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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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可编辑).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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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可编辑 )法医异常死亡案件 (事件 )处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在法医学中,异常死亡是指由外部因素引起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杀人、受伤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致命事故。

相比之下,正常死亡是指由内部健康原因引起的死亡,如死亡或年老。

近年来,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别有用心者的增多,异常死亡事件的处理变得极为敏感,因为它涉及到法律、伦理、道德等诸多问题。

绝大多数非正常死亡事件都会引起人们的质疑,引来死者家属的谩骂,甚至引发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

一、异常死亡病例 (事件 )后处理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处理非正常死亡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处理尸体的时间和赔偿费用也没有具体的标准。

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缺陷导致目前处理非正常死亡的赔偿 (补偿 ) 混乱。

现场处理很困难。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死者的亲友将很快聚集或找到死者的死亡现场,或将尸体抬去请求帮助,或将尸体送往负责人的住所。

这种情况往往超出了某个部门的控制范围。

处理能力存在差距。

一些现场指挥员没有现场控制能力,不能做出果断的决策,不能控制局面,然后错过了处理局面的机会,导致工作被动。

协作很难跟上。

实践证明,仅靠一个公安机关很难协调处理非正常死亡。

但是,虽然通过多部门联动处理有一定的力度,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日常沟通不畅、信息渠道畅通等因素,往往容易延误最佳处理机会。

二、处理异常死亡事件的对策和建议不寻常的死亡纠纷涉及广泛的问题、难以处理。

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扩大影响,甚至引发大规模的冲突。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应坚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落实工作职责,形成一支迅速平息事态、保持稳定的工作队伍。

非正常死亡处置总结汇报

非正常死亡处置总结汇报

非正常死亡处置总结汇报非正常死亡处置总结汇报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是指通过自杀、意外事故、谋杀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处置工作涉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和合理安排,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就非正常死亡处置的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报,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非正常死亡处置的工作流程1. 接警和现场处置:一旦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警,警方应迅速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封锁和保护,确保现场不受任何干扰,并将相关证据及时保全。

同时,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救治,尽力保住生命。

2. 死因调查和法医鉴定:在非正常死亡现场完成初步勘查后,应尽快将死者转移到合适的地点进行尸体解剖和法医鉴定。

通过详细的解剖和相关化验,尽力确定死者的死因,并为后续的警方侦查和司法程序提供可靠的证据。

3. 家属通知和心理疏导:在确认死者身份后,警方应尽快通知死者的家属,并妥善安排死者的后事。

同时,专业的心理专家和社工人员应当尽快与家属接触,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支持,缓解他们的悲伤和压力。

4. 案件侦破和司法程序:对于有可能涉及犯罪嫌疑的非正常死亡,警方应尽快展开调查,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寻找嫌疑人并收集相关证据。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将嫌疑人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并确保案件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

三、现存问题和改进措施1. 处置流程不够规范:目前,针对非正常死亡的处置流程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化,导致不同地区的工作差异较大。

建议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处置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并加强培训和督导,确保各地的处置工作能够按照规定进行。

2. 心理疏导不足: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家属,他们通常面临着严重的心理困扰和压力,但目前专业的心理疏导力量仍然不足。

建议加强心理专家的培养和配置,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化的心理支持,帮助家属度过难关。

3. 对于涉及犯罪的案件处理不力:在一些非正常死亡中,存在着明显的犯罪嫌疑,但由于调查和取证工作不到位,导致犯罪嫌疑人难以被绳之以法。

妥善处置两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体会

妥善处置两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体会

妥善处置两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体会作者:姜言勇来源:《派出所工作》2017年第10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起来难度大、要求高,处理不好很可能引起死者家属异议。

前段时间,在半个月内,我带领本所民警连续妥善处置了两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起是一名中年男子为追求刺激导致的意外死亡事件,另一起是一名老年妇女因心理问题导致的自杀死亡事件,这两起事件都很快处置完毕,并且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

下面,将自己的体会与大家交流分享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特点一是数量增多。

以笔者所在的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鲸园派出所为例,以前一年一两起,现在一年五六起。

二是原因多样。

由案件、事故引起的减少,其他原因引起的增多。

主要包括意外事件、自杀事件、猝死事件。

三是身份不定。

死者身份没有明显特征,与社会地位等没有关系。

年龄跨度很大,老中青少都有,如有的小学生因厌学而自杀。

四是处置困难。

有的死者家属不配合处置工作,或者不接受调查结论,有的甚至无理取闹制造事端。

二、处置工作的成功经验一是思想重视。

要充分认识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敏感性。

民警在到现场查看、初步认定系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马上封锁现场,向所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并建议启动预案,没有丝毫的疏忽、懈怠和拖延。

二是程序规范。

在处置的整个流程中,各参与部门紧密配合,先期处置、专业勘查、情况汇报、通报家属、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是措施得当。

以我所为例,经常就如何处置包括非正常死亡在内的敏感案(事)件进行事前培训、事中讲评、事后总结,民警掌握了相关的原则、规范、要求,处置时程序严谨、措施得当。

四是效果良好。

处置不能只讲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我们从职责、情感等角度出发,做好规范化处置、专业化答复、人性化服务等工作,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和赞扬。

三、处置中应注意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

虽然我们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措施相对成熟,但是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细节性问题。

非正常死亡措施

非正常死亡措施

非正常死亡措施“非正常死亡”案件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牢头狱霸的打击有一定的进展,而刑讯逼供的整顿却不尽人如意。

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公安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

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

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监督的力度有限。

在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当中,XX公安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并把教育引导作为落实整治活动的首要任务,及时消除执法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规范执法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在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

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原因涉及很多层面,有可能是刑讯逼供导致,也有可能是涉案人员本身存在的病理引发,还有可能是涉案人员自杀轻生的心理促使。

但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发生在公安机关执法期间,我们的执法民警就有着相应责任。

因此,在目前公安队伍人员不可能大幅增加、设施设备不可能很快改善的情况下,要破解“非正常死亡”困局,只有立足现有条件,精耕细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安全有序。

非正常死亡纠纷调处工作技巧

非正常死亡纠纷调处工作技巧

非正常死亡纠纷调处工作技巧非正常死亡事件对家庭、社会危害极大,处理不好会演变为堵门、堵路、停尸闹丧、报复性伤害或打砸抢等群体性事件。

因此,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时,掌握正确高效的调处技巧控制住事态向恶性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因各种自然原因,我镇属非正常死亡事故频发乡镇,2009年元月至八月,共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9起,已造成9死一伤,但在我们调处专班的努力下,每起事故都处理得非常圆满,没有一起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概括来说,主要有如下一些体会。

一、“三个及时”,牢固掌握事故现场的主动权。

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时,往往当事人亲属会很激动,很不理智,再加上少数人思想中有“不闹难解决,闹大解决快”的思想作祟,场面很容易失控。

此时,调解人员要做到“三个及时”:一是及时介入。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掌握第一现场资料,为日后处理留下法律证据;第二,掌握当事人亲属思想动态,依法引导,把握现场局面;第三,宽慰当事人亲属的心灵,有人管、有人理,不至于引发亲属的更大不满;第四,分析事态,制订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及时向领导汇报。

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相关主管领导汇报,成立事件处理领导机构,有了领导保证,调解工作方向更明,调解可组织的人力和物力更多。

三是及时协助当事人亲属制订处理事故方案。

为他们选择一至两套方案,有利于慌乱的亲属产生事故处理思维定势,引导他们按我们预期的方案,合理地去处理,从而掌握事故现场主动权。

二、联合调解、真情感化,是事故处理攻无不克的法宝。

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都有自己最信任的人,最崇拜的人。

那么当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亲属的情绪在你的调解能力范围内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你就应该了解当事人周围的人,请出他身边最有权威,最能依赖的人出面联合调解。

此时,他的一句话作用会很大,通过他将事故的性质、法律依据、解决问题的途径、利弊关系等分析给当事人亲属听,他们一般容易接受。

除运用当事人的亲情疏导之外,调解员也应投入真情,自己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让当事人感受到你的真诚和尽心,千万不能以工作人员的身份,一味地提出要求,强迫他们按你的想法去做。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应急处置预案2篇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应急处置预案2篇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精选2篇(一)学生非正常死亡是一种突发事件,对于学校来说,需要制定一份应急处置预案来做好应对工作。

下面是一个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参考:1. 紧急报警:当发现学生非正常死亡时,立即拨打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并告知事发地点和情况。

2. 保护现场:在等待警方到达前,学校应保证现场的安全,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现场,以避免干扰现场的调查和证据保全。

3. 制定临时责任人: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和处理该事件,并通知相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该临时责任人应该是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稳定处理。

4. 协助警方调查:学校应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同时,学校应做好与警方的沟通,及时提供所需信息和协助。

5. 保护学生隐私:学校要尊重死者及家属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和事件详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6. 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对于受到事件影响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热线和安排专业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帮助他们缓解压力和情绪,并做好后续的心理疏导工作。

7. 组织后续善后工作:学校应协助家属办理善后事务,并做好相关文件的归档、整理和保管工作。

8.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该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是对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的简要说明,学校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进一步的制定和完善。

同时,学校还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演习,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精选2篇(二)应急处置预案一、事件背景:某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导致校内紧张,校园安全形势严峻,需立即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

二、应急组织机构:1. 应急指挥部: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决策、指挥、协调和监督处置工作。

非正常死亡 应急处置方案

非正常死亡 应急处置方案

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置方案以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置方案为标题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是指因暴力、事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人员死亡。

在面对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方案,以保护现场安全、处理遗体、开展调查等工作。

本文将介绍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二、现场保护1. 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穿戴好防护装备。

对于涉及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等特殊情况的非正常死亡现场,应立即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前来处理。

2. 封锁现场,确保现场安全,避免人员闯入或破坏现场证据。

同时,要保持现场的原貌,不得随意移动或改动现场物品,以便后续的调查工作。

三、处理遗体1. 对于非正常死亡遗体,应尽快通知相关部门,如公安、卫生等,协助处理。

同时,保护现场的同时也要保护遗体,避免遗体遭到二次伤害。

2. 在处理遗体时,应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尊重死者权益。

采用专业工具和方法,进行遗体包扎、清洗等处理工作,并妥善保存遗体样本以供鉴定和调查。

四、调查与取证1. 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中,调查取证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现场证据,如痕迹、指纹、物品等,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同时,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工作,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分析。

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五、心理疏导与社会关怀1. 面对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仅要关注现场处理和调查取证,还要关注相关人员的心理健康。

及时组织心理专业人员对遇难者家属、亲友和目击者进行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2. 同时,加强社会关怀,组织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助,为遇难者家属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持。

六、预防与安全教育1. 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的不足有关。

应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2.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安全设施,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山东某某物业危机处理对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山东某某物业危机处理对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山东某某物业危机处理对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主控部门:秩序服务部
辅控部门:客户服务部、综合办公室
防控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如遇非正常死亡事故,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1.遇有非正常死亡事故,如自杀或他杀时,首先要保护好现场,然后报告秩序服务部经理、当日值班负责人,项目经理。

2.对自杀死亡人员,首先保护好现场,劝阻无关人员靠近,待公安人员到达后,寻找死者有无遗言等证据材料。

3.对他杀死亡人员,首先保护好现场,不许无关人员靠近,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待公安人员到达后,汇报有关线索和情况。

4.做好善后工作:
当公安、秩序服务人员查清死者的死亡原因后,由综合办公室部经理协助家属通知就近医院,将死者尸体拉到医院,做好善后工作后,再做处理。

辅助培训:
1.报警程序及常识
2.救护常识
3.警戒布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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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近年来,非正常死亡事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死者家属往往采取停尸滋事、拉横幅标语、围堵单位、党政机关等过激手段宣泄情绪或达到某种诉求,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成为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一、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一是司法途径不畅。

死者家属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方面尸检鉴定需要较长时间,家属等不及;另一方面,打官司要聘请律师,需要经过提起诉讼等复杂过程,死者家属情绪一时得不到排解,产生"嫌麻烦","不走法律程序"的思想。

二是错误思想的误导。

当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在社会上一定范围存在,死者家属认为闹一闹可以引起高层领导重视,可以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解决,可以快速满足自身诉求。

三是企图获得高额赔偿。

受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死者家属采取打拉横幅、穿孝衣、捧遗像等过激手段,在街道路面、党政机关门口聚集,认为可以博得群众同情,扩大影响,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此类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要点一是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要第一时间上报部门主管,同报治安、刑警等专业部门。

二是不等不靠迅速介入处。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做好现场的保护,利用视频等手段固定现场证据。

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查清死亡原因、事发经过,及时询问死者家属,充分表明组织对此类事件的高度重视,为妥善处理事件打下基础,防止出现死者家属事后对事件定性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是通知家属时机要掌握。

过早死者家属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过晚容易引起歧义。

对尸体的处理是处置此类事件的重点,早处理、处理好尸体是防止闹丧的关键环节。

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旦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迅速按规定将尸体送往殡仪馆保存。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处置民警要对死者亲属做好情绪疏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强化事前预防。

加强法律宣传,出言谨慎,学会用法言法语,不得出现大包大揽或者刺激死者家属感情的话语。

劝导死者家属要冷静,适当控制情绪,不得有过激行为,。

适当敲响死者家属的警钟。

五是要尊重民族习惯。

例如回族死亡人员,在存放尸体时要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民族人员混放,最好存尸柜要表明为专放柜,避免苦主以民族歧视为由借机造势。

第二篇: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201X年以来,兴化市临城镇党委、政府以“大调解”机制为平台,构建乡镇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运用“大调解”这一有效平台,成功化解了一起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年来,临城镇成功调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12起,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及越访集访事件。

为农村有效化解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建立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止事态失控临城镇位于兴化城南郊,兴泰公路打境内腹部穿过,全镇共有27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

5.5万多人口。

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交通网建设的加快,个私企业的迅速发展,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呈攀升趋势。

因背靠城郊,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稍处理不慎,老百姓脚一抬就到了市政府。

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特点,临城镇在提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快速反应的能力上下功夫,及时果断处置,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一是预警要准确。

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所以做到准确预警是及时处警的关键。

就乡镇而言,我市村调委会“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企业、学校、单位的专门调解组织处于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中的第一链条,要充分发挥及时预警作用,一旦发现村单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就应敏感的意识到纠纷即将发生,应及时报告镇调处中心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来应对。

去年5月份,临城镇十里村村民王某,在由村劳务站安排装卸楼板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十里村调委会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了调处中心,调处中心及时指派出警,参与事故处理,打捞尸体,未让当事人来得及反应,就在市人民医院将尸体移送至市殡仪馆冷藏,避免了抬尸闹事事件的发生。

二是处警要及时。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用“死人”压活人,抬尸闹事,毁财闹事往往是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其目的是扩大影响,最终使已方利益的最大化。

但这种结果若发生,事态发展往往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一些“民转刑”案件大都是在当事人不理性的状态下发生的。

所以,公安、司法干警接到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态,及时出手避免抬尸闹事,毁财闹事事件的发生。

三是处置要稳妥。

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是非正常死亡事件案发的主要特征,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置此类事件时,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处理相关单位部门侵犯农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更需慎用警力,避免警民冲突事件的发生,比如征地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等等。

即便需要政法干警出手,也宜采取一些温和措施,对事态进行降温处理,诸如将另一方当事人保护起来,使双方当事人脱离接触,引导死者亲属将尸体移往殡仪馆冷藏或就地在死者家中进行冷藏处理等等。

此类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也为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深排细查重取证,明辨是非促调解调查取证是纠纷调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解中,调解人员要尽可能多地占有与调解相关的事实、证据等信息,注重让事实讲话,用证据说话,否则很可能使下一步的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走入死胡同。

所以,临城镇调处中心在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时,都力争将调查取证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通过活生生的证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首先死因要查明。

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实责任的关键,除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原因较为清楚,一般无争议外,农村服毒自杀、医疗事故、动物伤害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死因确认是案件调处不可缺少的证据,是什么原因导致死者自杀或意外死亡,死者的死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过失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解开此类疑团不仅是双方当事人所关注,同时也是政法干警的职责所系。

所以,政法干警除要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外,该尸检的一定要引导死者亲属依法尸检,弄清事实真相。

调解人员根据政法干警的取证情况,要适时提供法律服务,明确举证责任,确保政法干警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责任要分清。

弄清是非,分清责任是调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关键步骤。

所以,调解员在调解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纠纷,调查重点要放在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要通过调查走访知情人,进一步核实纠纷事实。

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调查取证应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事实: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得到明确。

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常常出现当事人推卸责任的现象。

对此调解员要通过铁的证据将其固定下来,这样即便调解不成功,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已取得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8月,临城镇刘陆水产村发生一起动物伤人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案件。

案件发生后,动物饲养人推托狗是其70多岁的父亲饲养的,以此来推卸责任。

调解人员明查暗访,走访调查了20多名知情人,除锁定了真正的动物饲养人外,狗的出处都摸得清清楚楚,使其不得不承担责任。

二是纠纷的性质要分清。

所谓纠纷性质就是要弄清死者与承担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比如,安全生产事故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死者与业主是帮工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用工是否合法;是加工承揽关系,业主选任是否恰当,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必须通过调查取证厘清。

今年11月份,临城镇西浒垛村谭家舍村民谭某在为邻居龙某拆房时,不慎被倒塌的楼梯砸死。

调解时死者亲属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死者是受雇于龙某拆房发生事故死亡,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人员经走访调查知情人得知,龙某是将旧房拆迁以201X元价格承包给谭某等7人拆除的,根据这一事实,调解人员认定死者谭某与龙某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龙某将旧房拆迁承包给无资质的谭某等7人拆除,选任不当,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调解人员通过用事实说话,引导定作人龙某补偿死者亲属6.7万元,使纠纷顺利得到化解。

三是纠纷争执的焦点要掌握。

纠纷争执的焦点也是纠纷化解的难点,调解员只有真正掌握了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到破解难症的药方。

所以,调解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纠纷调处的症结所在。

三是信息要透明。

今年来,不少地方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

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本质上属民事纠纷,所以,有关非正常死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等信息,调解员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交换,该公开的要公开,藏着掖着反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调解人员的调解努力只有得到纠纷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才能事倍功半。

三、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公正调解止纷争定纷止争是非正常死亡案件调处的终极目标。

要使非正常死亡案件得到妥善化解,调解人员必须坚守合情、合理、合法这一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既不能机械的照搬法律,又不能作无原则的让步,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掌握娴熟的调解技巧,讲究调解策略。

1、精心拟定调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

非正常死亡案发现场常常是一幅乱相,调解人员介入后,既要安抚死者,又要走访调查知情人,有疲于应付的感觉,但调解人员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后就应冷静分析,并着手拟定调解方案;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还要召开“大调解”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共同拟定调解方案。

通过调解方案的拟定,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具体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

调解方案的拟定可帮助办案人员统一口径,明确办案目标。

当然,调处方案只是在调解前所做的各种设想,在调解时调解人员还需根据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地把握调解活动的进程,适当做出调整。

2、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变“关门”办案为“开门”办案。

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死者亲属往往出点子的人多,负责任的人少。

针对案发的这些特点,临城镇调处中心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将委托代理制度引入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农村“法律明白人”担任代理人,参与非正常死亡调解的相关事宜。

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在更加公正、客观的环境下依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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