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支付结算纠纷二、案件背景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有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此银行办理了网上银行服务。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由于操作失误,张某将款项划拨至了错误账户,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
张某立即发现错误,并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
然而,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张某的请求,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给其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应承担因错误划拨资金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2. 被告某商业银行是否违反了支付结算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划拨至李某账户;2. 由于张某操作失误,将款项划拨至被告某商业银行的内部账户;3. 张某发现错误后,立即联系银行请求撤销该笔交易,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某商业银行在收到张某的请求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导致张某的资金长时间被冻结;5. 张某的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包括订单流失、客户信任度下降等。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某商业银行赔偿原告张某因错误划拨资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被告某商业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支付结算规定,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
”3.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当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对因银行原因造成的错误支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未能确保支付结算的安全、准确、及时,导致原告张某的资金被错误划拨,给张某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跨境支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支付业务在我国日益繁荣。
然而,在跨境支付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操作流程、汇率波动等因素,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XX银行与ABC公司跨境支付纠纷案为例,探讨跨境支付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ABC公司与法国XYZ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ABC公司向XYZ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
为方便交易,ABC公司通过我国XX银行办理了跨境支付业务。
在支付过程中,XX银行按照约定将100万美元支付给了XYZ公司。
然而,由于汇率波动,ABC公司在收到XYZ公司的汇款后,发现实际到账金额仅为95万美元。
ABC公司认为XX银行在支付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5万美元,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XX银行是否应承担ABC公司的损失?2. 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四、法院判决1. XX银行应承担ABC公司的损失。
2. 在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若因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1. 跨境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责任范围根据我国《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业务规则,审慎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若因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XX银行在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时,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导致ABC公司损失5万美元。
因此,法院判决XX银行承担ABC公司的损失。
2. 跨境支付纠纷的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银行应加强对跨境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跨境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3)加强客户信息审核。
银行在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等,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支付结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
然而,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银行会计实务》 案例库 支付结算-结算方式处理

案例一:汇款回单不作为款项转入证据案情:2021年11月10日,汇款人张某分委托A银行电汇油款14万至某石油公司账户。
A银行审查无误后,在汇款回单上加盖了“转讫章〞交给了张某。
2021年12月9日石油公司因汇款未收到,拿着该两张汇款回单,要求A银行尽快将款项汇入公司帐上。
银行的答复是要求公司与汇款人联系。
石油公司认为A银行已受理张某的委托,并查实了电汇凭证上的各项内容要素齐全,且加盖了“转讫章〞,银行应无条件汇款。
因此,石油公司以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汇兑电汇款14万元及其利息。
思考:汇款回单能作为款项转入证据吗?案例分析:依据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方法?第174条第二款的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因此,石油公司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依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是没有依据的。
再说,电汇业务是汇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业务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
银行是受汇款人的委托而汇款,汇款回单是银行接受委托后给予汇款人的回证。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此,汇款回单只能证明汇款人与银行之间曾经有过汇款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能证明银行与收款人之间有任何法律关系。
从诉讼主体上分析,银行与收款人石油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诉讼法律关系;从证据上分析,依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那么,收款人石油公司在没有其它证据情况下,仅以两张汇款回单为证据,要求银行无条件汇款,明显证据缺乏。
最后,石油公司只有申请撤诉。
案例二:汇款操作成功后,汇款人不得申请退汇案情:某日,客户李**委托A银行办理实时汇兑业务,金额8000元,收款人上海华南开发公司,账号为3602021245。
A银行营业员受理李**提交的电汇委托书并作审核后,为李**办理了实时汇兑。
一小时后,李**神色匆忙地折返A银行,并向营业员表示一小时前的汇款由于自已疏忽,填错了收款人名称,款项并不应该汇至上海华南开发公司,并要求营业员将款项回收。
跟结算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XX市XX区XX街道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该项目名为“XX花园”,占地约200亩,规划为住宅、商业和公共配套设施。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XX市XX区XX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就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产生了纠纷。
根据XX市相关政策和XX区XX街道的实际情况,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需承担一定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绿化、公共厕所等。
这些费用原定由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与居委会进行结算。
然而,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相关规定,完成了所有配套设施的建设,且费用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摊。
因此,开发商主张居委会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而居委会则认为,开发商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且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2. 部分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3. 开发商应承担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是多少?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受理本案后,首先对涉案的社区配套设施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开发商和居委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同时,法院调取了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
2. 调解阶段: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院尝试调解双方当事人,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社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合同约定和政府要求,但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部分道路存在沉降、绿化带内杂草丛生等。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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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支付结算纠纷案例目录1.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3.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5.上海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6.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无锡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客户被诈骗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简要案情】韩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韩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韩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
2003年12月9日和11日,南阳某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
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
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
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炼铁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炼铁公司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汇给水泥厂的汇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炼铁公司21万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开立账户是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起点,违规开立账户不仅仅是面临监管处罚的问题,而且存在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陷入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因违规开户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高息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上的便利进而引发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因此,银行在办理开户时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才能开立,杜绝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开立账户,防范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要点提示:单位存款被盗取银行未识别假印鉴承担赔偿责任【简要案情】1997年始,宁波市某进口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等数家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经营规模过大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偿还多家银行陆续到期的贷款及支付利息和企业其他债务。
为贷款方便,汽车配件公司通过沈某的联系,以支付高达10.35%—13.53%不等的月息为条件,取得某交通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的同意,将该单位资金存在宁波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和某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联社)两家金融机构,以作为汽车配件公司向有关单位申请取得贷款的信用资本。
1997年10月10日,沈某策划并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冒充交通公司工作人员,采用伪造交通公司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手段,诈骗了交通公司存在信用社930万元存款。
同年12月份,沈某得悉交通公司在宁波某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也有大额存款,又起意划拨交通公司在该行的资金。
12月18日,沈某指挥其公司人员卢某、周某、赵某一起去投资银行,由周某冒充交通公司出纳名字的手法骗购了支票。
然后,在支票上加盖事先伪造的交通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上述三人分别填上有关款项后,将50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宁波市某民航包机有限公司在宁波某银行账户内,除其中一笔50万元作为被银行扣划的担保款归还交通公司外(款直接划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其余均被沈某用于企业经营;12月22日,沈某又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将350万元转入汽车配件公司开设在宁波某银行账户内,该款亦被用于还贷、支付银行利息及其他人债务等。
同日,配件公司为使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保持一定额度,卢某等人又受沈某指使以同样的手段将250万元通过转账支票转入交通公司在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
但此款连同上述50万元共计300万元被划回到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这样,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投资银行账户上共划款1100万元,付支票款20元,合计11000020元,造成交通公司实际损失8000020元。
1997年12月底,交通公司前往投资银行核对存款数额时发现存款短缺,双方遂向宁波市公安局报案。
1999年4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汽车配件公司在沈某策划和操纵下诈骗交通公司在投资银行账户上存款为800万元。
1998年2月20日,交通公司以投资银行拒绝支付被划走的存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公司将款存入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经审查无误,出具给交通公司进账单,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
此后,交通公司的资金由投资银行进行控制,并有权进行调配使用,但由于该行未严格审查有关转账票据上伪造的印鉴,导致交通公司账户上的存款被诈骗,对此责任在投资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对储户的存款安全和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汽车配件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从交通公司开设在投资银行的账户上划走资金1100万元,实际损失存款本金8000020元及利息损失。
遂判决投资银行支付交通公司存款8000020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本案是一起因银行未识别假印鉴付款引发的赔偿案件,该案发生时尚未启用电脑验印来识别印鉴章的真伪,系采用“肉眼识别,手工折角比对”的验印方式,比较落后,识别不出假印鉴的风险比较大。
目前,虽然采取了科学的电脑验印手段,但是很多假印鉴都是利用电子扫描等高科技手段制作的,识别难度也在加大。
因此,提示银行要严格执行电脑验印制度,杜绝验印流于形式,并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协议的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大额支付要与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验证并获得确认,有效控制存款支付环节的风险,保障客户存款资金安全,防范因重大过失付款导致赔偿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要点提示:亿元票据诈骗案工作人员被判刑银行赔偿【简要案情】李某原是某实业公司的经理,主营房地产开发项目。
2005年8月该公司取得繁华地段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原计划在近四千平方米的地皮上,兴建11层的高级商业大厦。
而建成该房地产项目需要投资2亿元,李某并没有多少资金实力,于是他精心设计了一套“融资”计划。
2006年7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A银行某分行西影路分理处副主任屈某。
李某利用银行急于完成存款任务的心理,先后将长安县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某电子机械设备厂、某财产保险公司等8家单位共计4000万元资金介绍至A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并允诺给以上存款单位10%~15%的高额利息,在款额存入时,高额利息当即兑付给存款单位经办人。
为了能顺利完成“计划”,李某、屈某及存款单位经办人三方口头约定:存款期限为一年,其间存款单位不能取款,不能查账。
虽然存款单位明知会有风险,但既有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担保,又有颇具诱惑力的高息,这些存款单位便放心地将大笔款项存入银行。
此时,被李某买通的屈某早已答应,将存款单位预留印鉴的复印件提供给李某,使得李某在地摊刻章处,能够轻易仿制存款单位的财务章以及财务人员章。
然后,根据屈某提供的存款单位的账号,李某用假章购买了空白转账支票,并填制转账支票,加盖假印鉴章,屈某在未经电脑验印,未使用支付密码,未与企业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将4000万元企业存款转账至李某公司账户,屈某得到30万元好处费。
初次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李某的敛财欲望。
2006年11月,李某以同样的手法勾结该银行另一分理处副主任蒋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某集团公司存款5000万元。
李某根据蒋某提供的存款单位预留印鉴刻制了假印鉴章,蒋某偷偷将银行保存的印鉴片直接更换为假印鉴片,使得李某顺利购买转账支票并将5000万元资金转走,蒋某同样未要求企业使用支付密码,也未进行大额支付验证。
事后,李某赠送蒋某一辆高级轿车。
2007年3月,一个偶然事件的存款使李某的资金链开始断裂。
当时,存款单位财产保险公司欲将A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出具的2000万元存款证实书,用于向另外一家银行贷款的证明。
当这家银行到A银行核实资金的真实性时,发现其印鉴与真实不符。
财产保险公司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同时要求A银行支付账户存款。
银行认为涉及刑事犯罪,于是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李某交代了票据诈骗的事实,后某集团公司等也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后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2011年11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屈某、蒋某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之后,遭到损失的存款人陆续找到银行要求支取存款,协商无果后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存款人全部存款本金以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本案系因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客观上起到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票据,诈骗企业存款的作用而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受到刑罚,银行因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案例。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违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提供客户印鉴片复印件,违规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片;2、支付凭证核验环节不进行电脑验印,违规付款;3、不履行支付密码协议,不应用支付密码;4、大额支付未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联系人确认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