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图表总结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出票日期(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签章(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伪造与变造“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表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生效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变更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撤销法定情形:(1)开户单位驾鹤西游;(2)迁址+变更开户银行【注意1】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注意2】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基本户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开户资格(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2)外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4)非个人一般户使用范围(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专用户使用规定(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户使用规定(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临时户证明文件除“设立临时机构”、“境外在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武警临时任务”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规定(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罚则非经营性任何违规1000元经营性变更违规1000元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开立、撤销违规1万以上3万以下使用违规5000以上3万以下表三、银行卡分类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按功能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美国运通、维萨、大来、万事达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发行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联名(认同卡)卡申领单位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卡年满“18周岁”,申请表签名,身份证复印件注销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清户挂失发卡行+代办行追偿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法院【注意】无“冻结”贷记卡(1)先消费后还款(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最低还款额:首月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3)存款无息(同储值卡)(4)透支超期或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按月计收“复利”【注意】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按规定的利率计算,记账日由各银行自行规定(5)个人可提现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准贷记卡(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2)透支期限:最长60天(3)存款有息(同借记卡)(4)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注意】记账日为刷卡的当日或次日(5)个人可提现单位人民币卡(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清算市场(1)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2)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收单管理(1)特约商户管理:“实名制”+“本地化”(2)风险控制:“同名”单位账户结算+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30日”涉嫌违法可延长+发生退货根据“原”交易信息,退至“原”银行卡账户收费奢饰行业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汽车 1.25%一般行业百货、批发、培训、中介、旅行社、景区门票0.78%民生行业超市、仓储卖场、水电煤气、加油、交通0.38%公益事业医院、学校成本封顶房地产、汽车80批发26表四、预付卡记名卡不记名卡区分标准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单张限额5000元1000元挂失可挂失不可挂失赎回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不可赎回有效期无不得低于3年提供身份证需要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转账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转账充值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使用规定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不得用于购买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资金管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表五、结算方式汇兑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撤汇汇出银行“尚未汇出”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托收承付适用范围主体限制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内容限制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经济法基础__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经济法基础概述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法律制度 • 票据法律制度 • 支付结算法律责任 •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 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
经济法基础概述
01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电子支付的方式和管理规定
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
电子支付包括网上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 多种方式。
电子支付的管理规定
为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和规范发展,各国政府和监管机 构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对电子支付的运营 资质、业务范围、资金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 定。
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措施
总结词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 转让行为;承兑是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支付的行为。
详细描述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 给收款人的行为;二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 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 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非转让 背书是指为了行使追索权或其他权利,在票据背面或 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付款人在 票据上承诺支付的行为,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 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03
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 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不同类型,如基 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等。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学习笔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 支付结算的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人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 支付结算的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3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第二节现金管理(了解)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及现金管理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习题:第三章含答案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习题: 第三章含答案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2015 年)A.本票B.汇票C.股票D.支票【答案】ABD【解析】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广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选项ABD)e)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例题・判断题】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乂2015 年)【答案】V【解析】题干表述为〃银行不垫款原则〃的具体释义。
【例题•判断题】在填写票据出票日期时,“10月20日〃应写成〃壹拾月零贰拾日〃。
(乂2018年)【答案】x【解析】如果只写〃壹拾月〃,很容易被变造为“壹拾壹月〃或者〃壹拾贰月〃,应当在其前加“零〃。
【例题・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2014年)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答案】B【解析】观察4个备选项发现:⑴在年份的写法上不存在差异, 无须关注乂2)在月份的写法上,不加〃零〃不会导致被轻易变造(改成〃壹拾柒月〃或“柒拾月〃等均为画蛇添足),无须加〃零〃,排除选项ACM)在日期的写法上,如果不加“壹〃,很容易被变造为〃贰拾伍日〃,应当加“壹”,选项D错误,选项B正确。
更多2019年初级会计师备考资料、讲义学习、考前冲刺,加入初级会计职称学习群:763834992,更有老师!【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A.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B.票据上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码记载D.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答案】ABD【解析】选项C: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支付结算活动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通常涉及货币支付、网上支付、银行结算等方面。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保障正常经济运行至关重要。
一、货币支付法律制度货币支付是指债务人通过支付法定货币来履行债务的行为,是目前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
货币支付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货币:国家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有国内交易必须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2.支付的对象和方式:支付的对象可以是债权人、中介机构等,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支付、预付卡支付等。
3.支付的方式和安全: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我国制定了电子支付条例、预付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资质要求、资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二、网上支付法律制度网上支付是指借助网络技术进行货币支付的方式,它的特点是方便、快捷、高效。
网上支付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机构的资质和监管:我国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支付机构的设立条件、运营管理、支付安全等要求;同时,人民银行、网信办等政府部门也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
2.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为了保障用户的支付安全和隐私,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数据保护的目的、授权等事项,保障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3.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网络购物、支付等方面的要求。
三、银行结算法律制度银行结算是指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支付手段(如汇票、汇兑、转账等)到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行为。
银行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清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我国中央银行(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清算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支付清算服务的规定和标准,保障了支付清算的顺利进行。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涉足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最为频繁。
(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这与一般经济活动遵循的自主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结算机制成为金融性业务的特殊市场准入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支付结算的委托人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进行支付结算或者停止其正常的支付结算。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按委托人的意志办事,代为给付货币资金,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99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26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支付结算活动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办法》、《银行本票业务办法》、《委托收款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相应的具体结算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四条: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收付俩无欺。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支付结算制度之中并应严格遵守。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
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
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①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多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③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①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①适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考点4】票据权利(P75)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解释】“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②“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③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行使追索权
【考点6】商业汇票(P87)
1.付款期限
(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3.贴现
(1)贴现条件
①票据未到期;②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③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④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2)贴现利息的计算
①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贴现期/360=票面金额×日贴现率×贴现期
②贴限期: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3)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4)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考点9】国内信用证
(1)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期限
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转让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4.议付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