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读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之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适用于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取得的销售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随便翻票,否则将受到处罚”的要求,正确开具、托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纳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第六条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境内增值税纳税人。
第七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清单及备查资料。
第八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为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
第九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为购货额(含税)和应税劳务费(含税)之和。
第十条境内增值税纳税人从国外或中国境外地区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按照进口环节征税标准在我国境内申报纳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十一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简易税率。
第十二条一般税率分为17%和11%两档。
第十三条简易税率适用于农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税率为1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纳税。
第四章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1.农林牧渔业纳税人购进农、林、牧、渔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残疾人就业单位销售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不征收增值税。
3.科学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城镇低保供养对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销售自产文物和用于保护、研究文物的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27、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 (⼀) 纳税⼈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28、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者1个季度。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规模纳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根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同时,细则还明确规定了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业。
1.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细则规定了征收率为3%,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政策。
二、增值税的征税办法2.1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采用增值税专业发票,并根据细则的规定,规范了发票的开具、报备、查验等环节。
2.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征收率为4%或5%的按销售额确定的征税办法。
三、进项税抵扣政策3.1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3.2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所有销售额均按照征收率计税。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4.1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细则还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4.2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缴纳应纳税款。
细则还明确了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和罚则。
五、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5.1跨地区经营的税务处理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细则明确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发票、账册管理等。
5.2结算方式的税务处理细则还规定了现金与非现金结算的不同税务处理办法。
六、税务机关的监管与执法6.1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将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发票的开具、销售额的核准、税款的缴纳等。
6.2税务机关的执法税务机关将对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理,包括查处偷逃税行为、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7.1发票的开具细则规定了发票的开具条件、内容、形式等。
7.2发票的报备与验真细则规定了纳税人需将发票信息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并且税务机关有权审核发票真伪。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技术转让的增值税税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享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留抵退税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增值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申报、核定、征收等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有效。
第二章增值税税负管理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给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辅导和服务,指导纳税人合理避免税收风险,提高自身合规纳税水平。
第三章增值税纳税申报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月、季度、年度等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保留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和凭证,缴纳完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提交给国家税务机关。
第四章调整增值税税额第十条纳税人享受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业务。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第十二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控增值税风险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增值税大数据分析系统,加强纳税人资料的管理和分析,及时掌握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款清欠催收工作,并合理引导欠税纳税人补齐税款。
第六章增值税特殊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定行业领域的增值税征管,规范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代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征管活动中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隐瞒有关增值税纳税基础和纳税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属于应税服务吗?为什么?为了解答这个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欢迎阅读收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为。
”3、哪些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能否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条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税法体系主要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税法分工来看,实体法规定了每一税种的具体征收制度和税制要素等内容,是税收制度与政策的主要载体,程序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一般性内容,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和税款征收的行政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是税收法治的基础之一。
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下,一般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各个单行的实施条例,作为对法律规定的细化。
在税收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于一部分税种制定行政法规,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目前,增值税制度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的。
由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可能涵盖增值税制的方方面面,对所有具体情况都作出规定,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内容。
因此,为了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能够顺利实施,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细化。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内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精神,结合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条例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具体征收管理的要求,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遵从。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本条释义本条是对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细化。
1.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
如何解读最新的增值税法规

如何解读最新的增值税法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增值税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一种税收方式,在税收征管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新的增值税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增值税的概述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适用于商品生产、销售和劳务的提供。
作为一种间接税,增值税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各个领域,涉及到了企业、个人以及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
二、最新增值税法规的主要内容最新的增值税法规包含了多个方面的改革内容,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包括减税优惠政策的扩大、税率的调整以及税收征管方式的改进等方面。
1. 减税优惠政策的扩大最新的增值税法规扩大了减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产品等领域的减税力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
2. 税率的调整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法规,我国将实行增值税的分类税率制度,即将商品和劳务分为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征收。
这一调整将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3. 税收征管方式的改进最新增值税法规还对税收征管方式进行了改进,采用了先征后退方式,即纳税人可以先缴纳税款,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税。
这一改革举措将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
三、解读最新增值税法规的原则和方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新的增值税法规,我们需要遵循一些解读的原则和方法。
1. 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理解最新的增值税法规需要我们注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其中的条款和规定,明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以及税率调整和减税政策的具体细则。
2. 关注政策解读和指导意见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常会发布一些政策解读和指导意见,对最新的增值税法规进行解读和解释。
我们应该关注这些解读和指导意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实际执行和具体操作细则。
3. 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在解读最新增值税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意见和建议。
税务机关、财务顾问等专业人士通常能够提供准确的解读和操作指导,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新的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政策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政策解读首先,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劳务、应税服务的交易以及进口货物。
对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综合计税方法和差额计税方法。
综合计税方法是指按照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差来确定纳税额;而差额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纳税额。
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采用综合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差额计税方法。
其次,关于增值税的税率和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即17%、11%和6%。
其中,17%适用于一般应税项目;11%适用于农产品、石油天然气等少数应税项目;6%适用于金融、生活服务等特定应税项目。
此外,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应税项目,如农产品销售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再次,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存档和申报。
同时,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业务时的重要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合规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最后,关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抵扣机制。
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应税服务等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以后期进项税额予以冲减。
此外,对于一些重要的生产经营环节,如科技创新、农产品加工等,我国还实行了增值税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政策为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等方面提供了详细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税率和税率优惠政策、发票开具和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和抵扣机制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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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读作者:徐梅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以2008年11月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起点,国家先后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以上政策统称为“新增值税政策”),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正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上述政策与1994~2007年间发布的增值税条例等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统称为“旧增值税政策”)相比,虽然整合和沿用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征税范围、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等内容,但在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以及增值税的计算内容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新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进项税额采取了允许抵扣的办法。
一、纳税人的变化(一)降低了纳税人划分时经营规模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0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50万元(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旧增值税政策的180万元下降为新增值税政策的80万元。
(二)增加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自行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规定在旧增值税政策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在新增值税政策中,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税率的变化(一)统一降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旧增值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商业和其他两类分别适用4%和6%的征收率,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
但在具体实施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准确划分工业和商业。
因此,新增值税政策不再把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为商业和其他两类设置两档征收率,而是统一降低到3%。
(二)新增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征收率的规定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这是新增加的条款。
为了解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新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三、应纳增值税计算的变化(一)销售额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增加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价外费用的具体内容,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取消了旧增值税政策中“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表述。
同时将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内容增加了两条:(1)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是增加了销售额明显不合理时对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参照。
当纳税人销售价格不合理时,旧增值税政策规定参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新增值税政策扩大了参照对象的范围,规定既可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也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合理的销售价格,从而使政策执行更加便捷、合理。
三是增加了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行为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规定。
旧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可能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新增值税政策取消了该条规定,而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这对于纳税人更公平,税收负担更合理。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农产品及废旧物资等方面。
首先,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明确划分了固定资产抵扣项目。
这是新增值税政策与旧增值税政策差别最大的地方。
(1)重新定义固定资产。
在新增值税政策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取消了以单价2000无界定的方式,保持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
这减少了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增加了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2)明确划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项目。
旧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以下简称“取得”)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增值税的改革虽然主要是针对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给予了不同的规定。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新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是不允许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但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存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的特点,且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极易导致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出现,新增值税政策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作出了上述规定。
二是不允许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新增值税政策已经将取得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为了区分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不同,新增值税政策中将旧增值税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新增值税政策所说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具体来说,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三是不允许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特别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由于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且极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新增值税政策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明确界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新旧增值税政策中非正常损失所负担的增值税均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差异。
为了更能体现基于“形成损失的责任在企业,应该由企业负担”、“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处理”的原则,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将更多不由企业控制或者说企业根本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损失排除在外,而仅仅局限在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三,增加了免税农产品购进的扣税基数中烟叶税的计算。
新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采用计算扣税的方法,其计算方法与旧增值税政策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增值税政策顺应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出台由收购者自行缴纳烟叶税的规定,将原来计算基数中的“农业特产税”由“烟叶税”取代了。
但计算基数的确定仍有差异。
旧增值税政策中计算基数是免税农产品买价和农业特产税之和,而新增值税政策的计算是: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x适用税率(20%);计算扣除基数=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
第四,取消了废旧物资的计算扣税方法。
旧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在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按照成交金额的10%扣税。
作出上述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销售免税废旧物资的单位不允许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此相比,新增值税政策变化较大。
一是为了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衔接,将废旧物资的概念改用了再生资源的概念;二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改为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新增值税政策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对满足备案、有固定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等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是取消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四是对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新增值税政策也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界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
新增值税政策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界定为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该规定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性。
其次,区分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及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确定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计算,新增值税政策基本沿用了旧增值税政策中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但是结合新增值税政策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划分进行了相应的限定:一是采用简易办法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企业自用的小汽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等;二是按照适用税率采用购进扣税办法征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