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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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简称种苗
第四节 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统称出境植物检疫物)实施的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 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 口岸实行监管装运。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范围




1.出境植物检疫物的内容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 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 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 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 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 (简称种苗)。 (2)植物产品。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 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豆类、木材 类、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籽和油类、烟草类、茶 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 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以及其他类等。 (3)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 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他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 检疫物。

2.入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审批机关对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提出的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 同或协议中订明。 《进境动植物险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 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植物和植物产品入境要求总结

植物和植物产品入境要求总结

植物及植物产品
报检范围: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注意:必须是活的)。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由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注意:植物产品必须是死的,而且要么未经加工,要么经过初级加工,如鲜菠萝;深加工的一般归入食品,如菠萝罐头)。

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有机肥料等。

(一)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简称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注意:必须是活的)。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属于植物产品)
(三)粮食及其加工品(属于植物产品)
粮食是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大
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四)其他植物产品(除了上面提到的植物产品之外)报检要求
(五)转基因产品。

第7章 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报检课件

第7章 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报检课件
从国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 录》以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 国务院和中央在京单位引种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 务中心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和中 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 (局)植物检疫(植保)站提出申请。 如郁金香的种球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按照 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 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 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第二节 入境植物的检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范围 二、检验检疫依据及入境条件 三、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 检验检疫的程序
3.工业原料用土 工业原料用土包括陶土、高岭土、粘土和膨润土,以及瓷 土、耐火粘土、膨化土、硅藻土、白土、红土等10个品种 的工业原料用土。 4.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烟叶及烟草薄片。 5. 果蔬类: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新鲜水果、番茄、茄子、 辣椒果实。 6. 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如美国新奇士橙、大樱桃
(2)审批初审 对入境后不需要实施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管的进境植物及其产 品,在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进境烟草、植物栽培 介质、特许审批,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必要时出 具考核报告;进境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仅指未 经加工或经初加工)、植物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 局出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报告,并经入境口岸直属 检验检疫局初审。 初审机构在受理审批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受 理日期自申请企业提交齐全的附件材料之日算起。初审合格 的,向申请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初审机 构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是指对进境或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进行检疫的一系列操作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1. 检查依据: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操作指南对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进行检查。

同时还需了解进出口国家的检验要求和检测方法。

2. 检查目的:检查人员应确保进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携带有害生物、病原体等。

3. 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对进境或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进行外观检查、生物学检查、病理学检查、化学检查等多项检查。

4. 检查方法:根据检查内容,可采用目测、显微镜、荧光检测、气味检测、化学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检查。

5. 检疫措施:对于存在有害生物、病原体等的进出口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消毒、隔离、销毁等。

6. 报告与通知: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并通知进
出境单位进行处理,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

通过实施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能够有效防止有害生物、病原体等的传播和入侵,保护国家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植物入境的检验

植物入境的检验

一、过境植物检疫的概念过境植物检疫系指对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以下称“检疫物”)及其包装容器、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检疫检验和必要的检疫处理。

过境植物检疫是动植物检疫执法行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过境植物检疫适用于:经陆路通过我国境内直接过境运输的检疫物;入境后在我国口岸经改换其他运输工具并直接从入境口岸运出境外的检疫物;由船舶或飞机装运入境,由原运输工具装运出境的通运检疫物;以及属于欧亚大陆桥方式的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输的检疫物。

二、过境植物检疫的意义和作用过境植物检疫是国家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随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传入国内,保护国内农、林业生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它不亚于入境植物检疫对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国内的重要意义。

过境植物检疫的作用主要有:(一)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过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虽然不在国内的某个城镇卸载、停放,但过境物品在我国境内长时间、长距离运输,加之温湿度变化及其它环境因素的影响,会给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创造良好的时机和条件。

如欧洲国家运往越南,或香港运往朝鲜的植物、植物产品,其所经路线贯彻我国大江南北;再如美国经天津新港运往蒙古国的植物产品,途经我国主要的农、牧业区,一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将对我国的农牧业生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过境植物检疫对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对保护国内农、林业生产安全,对维护国家主权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际贸易在当今世界中,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国际间物资交流,开展科技协作,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手段。

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各国或地区间的贸易往来不可能都是直接相通,而必须经其它国家或地区才能完成,因而产生了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过境的问题。

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运送物资,在对我国国家主权和安全不构成损害和威胁时,我们将按国际惯例给予方便。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一、报检要求(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三)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需提供《隔离场、库备案证》,种植地不在佛山的需提供种植地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同意调入函》。

(四)需办理审批或许可证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提供农、林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详细内容见《进境植物审批》)(五)引进转基因产品的,需提供农业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书》或“非转基因农产品声名”,转基因产品标识、转基因产品临时声明。

(六)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日内报检。

(七)合同约定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内向我局报检。

(八)其它贸易单证。

二、检验检疫要求(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

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中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约定的有关检验检疫条款。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二)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报检业务基础:出入境植物检疫.

报检业务基础:出入境植物检疫.

报检业务基础:出入境植物检疫一、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一)来自动植物疫区运输工具等运输工具的检疫:1、动植物疫区是指动植物疫情或流行的区域。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等,无论是否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未经检疫不得卸货,经检疫合格的准予卸货,检疫不合格的须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准卸货。

4、检疫时(1)发现运输工具中装有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检验检疫机构施加标识予以封存,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单选题: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出入境检疫机构必须进行()。

A、退回B、熏蒸、消毒C、封存或销毁D、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答案:C(2)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销毁处理;(3)对卸离运输工具的非动植物性物品或货物作外包装消毒处理,对可能被动植物病虫害污染的部位和场地作消毒除害处理。

判断题:进境检疫时发现运输工具中装有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物品,应予没收。

()答案:错解释:应施加标识予以封存。

5、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二)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检疫1、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无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均需实施动植物检疫。

判断题: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无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答案:对2、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运输工具。

3、动物和其他货物同一运输工具运抵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接触和移动动物。

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的人员、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以及被污染的场地,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1. 什么是植物检疫?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

其重要性表现在: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

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

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

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有哪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答: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

①马铃薯晚疫病。

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200万人。

②甘薯黑斑病。

1890年首先在美国发现,1919—1921年传入日本,1937年随日军军粮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甘薯产区,每年估计损失甘薯50亿公斤,牲畜食用病薯后常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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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
1、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采取何措施?
答:应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2、为什么我国把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水果列为禁止进境物?
答:主要是为了防止地中海实蝇等有害生物传入我国。

3、输出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不准出境。

4、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依据是什么?
答:(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5、植物检疫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答:(1)禁止进口措施;
(2)检疫审批;
(3)实施检查和检验;
(4)隔离检疫;
(5)检疫处理;
(6)检疫监督;
(7)疫情监测和病、虫害的调查。

6、植物检疫处理有哪些方法?
答:(1)通过改变用途来达到处理的目的。

(2)通过物理、化学的方法来达到灭菌或灭虫的目的。

(3)采取退回或销毁的措施。

7、实施检疫处理的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种类?
答:输美、加、巴西等国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8、美、加、巴西等国对我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什么样的检疫措施?为什么?
答: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美、加、巴西等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这些国家前经过了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防腐剂处理;如果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

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将被禁止入境,或者在美、加、巴西等国认可的条件下,拆除并销毁木质包装。

美、加、巴西等国采取此项检疫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光肩星天牛等林木害虫随木质包装传入本国。

9、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有哪些要求?
答:欧盟要求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不带有树皮和没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否则,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其含水量低于20%。

10、为什么要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答: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实施检疫。

11、我国为什么要对来自美国、日本货物的木质包装采取严格的检疫措施?
答:1998年以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连续多次从来自
美国、日本货物的木质包装中截获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

为防止松材线虫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及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来自美国、日本货物的木质包装采取严格的检疫措施。

12、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供哪些证书或声明?
答:①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含热处理证书)。

②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③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13、什么是熏蒸?
答:熏蒸是指在一个密闭空间施放一定量的熏蒸剂,并保持一定密闭时间和一定的熏蒸剂气体浓度,使密闭空间内被处理物品携带(或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接受一定熏蒸量(浓度时间积)的检疫处理,以保证有害生物死亡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14、我国目前常用熏蒸剂有哪些?
答:目前常用熏蒸剂有:溴甲烷、磷化氢、硫酰氟、环氧乙
烷与二氧化碳混合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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