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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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享(3篇)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公司金融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公司金融法律案例,探讨公司在金融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以下是案例分享: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展。

然而,在2018年,科技公司却因为一起金融法律纠纷陷入了困境。

二、案例经过2017年,科技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申请过程中,科技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其中包括虚构的收入和利润。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财务报表的虚假信息,遂批准了贷款申请。

2018年,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了科技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信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但辩称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贷款,并非有意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定科技公司构成欺诈,判决科技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虚假财务报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计。

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还构成了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科技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审查责任本案中,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发现科技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信息,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甲公司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银行在审查甲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后,认为甲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1. 贷款发放及使用某银行在2018年6月向甲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甲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按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 纠纷产生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甲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9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某银行与甲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

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某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某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金融领域的法律案例对于理解和解释相关法律条款、规则和监管机构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金融法律案例,深入探讨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分析和对未来的影响,以帮助读者加深对金融法相关问题的理解。

1. 案例一:XXX银行洗钱罪案背景:XXX银行因涉嫌洗钱罪被起诉,相关部门发现其多次违反反洗钱法,帮助逃避税款、掩盖资金来源等行为。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银行是否有意犯罪、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或故意忽视反洗钱法规。

法律分析: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定期报告可疑交易,否则将被视为未尽责。

本案中,XXX银行未能履行其反洗钱义务,涉嫌故意帮助洗钱活动的嫌疑成立。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强化对内部控制和尽职调查的重视,提醒金融机构不得掉以轻心。

2. 案例二:XXX基金违规案背景:XXX基金公司涉嫌违规操作,操纵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损失,相关机构纠纷处理。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基金公司是否存在操纵市场价格、违反证券交易法的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不得进行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

本案中,XXX基金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交易透明度,并对证券公司的行为提出更严格要求,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案例三:XXX保险公司违约案背景:XXX保险公司未兑现客户的保险赔付承诺,引发消费者投诉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干预。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本案中,XXX保险公司未能兑现其承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醒保险公司要诚实守信、履行赔付义务,以维护行业信誉和消费者权益。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金融法领域的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银行不正当销售案情描述某银行向一位投资者销售了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但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和潜在损失。

投资者随后遭受了巨额损失,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问题- 银行是否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风险?- 银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解决方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披露。

- 如果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并可能追加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二:公司内幕交易案情描述某公司高管在了解到公司即将发布利好消息后,私自买入大量公司股票,获取了非息的利益。

当利好消息公布后,股票价格大幅上涨,高管以高价卖出,获得了巨额利润。

法律问题- 公司高管是否违反了内幕交易法规定?- 是否存在其他股东的投资损失?解决方案-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高管应当遵守内幕交易禁令,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取私利。

- 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高管返还非法获利,并请求法院进行赔偿。

案例三:虚假陈述案情描述某公司在上市前的招股书中虚报了业绩数据和财务状况,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并要求公司赔偿。

法律问题- 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投资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解决方案-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义务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他们的投资损失。

结论金融法案例分析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风险披露、内幕交易以及虚假陈述等。

在处理这些案例时,审慎的法律分析和严格的法律遵守是非常关键的,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金融法案例金融欺诈与监管机构处罚

金融法案例金融欺诈与监管机构处罚

金融法案例金融欺诈与监管机构处罚金融法案例:金融欺诈与监管机构处罚在金融市场中,欺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对金融欺诈行为实施处罚。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探讨金融欺诈行为的性质及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

一、欺诈案例一:某公司虚报收入某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自身创造良好的财务状况,采取了虚报收入的欺诈手段。

该公司在财务报表上故意夸大了收入数额,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进行投资。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其虚报收入的行为已经持续了多年。

面对这一案例,监管机构迅速介入,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涉嫌违反金融法规和会计准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的公平性。

监管机构最终决定对该公司处以重罚,并吊销其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欺诈案例二:某基金经理操纵市场某基金经理为了追求高额的回报率,采取操纵市场的手段进行欺诈。

通过散布虚假消息、拉抬股价等手段,使得其所管辖的基金获得了高额的投资收益,但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机构对这一案例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调查结果清楚地表明,该基金经理违反了操纵市场的相关法规,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监管机构最终决定对该基金经理予以罚款并禁止其从事金融从业活动。

三、欺诈案例三:某银行销售误导某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对客户进行了误导宣传,并隐瞒了风险信息。

这种欺诈行为导致了大量客户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的声誉。

监管机构对该案例进行了严肃调查,并要求该银行公开纠正错误行为、赔偿受害客户的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监管机构还加强了对银行销售流程的监管和审核,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四、欺诈案例四:某券商内幕交易某券商雇佣内部员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摘要:一、引言二、美国次贷危机三、日本泡沫经济四、东南亚金融危机五、中国股票市场改革六、中国银行业改革七、中国保险业改革八、互联网金融发展九、金融科技创新十、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历程中,有许多经典案例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回顾十大经典金融案例,以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推动金融业的繁荣发展。

二、美国次贷危机2007 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

其导火索是金融机构过度发放次级抵押贷款,最终导致房价暴跌、金融市场动荡。

次贷危机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冲击,也使得各国政府对金融监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三、日本泡沫经济上世纪80 年代至90 年代初,日本经济经历了一场盛极一时的泡沫经济。

在日元升值、低利率政策等因素推动下,日本股市和房地产价格飙升。

然而,随着泡沫破灭,日本经济陷入了长期低迷。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经济泡沫的膨胀和破灭对金融市场的破坏力极大。

四、东南亚金融危机1997 年,泰国、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金融危机。

这场危机源于金融市场过度投机、金融体系脆弱以及国际游资冲击。

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许多国家认识到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也促使国际金融合作更加紧密。

五、中国股票市场改革自上世纪90 年代起,中国股票市场经历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实行涨跌停制度、引入机构投资者等。

这些改革为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得中国股市逐渐走向成熟。

六、中国银行业改革中国银行业改革始于上世纪80 年代,通过引进外资银行、设立股份制银行等措施,逐步实现了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改革使得中国银行业面貌焕然一新,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

七、中国保险业改革中国保险业改革始于上世纪90 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的成功经验包括引入竞争机制、拓展保险产品和服务等。

八、互联网金融发展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为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让更多人享受到便捷的金融服务。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消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银行信用卡客户,被告某银行系信用卡的发卡行。

2018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

合同约定,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同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度累计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某银行在收到李某透支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了透支利息。

此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持续增加,透支利息累计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原告李某以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原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透支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透支利息计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未严格按照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直至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被告某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多收的透支利息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效力: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被告某银行在透支利息计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

十大经典金融案例1. 雅虎与阿里巴巴的投资合作2005年,雅虎公司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阿里巴巴的40%股权,这一交易被认为是互联网行业历史上最成功的投资之一。

阿里巴巴随后在2014年上市,雅虎公司因此获得了巨额回报。

2. 黑石集团收购戴尔私有化2013年,私募股权公司黑石集团与合作伙伴共同收购了戴尔公司,将其私有化,总交易金额约为240亿美元。

这一举措旨在重组戴尔的业务结构,并推动其更多地关注企业级市场。

3. 利比亚外汇储备基金的破产2009年,利比亚外汇储备基金(LIA)因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失败而破产。

LIA曾在欧洲和美国购买了大量股票、不动产和金融产品,但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其投资损失巨大。

4. 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崩盘1998年,由多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创建的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在俄罗斯金融危机中遭遇巨大亏损,导致其面临破产。

这一事件引发了市场的恐慌和金融风险的关注。

5. 美国次贷危机2008年,由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破裂和次贷市场的崩溃,全球金融市场陷入了严重的危机。

这一事件导致了多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和全球经济的衰退。

6. 贝尔斯登的破产和救助1990年代末,贝尔斯登是华尔街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但由于其大量涉及次级抵押贷款和高风险投资,该公司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破产。

美国政府随后实施了救助计划,以避免金融系统的崩溃。

7. 恩隆证券的倒闭1994年,香港的恩隆证券公司因投资于高风险衍生品市场而遭遇巨额亏损,导致其破产。

这一事件引发了香港金融市场的动荡,对整个亚洲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

8. 美林证券的收购与合并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美林证券,这是金融业历史上最大的并购之一。

这一交易旨在增强美国银行的实力,同时也显示了金融危机对整个行业的冲击。

9. 贝尔纳黛特·马多夫的庞氏骗局2008年,美国金融家贝尔纳黛特·马多夫因涉嫌进行庞氏骗局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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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单纠纷案件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以下称B分理处)贴现,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上。

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

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

B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吴某。

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

吴某于2004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

送变电公司持B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析方法与思路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500万元则为基本事实)。

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500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B分理处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与被告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

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诉讼无关。

3、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各自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是否为有效存单,其合法持有人到底是谁。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处理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同时,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如银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之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处理结论送变电公司向B分理处真实交付了500万元,B分理处也向其出具了形式要件齐全的真实的存单。

在此事实前提下,B分理处以存单出具时为空白存单,底单存款人为吴某,且存单已被挂失,款项已被支取的理由不能成立。

B分理处应向有效存单的合法持有人送变电公司支付存单载明的本金和利息。

法理分析本案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是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

由于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交付给金融机构之行为。

因此,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均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

在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由于存单底单系银行自制凭证,且始终保管在银行手里,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案例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Y市贤达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鹏找到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主任朱某要求替其解决资金500万元。

朱某此时也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对张鹏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500万元存款,我就贷给你。

”张鹏找到Y市和通工贸公司的经理张书义言明此事并许诺说:“你如果将500万元存到鸿兴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的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10%的利息。

”张书义考虑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多得10%的利息就答应了。

张书义指派会计于2002年6月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鸿兴分理处办理为期一年的存款手续。

鸿兴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款为期一年,年利率为10%的存单。

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了贤达公司的账户内。

同年7月,和通公司收到了鸿兴分理处转来的贤达公司付给和通公司的100万元的利息(贤达公司共付利息125万元,鸿兴分理处扣下25万元)。

后由于贤达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和通公司的500万元本金,和通公司便持存单以某银行Y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Y市支行偿付和通公司的存款500万元。

分析方法与思路1、本案在事实方面,要着重注意和通公司与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之间形成存款关系过程中,各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和通公司在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存款是为了赚取贤达公司许诺的10%的高息,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吸收该笔存款是为了给贤达公司放贷,同时完成揽储任务。

因此,本案存款并非正常存款业务。

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两个要点:其一,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确实形成了真实的存单;其二,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确立存款关系都另有目的。

2、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在形式上,本案存单表明的存款关系只发生在和通公司与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之间。

但实际上的资金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却涉及到三方:和通公司、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还有贤达公司。

和通公司的500万元资金交付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后即划进了贤达公司帐户,而且贤达公司支付了125万元利息,其中100万由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划转和通公司,25万元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自己扣收。

3、本案争议焦点为,谁应承担和通公司500万元存款的偿还责任。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出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并自行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承担出资人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处理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和依据,本案中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与和通公司之间的存款关系为无效存款关系,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和贤达公司应对和通公司的500万元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理分析法律并不当然保护形式合法而实际上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在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当具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原始状态,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在具体责任承担上,还要依据各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进一步区分责任大小。

本案诉讼只涉及到500万元本金的返还问题,没有涉及到利息的处理问题。

如果有关当事人要求返还利息,亦应给予支持。

案例3: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某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营业员胡某在1998年5月的一天在前台营业厅值班时,张某拿来80万元现金来办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胡某办好储蓄存款手续后,将一张面额80万元为期一年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交给了张某。

随后胡某神秘失踪。

一年后,张某携带80万元定期存单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银行人员进行查对后,发现银行的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均记载张某只存款30万元,而不是80万元,因此,银行拒绝支付,张某与银行协商未果,遂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0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分析方法和思路1、基本案件事实:张某在98年5月的某一天将8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获得一张面额为80万元的为期一年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一年后张某携带定期存单要求兑现;银行的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均记载张某只存款30万元2、争议焦点:银行是否可以用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的记载内容对抗张某的定期存单。

处理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不当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承担证明存单、进帐单、入帐单、存款合同的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同时银行还要承担证明存款是否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

处理结果认定定期存单真实有效,银行应按存单记载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法理分析存单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款合同的有效证明。

只要存单形式要件齐全,银行不能提供否定存单记载内容的有力证据,就应依存单记载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银行提供的相应手续上的记载是银行的自制凭证,不能单独作为存款合同内容的有效证明。

因此银行不能依据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的记载内容抗辩张某存单上的内容。

案例4:借新还旧法律效力问题2001年4月,甲银行与乙企业达成借贷合同。

合同约定甲自2001年6月起为乙提供8千万元的贷款,为期3年。

乙以价值1千万元的生产设备做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物登记。

2002年10月达成新的贷款合同用以偿还前一笔贷款。

而该合同并未定明此贷款的目的是用来清偿前一笔贷款,丙为该贷款合同做了担保。

乙经过整顿改革仍不能摆脱亏损的局面,到期依然不能偿还贷款,甲银行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丙以受到欺诈,不知该贷款目的是用来借新还旧为由提出异议,认为该担保合同无效。

分析方法与思路1、本案的背景事实是甲银行与乙企业在95年签订贷款合同,为期3年;基本事实有两个:96年甲银行与乙企业又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偿还前一笔贷款,但在合同中并未明示合同目的;丙在不知甲乙再次签订贷款合同的目的是用于清偿前贷款的情况下为该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2、本案存在一个主合同关系和从合同关系。

主合同关系是甲与乙之间在96年的达成的贷款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是丙与甲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3、争议焦点有两个:(1)以借新还旧为目的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保证人在不知主合同真实目的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依据1、确立贷款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合同法》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确立保证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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