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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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榆政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范围为榆林古城及榆阳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在该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全面兼顾,抢救第一、整体保护,突出重点、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民政、水务、林业、综合执法、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榆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破坏榆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投诉。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榆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城建设意见》(陕政办发〔2010〕96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县城建设步伐,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陕西省县城建设标准》,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投公司。

二、目标任务见附件。

三、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建规局、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参与,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由市政府公布。

四、考核奖罚(一)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逐项考核、量化打分、综合评估的方法,以实地查看为主,通过季度检查、半年小结、年终量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二)奖罚。

将城市(县城)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对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得分80分以下、排名后三位的,市政府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投公司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对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2012年全市城市(县城)建设管理目标任务附件: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一、全面启动空港新区建设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4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4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8日全市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从2017年4月15日至十九大闭幕,在全市集中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依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火灾防控体系,确保全市夏季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2017年4月15日起至党的十九大闭幕结束。

(一)部署阶段(4月20日前)。

各县区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行业系统制定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0日至十九大闭幕)。

各县区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加强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打牢消防基层基础,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各部门、行业系统按各自职责,扎实推进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

(三)总结考核阶段(十九大闭幕后三天内)。

各县区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行业系统要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提升防火、灭火能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榆政办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08〕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古籍文献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8〕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榆林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历朝历代留下了较为丰富的古籍文献。

这些文献作为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既是榆林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又是我们进行现代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

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对这些古籍进行妥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促进文化传承、延续文化血脉、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全市古籍的存藏状况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家底不清;许多单位的古籍存藏条件较差,古籍脆化、老化、破损现象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因此,有效保护和整理我市的古籍文献资料,是当前我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市古籍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弘扬榆林优秀文化,建设西部强市作出贡献。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1〕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1〕2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查主体第三章督查内容和对象第四章督查方式和方法第五章督查程序第六章结果应用第七章工作纪律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九章附则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督查,是指榆林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运用台账式统筹、清单式管理和项目化推进,规范闭环工作流程,健全督查制度机制,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章督查主体第四条市政策研究督查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指导、统筹全市政府督查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确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按照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建规[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日榆林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建设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的重要途径。

按照十九大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47号)、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陕西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陕发改规划〔2017〕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

各县市区要制订完成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实施方案,确保进城落户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坚决取消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不合理的落户限制。

督促各县市区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落实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享受的便利项目,逐步实现“一证通”,确保居住证领取门槛不高于中省标准、享受的各项基本服务和办事便利不低于中省标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6【实施日期】2011.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榆林市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榆林市自然风光独特,民俗风情浓郁,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广阔。

为了促进全市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榆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乡村旅游是以乡村自然风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环境依托,以城乡居民为目标市场,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观光、娱乐等需求的旅游活动形式。

发展乡村旅游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有利于促进城乡交流,满足人们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积极开发农村蕴藏的自然生态、生产生活、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市旅游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三大建设” 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参与、突出特色、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发展“城市近郊型、景区依托型、交通沿线型、黄土文化型、大漠观光型”的区域特色乡村旅游产品体系,推动全市乡村旅游快速健康发展。

(二)奋斗目标:到2015年,全市建成10个乡村旅游示范点,100个乡村旅游特色村,1000个星级户,直接从业人员2万人,间接从业人员10万人;实现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300万人次,直接收入2亿元,综合收入10亿元,建设独具特色的“边塞大漠风光·黄土黄河风情”乡村旅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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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及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3
【实施日期】201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及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及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及保护
规划编制审批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建办规〔2014〕5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规划编制审批,扎实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和保护性建筑普查申报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一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榆林,三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神木县、府谷县、佳县,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神木县高家堡镇,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米脂县杨家沟村,三座省级文化旅游名镇(街区)-神木县高家堡镇、横山县波罗镇、绥德名州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方面,我市2006年修编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时,同步修编完成了榆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神木县和佳县2014年编制完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通过了省住建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尚未完成报批工作;府谷县尚未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神木县高家堡镇保护规划还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米脂县杨家沟村尚未编制名村保护规划。

二、工作目标
以保持城镇、乡村、街区的历史特色、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为主旨,以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为目标,以全面普查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为基础,以积极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重点保护建筑申报为手段,进一步
规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水平,坚决制止对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破坏行为,实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把榆林打造成西部文化大市。

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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