场的核查结果,给出企业是否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 件的综合意见。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复审仍不 合格的,书面通知经营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已经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审查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第四节 许可证复核、决定及颁发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审查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是否齐全、统一、 规范。
第三章 首次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申 请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下属企事业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责任状》的企事业单位、及上述所述单位全资、控股成立的或在其土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经营许 可证,应当向所在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注册地)区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以文件形式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简要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类 型、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流程、经营品种、储存场所、储存品种、设计仓储量等方面情况,填写《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 1);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 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其它产权证明文件(附件 2)(原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履行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手续; (八)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 件)或同类危化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储存的同类危化经营企业的危化经营许可证;其他行政法规 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九)安全评价报告(无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首次申请也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第十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两份,统一使用 A4 纸制作,按照第九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列 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公章。《安全评价报告》可单独装订。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 3)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 第三节 征求意见及审查
辽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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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大政办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89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掌握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卫生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政府法制办、港口口岸局、总工会及大连海事局、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沈阳铁路局大连办事处、市邮政局共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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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取得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指导、监督全市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七)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下属企事业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企事业单位、及上述所述单位全资、控股成立的或在其土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区、县(市)及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第五条市级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对第四条一、四、七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或延期申请及二、三、五、六项中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区级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首次申请与审批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下属企事业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企事业单位、及上述所述单位全资、控股成立的或在其土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注册地)区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以文件形式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简要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类型、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流程、经营品种、储存场所、储存品种、设计仓储量等方面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和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其它产权证明文件(附件2)(原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履行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手续;(八)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或同类危化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储存的同类危化经营企业的危化经营许可证;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九)安全评价报告(无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首次申请也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第十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照第九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公章。
《安全评价报告》可单独装订。
第二节受理第十一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第三节征求意见及审查第十二条受理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附件5)(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表》)征求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由局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局公章。
受理机关同意受理的,在签署意见后,受理机关可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
第十三条审查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审查意见表》。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现场核查应组织审查机关、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专家等组成审查小组。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一)《审查意见表》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文件、资料真实性;(二)《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报告》。
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向经营单位、评价机构明确指出,整改后由发证机关或指定单位、人员进行确认。
涉及隐患的,应由安监部门下达相应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审查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和现场的核查结果,给出企业是否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综合意见。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复审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经营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已经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审查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第四节许可证复核、决定及颁发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审查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是否齐全、统一、规范。
复核合格的,复核人员在《审查意见表》中签署意见。
复核不合格的,待补正合格后,再行填写《审查意见表》。
第十八条复核合格后,复核人员应当将申请、审查材料及《审核意见表》提交发证机关承办处(科)室负责人,由其综合审查和复核。
认定合格的,由其在《审查意见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应将有关材料承报发证机关分管负责人,由其作出准予颁发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决定,填入《审查意见表》。
发证机关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见附件6)。
第二十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四)经营方式;(五)许可范围;(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关;(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六)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化的;(七)跨区变更注册地址的,且不属于市级发证机关发证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