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在现代社会,支付结算已经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于传统的货币交换方式,支付结算是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的,同时也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通过解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的专业知识。
支付结算的金融法律法规支付结算领域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支付结算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是中国公认的一部最为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其主要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该法规强调了支付结算的安全、高效、便捷、合法的目标,同时规范了相关机构的服务行为。
对于违反支付结算法规的机构,该法规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方式。
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成为了新兴的支付结算方式。
在这两种支付方式中,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同时也可以把资金交给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代理支付。
对于网络支付来说,其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用户资料的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
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其法律问题则更加复杂,主要涉及到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当竞争等方面。
在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经过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
有关部门还建立了多种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更好地服务于用户。
区块链技术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支付结算领域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一种更为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同时也能够增强支付结算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虽然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新的支付结算方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关部门需要建立新的法规和规范,以适应区块链支付的发展需求。
此外,对于违规操作和恶意行为,相关部门需要提供更为有效的惩罚和制裁方式,以维护支付结算领域的安全和秩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课件

支付结算法律框架
支付结算法律框架由各类金融法规、政策文件和监管规定组成,确立了支付 结算的基本制度和规则体系。
支付结算法律法规
涉及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为支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合同法律要素
支付结算合同需要具备要约、接受、有偿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六个基本要素的要求,确保支付双方的权益。
支付结算纠纷解决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支 付结算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
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兴支付方式和金融科技的发 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PPT课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规范支付和结算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支付结 算的法律原则、制度框架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健全与规范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存款人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教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意义支付结算,简单来说,就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它的意义重大。
首先,支付结算能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想象一下,如果每一笔交易都要通过现金进行,那得耗费多少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面临现金保管、运输等一系列问题。
而有了便捷的支付结算方式,资金能快速流转,促进经济活动的高效开展。
其次,支付结算有助于规范金融秩序。
它使交易更加透明、可追溯,减少了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空间。
再者,支付结算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让资源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优化配置。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式(一)票据票据是支付结算中常用的工具之一,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信用卡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方便快捷,还能享受一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
(三)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四)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五)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参与支付结算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信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2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同城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异地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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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条规定:“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 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 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 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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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பைடு நூலகம்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方式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票
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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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 地结算两种。
•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转账结算。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 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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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三个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涉足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最为频繁。
(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这与一般经济活动遵循的自主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结算机制成为金融性业务的特殊市场准入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支付结算的委托人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进行支付结算或者停止其正常的支付结算。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按委托人的意志办事,代为给付货币资金,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99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26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支付结算活动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办法》、《银行本票业务办法》、《委托收款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相应的具体结算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四条: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收付俩无欺。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支付结算制度之中并应严格遵守。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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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2008年的分值为14分。
本章考点比较散,复习难度较大。
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2009年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以上,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292—P293)
1、更改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解释】该考点经常出多选题,考生应注意汇票、本票和支票这3个项目均不得更改,但授权补记的2个项目仅限于支票。
【例题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03年)
【答案】√
【例题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05年)
【答案】√
2、签章(P293)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3】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002年)
【答案】√
【例题4】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考生应掌握“1月18日”、“10月20日”的具体写法,注意
单选题。
【例题5】某出票人于10月20日签发一张现金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该支票“出票日期”中“月”、“日”的下列填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2001年)
A、拾月贰拾日
B、零拾月零贰拾日
C、壹拾月贰拾日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答案】D
【例题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
(2007年)
A、零叁月零贰拾日
B、零叁月贰拾日
C、叁月零贰拾日
D、叁月贰拾日
【答案】C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解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注意判断题。
【例题7】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