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总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便利,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支付结算活动。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支付结算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基本概念包括支付结算主体、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工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安全、公平、效率和便利。
安全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活动。
公平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高效,提高支付结算的速度和效率。
便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方便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和工具。
二、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比较不同国家对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际上,主要有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被广泛关注。
1. 美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美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法》、《电子基金转移法》和《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参与主体、责任和义务,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公平和便利。
2. 欧盟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欧盟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欧洲支付服务指令》和《欧洲支付用户手册》等。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条件、支付结算工具的安全要求和支付结算活动的监管机制。
3. 中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支付结算的安全、公正和高效。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未来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跨境支付的规范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支付将会成为趋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简介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中进行货币交换的过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保护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高效,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以及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评价。
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将货币从付款人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来完成。
支付结算对于经济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支付结算的规范和监管。
它主要涉及支付结算的主体、支付工具、支付监管机构和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这可以为支付结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2.法律制度的灵活性:随着支付结算的发展和变革,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法律制度应该能够适应不同支付方式和技术的变化。
3.法律制度的保护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制度也应该保护支付机构和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4.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支付结算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特点,以适应国际支付的需求和规则。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来制定和推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支付标准、国际支付协议和国际支付监管等方面。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交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存款人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支付结算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等方面,全面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广义上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和清算货币资金的媒介,并以此完成经济交换过程。
狭义上则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网络支付清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同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
包括商法、十二五计划、金融法等相关法律。
商法第166条规定:“支付结算是一种商业行为,涉及到承兑、代收代付、汇票、信用证、结算等活动。
必须遵循商业法律的规定。
”商法明确规定,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要遵从法律,保持公正合理。
另外还有国家工商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实时性、合规性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1、支付机构监管制度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核心是支付机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制订有关支付机构的监管标准,包括严格的监管资本金及适当的准备金要求、安全措施、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体系、机构财务公开透明度、客户实名制及反欺诈措施等。
另外还要落实实地检查、财务审计等监管法律制度。
2、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支付机构应依据国家支付安全规范保护用户支付帐户、用户支付数据、用户身份和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
支付结算中商户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具体以协议书为基础,充分提高支付安全措施是业务合作的主要标准之一。
3、支付纠纷应对机制支付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因此,建立支付纠纷应对机制也成为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主要包括纠纷处理的标准规范、适用法律法规的明确、适用业务规则的约定等措施,以更好地保证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安全守则的制定、支付纠纷的解决和支付资金的存管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1. 引言支付结算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货币的流通和交换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权益的保护。
为了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保障各方的利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目标进行总结和归纳。
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用于规定和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具有约束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对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全面性和系统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包括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机构、支付安全、支付清算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保护和公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支付工具的管理支付工具是指用于支付结算的各种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工具的发行、使用、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规范。
3.2 支付机构的管理支付机构是指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机构的准入、监管、运营和退出等方面进行规范。
3.3 支付安全的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支付数据的保护、身份认证、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安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
3.4 支付清算的管理支付清算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核心环节,涉及到支付指令的处理、结算资金的划拨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清算的机制、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
3.5 支付纠纷的解决支付结算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支付纠纷,如支付款项的争议、支付安全问题的纠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纠纷的处理机制和程序进行规定。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违约金、年费、取现手 续费、货币兑换费”不得计收利息 认定为风险等 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强化交易
级较高商户时 监 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
频率、 建立风险准备金
风险应对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发生风险事件 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
时
终 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
(1) 一般存款账户 (2)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生效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
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变更 撤销
开户单位“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 个”工作日向央行支行备案 (1) 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 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办理销户
(3) 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 条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件
追索
被追 索人
追索 内容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常见 6 种情况 (1) 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全体) (2) 承兑付条件。拒绝承兑(除承兑人) (3) 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全体) (4)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除此背书人) (5)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出票人、承兑人) (6)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出票人)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1) (2) (3) (4)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只取不存) 可以向合理的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 其他账户”和“上 级主管单位”、“所 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支付结算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顺利开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化的规则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还能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主要介绍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支付结算法等。
合同法在支付结算中,合同法是重要的法律保障。
支付结算合同是指各种类型的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和手机支付等方式的支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支付结算方式、金额等。
同时,合同应符合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定。
在合同法中,一些具体条文与支付结算密切相关,如“恶意串通”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的一方如果故意与其他人串通行动,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而且在支付结算中,一旦违约,则应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和完善,以便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售后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支付结算中,电子商务经营者还要规范其支付结算方式,明确合同条款,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
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制定明确的支付结算管理规则,以确保平台交易的公平和真实。
支付结算法在中国,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由《支付清算法》和《电子支付条例》制定的。
这些法规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支付结算的监管。
《支付清算法》规定,支付机构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牌照,否则将无法合法从事支付服务。
同时,清算要求支付机构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电子支付条例》则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和支付账户的安全。
该法规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的支付账户安全,并及时报告安全事件。
此外,支付机构还需建立账户风险识别、监测及处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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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主要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
2.票据和汇兑——主导大额支付;银行卡——主导小额支付;托收承付手续繁琐3.办理支付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未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票据无效;未按民行统一规定格式——银行不予受理5.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签章(只与签章有关);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7.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原记载人可更改其他记载事项,需要在更改处盖章8.天蝎票据的要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9.填写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1和2月份前面加零;日1到9和10、20、30前面加零;日10至19前面加壹。
10.填写金额:以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字同时填列,二者不一致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1.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2.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在预算单位没有基本存款账户或已撤销时经上级批准,它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否则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3.需要人民银行核准才能开户的有: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除外)、QFII专用存款账户。
其他账户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1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5.正式开立之日: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民行当地支行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16.更改:更改名称但不更改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证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交回许可证,民行分支换发新的17.撤销:注销、破产关闭等——5个工作日内提交撤销申请;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和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10日内申请重开基本存款账户。
18.基本存款账户:用途——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开户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纳税人的还有税务登记证使用注意—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日常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基本存款账户。
19.一般存款账户:用途——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需要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使用注意——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20.专用存款账户:用途——对特殊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例如——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金等使用注意——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和专用账户划缴款项以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2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使用注意——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2.临时存款账户:特点——临时需要,且在规定时间里使用。
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活动、注册验资增资。
注意事项——有效期不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23.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实名制,变更时可由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办理。
24.银行卡分类:按是否可透支分——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分——信用卡分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要交备用金)借记卡分——转账卡、专用卡、储蓄卡联名卡——发卡银行给予优惠,持卡人表示对其的支持25.单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6.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7.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8.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银行卡账户应转回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9.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a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结算,但不能支取现金。
b借记卡在ATM集上每日每卡提款不超过2万c贷记卡取现需要授权,每日最多2000d储值卡卡内不能超过1000e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60天f贷记卡首月最低还款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30.计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息31.贷记卡优惠条件:A免息还款待遇——在银行记账日到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B最低还款待遇——还款困难的注意——持卡人已选择最低还款方式或超过批准的行用卡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32.计息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33.收费——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超额使用时,按未交或超额部分交纳5%的迟纳金和超限费。
34.预付卡:A分类——按是否记载持卡人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B限额——记名的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的不得超过1000.C期限与挂失——记名的卡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期限;不记名的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低于3年。
可经过激活延期等继续使用D购买规定:购买不记名卡——个人或单位购买一次在一万以上,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一次购买5000以上,单位一次5万以上时,不得使用现金购买,用转账等。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E预付卡的充值:不得使用行用卡为其充值一次充值在5000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200以下可用自助终端充值F预付卡的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的预付卡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G赎回——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如果是单位记名卡,只能由单位去赎回,如果是个人预付卡,可由他人代理赎回。
H发卡机构——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35.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36.汇兑A根据给予汇款凭证的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
B汇款回单和收款通知——汇款回单是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款通知是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C支取现金的——电汇信汇的凭证上注明“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注明的需要按现金管理审查支付。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由本人交验身份证件办理支付。
D撤销与退汇——尚未汇出的款项可办理撤销。
收款人拒收办理退汇。
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37.托收承付特点——要根据购销合同(必须是商品交易或与他有关的),收款方发货后,向异地的收款人收款,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
结算起点——一般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1000.收款人3次向同一个人收不回款的,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3次无理拒付的,开户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承付期——验单收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法定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10天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期满次日划款。
38.委托收款适用于单位与个人凭已承付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个人与单位,同城与异地皆可使用。
很多关于此种方式的付款通知时间都是3日内39.国内信用证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此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开证——开证行要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但也可提供抵押质押等。
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0.票据A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B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C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D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E票据的取得需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但是因为有些特殊情况无偿取得的,所享受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F票据权力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G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公告时间为发布之日起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普通诉讼H票据的权力实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接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5,持票人因超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1.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42.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权利,记载时产生效力。
“其中不得转让”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3.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44.不得进行的背书——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
45.保证——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担保人的票据无效。
经过批准和授权的除外。
46.未记载被保证人且已承兑的票据,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47.保证人在票据上为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
48.保证未在票据或粘单上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9.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
50.汇票——银行汇票1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后的银行汇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