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浅谈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及措施

浅谈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及措施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放任自流的无序经济,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作者就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及相对措施进行了浅析。
标签:职业技能鉴定意义措施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考试。
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作出的客观测量和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我国目前推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在公认等级考核制度基础上,吸取了国外职业培训、考核的通行做法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和企业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成份已由单一的国有经济逐步转化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也逐渐向合同聘用制和一岗一薪制转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认等级考核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因此,推行国际通行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仅可以推动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且可以促进人才的流动,加快我国劳动人才市场的发展,最终实现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性提高。
2.促进企业持续发展(1)职业技能鉴定能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实行就业准入和资格证书制度。
(2)职业技能鉴定能促进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合同聘用制,建立竞争上岗机制。
(3)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3.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管理的重要性(1)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是保持先进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每一代劳动者的生产、生活都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创造性的前进。
(2)国家之所以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因为这是劳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大推动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的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程

大庆油田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进一步健全体系,完善制度,规范秩序,保证质量,全面提高油田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水平,依据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鉴定政策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油田企业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客观需要,是企业落实“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它对于提高油田职工职业(岗位)技能,市场竞争能力,增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企业改革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国家、行业或企业制定的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通过国家授权集团公司认定的油田考核鉴定机构,对企业职工从事某种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技师、高级技师已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序列,不再是高级工人中设置的中、高级技术职务或荣誉称号。
第二章鉴定管理第六条受集团公司委托中国石油大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面向大庆地区的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林源炼油厂、中油润滑油二厂等五个企业提供鉴定服务。
第七条油田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是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管部门。
其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鲁人社字〔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精神,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省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一)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经申请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未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院校,可先组建内设机构,完善相应的条件并达到标准要求,经评估后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可为合作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受院校委托,可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院校,可申请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并完成法人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近五年连续招生;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院校已开设的专业相对应;3.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4.具有与所认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音视频监控设备;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渝人社办〔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精神,全面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优化我市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体系,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经遴选,确定了一批2020年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
现就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鉴定服务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缩减受理申请、组织评价及办理证书工作时限,做好申报条件、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公示公开,主动、积极、高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夯实基础建设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建设,按照鉴定所需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建立相对固定、功能完善的评价场地。
充实工作队伍,配备相应的管理、监考、考评等人员。
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政策执行能力、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考专业能力。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制度,建好工作台账,妥善保管鉴定工作实施的原始文档,做到全程留痕、可溯源。
三、加强质量管理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理,提升社会公信力。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对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考核鉴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沪人社职〔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3〕5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便于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2023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和项目2023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社会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申报条件和方式(一)申报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或就读,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会评价机构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会评价机构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会评价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78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职业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现就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各级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服务重点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其服务重点如下。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为全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围绕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工作重点和服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
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职业院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加强职业院校鉴定机构的建设为加快建立职业院校“双证书”制度,方便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在校生规模在4000人以上的高等职业院校,只要其主体专业在同类院校中优势明显,且具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在本院校设立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所。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民发[2011]30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1.03.02【实施日期】2011.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孤残儿童,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现就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12月,国家正式确立“孤残儿童护理员”为新职业。
随后,民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了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初步建成了国家题库,建立了“全国儿童抚育示范培训基地”,培训认证了一批培训师资,组织开展了示范性培训和鉴定,为在全国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孤残儿童护理员是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是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养护水平、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技能人才大会精神,立足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长远发展,以提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推行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专业化、职业化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全面提高孤残儿童养护水平。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一)关于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构建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基础。
美国、英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
我国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标准在培训、鉴定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职业技能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需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第十一条)。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一是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
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十二条)。
二是将职业技能培训主体限定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第十三条)。
三是细化了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四类培训的对象和各自的培训侧重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四是从培训的时间、质量、收费、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是针对职业培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提取一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主要用于对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
六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职业技能鉴定一是明确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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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工作的规定
各二级单位:
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生命线。
为整体提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局鉴定中心进一步加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力度。
持续提高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管理基础。
为达到培训效果,公司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骨干为学员讲解基础业务知识和平时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并针对鉴定考试有关方面抓出重点难点进行分析讲解,做到通俗易懂,人人掌握,为考取技能打好基础。
为了依法、有序、规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工作,现将鉴定和培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可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部门选择相应的专业报名并参加培训。
二、技能培训:根据劳动者的自身要求,贯彻实用性和有效性原则,选择确定相应的培训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强职业能力。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教学计划,做到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并逐步实行专业实训课程与职业鉴定考证培训课程的结合,实行技能鉴定与实训考核相结合的实训教学制度。
四、各二级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和组织本单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员工认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试,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
五、对报考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宣传动员及考前培训由规定的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并把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率和通过率分解到各二级单位,作为评价各二级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和重要依据。
对于在职业技能考证工作中做得好的二级单位和个人,鉴定中心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马虎应付,工作质量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
五、鉴定所必须严格考务管理,做好发布鉴定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考场监督、证书核发、数据上网、资料存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增加员工费用负担。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和培训收费交指定财务部门,由指定部门的财务立科目专项管理。
七、根据鉴定需要,考前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进行强化培训,由鉴定所制定培训标准,提供或指定培训教材、资料,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考前强化培训时间一般初级不超过30课时,中级不超过40课时,高级不超过50课时,各二级单位可利用休息日和晚上进行。
授课老师要求具有职称。
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正高级按每课时45元,副高级按每课时38元,中级按每课时34元计发。
各二级单位在
安排强化培训前需事先向有关部门报计划,同时向鉴定所报培训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八、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学院其他部门未经同意不得与院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教职员工不得以学院名义开展培训业务。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