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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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至此,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有了配套的行政法规,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这两部条例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分清两种招投标程序的差异。

???一、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公开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公开预算金额,但是,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必须进行预算管理,预算金额实际上就是采购人可以支付的最高的合同价格。

因此,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其功能是相同的。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此外还有大量对资格预审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已经设置了资格预审制度,即该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设置资格预审制度。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差异之比较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差异之比较
《 国务 院办 公 厅 印发 国务 院有 关 部 门实 施 招标 投 标
作 为改 革 开放 从 国外 引进 的产 物 , 招 标投 标 在 国内 的应 用 最早 出现 在 2 0 世纪 8 0年代水 电系统 利 用 世 界银 行 贷 款进 行 的 国 际招 标 , 逐 步 在 基本 建 设
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国发 2 0 0 0 ]
1 3起施 行 的《 招标 投 标 法实 施 条 例》 , 国务 院 和 国家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局令 2 0 0 3 年第 2 号) 、 《 工程 建设 项 目货 物招 标投 标 办法 》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等七 部 委 局令 2 0 0 5年第 2 7
委等七部委局令 2 0 0 4年第 l 2 号) 、 《 工程建设项 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国家计委令 2 0 0 0 年第 3 号) 、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 办法》 ( 国家计委令 2 0 0 0
年第 4号 ) 、 《 关 于废 止 和 修改 部 分 招标 投 标 规 章 和
当今 政府 采 购 中最重 要 的一种 采 购方 式 。


法律体系总体构成差异
目前 ,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主要由《 招标投标法》 、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 1 3 号) 、 《 国务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 ( 国发 [ 2 0 0 4 ] 2 0 号) 、
办法 》 ( 国家计 委令 2 0 0 0 年第 5 号) 、 《 评 标 专家 和评 5
的意 思 , 让 同时 从 事招 标 投标 和政府 采 购 的 从业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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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摘要: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对政府工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下文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入手,对其进行了更加细化的分析,希望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分析与比较;研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也存在需要协调之处。

但笔者认为实施条例无论是立法理念,还是立法技术方面,都做了较好的衔接。

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概念界定,政府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三个方面,下文对其进行细致阐述,希望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有相关的指导作用。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演进轨迹《政府采购法》对招标程序的规定,当时的立法机关和立法者考虑到已有《招标投标法》,其思路停留在沿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无需另行制定相关规制,以避免立法方面的冲突,带来不必要的协调成本。

导致此方面的规定不完整,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也不明确,经过一段时期的采购实践,暴露出了在采购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所以利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招标程序进行补充,并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从而宣告了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建构工作完成,提升了招标投标学科的稳定性和规范效能。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工程方面的衔接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使用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但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由此造成适用法律的困惑: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经过政府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发表时间:2018-08-15T14:17:05.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马绍珍[导读]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578101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区别1 引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生效施行以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配套法规逐步完善。

对于促进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一直有诸多争论。

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进行浅要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几个区别点2.1两法的适用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同时还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政府采购法》。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的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资金来源何种渠道,也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都要由该法规制。

2部法律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却出现了明显的冲突。

工程概念《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6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2条第7款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表述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将其列入服务项目,而《招标投标法》将其列入工程项目,两法在工程概念的界定上不一致。

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限制《政府采购法》第18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2部法律虽然都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但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一致。

邀请招标中对投标供应商的选择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4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招投标法》《采购法》招标活动的不同要求

适用《招投标法》《采购法》招标活动的不同要求

适用《招投标法》《采购法》招标活动的不同要求概念说明:本文题目所指“招标活动”指的是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项内容。

其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文简称《招投标法》)与《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文简称《采购法》)并不矛盾。

尤其是在深读两个法律的实施条例之后,对这种认识更加加自信了。

2013年发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下称《非招标采购办法》)算是对《采购法》的一种补充(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府采购法涉及到集中采购、小投资额项目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作行为进行了规范。

估计早一点的朋友与专家们,遇到过两三千的项目也进行公开招标的案例不在少数)。

统观《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两部法律,对应的约束对象无非三种:工程、货物与服务。

当然采购法又主要是针对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当然目前活跃的PPP项目同样是她的规范对象。

对于民间资金项目的处理,采购法也是一部参考法律,实际工作中更多是选择适用《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工作程序更加灵活)。

图1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政采工程内容的项目直接适用《招投标法》《采购法》专注于政府采购。

除建筑工程之外的工程、货物与服务的采购规范是它的主要发力对象。

而《招投标法》主要关注的建筑工程的遴选工作规范(其中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还包括其它资金来源有投资项目)。

随《非招标采购办法》的发布,一部分原来常被视为《招投标法》适用的项目划入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法》。

图2 招投标法中对工程与货物服务采购的态度可是建筑工程体系中除了施工这些人的活动外,总还要用到工具、材料与其它货物、服务。

这里的货物就与采购法中的货物就不是同一含义了,为此两部法律对货物与服务的具体内容都进了特定说明,与《招投标法》保持了一致。

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人有意无意地混淆。

图3 《非招标采购办法》对政采项目的要求两部法律在实施时真能把人绕晕的。

《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对于容易与《招投标法》中“货物”相混淆的“货物”进行了特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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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不同点
一、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支付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允许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到的仅包括现金或支票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三)有关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不同。

退还时间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未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分别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利息规定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仅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评标方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沿袭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仅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对评标方法作规定。

六、专家库的规定不同
两部条例分别设置了两个专家库:一个是由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一个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七、确定中标的期限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但另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规定,即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八、中标人替补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采购人可以选择候选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只有一种: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四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马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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