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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方式采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四条由各营业网点后台人员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查询,各营业网点助理负责本网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的业务包括银行账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信贷业务、其他银行业务。

第六条身份证核查范围、操作及客户资料的保管一、银行账户业务(一)开立或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身份核查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具备有联网核查业务用户号的后台人员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1.客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并将客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开立或变更资料一同保管,按年装订,作永久保存。

2.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3.客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各营业网点可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通过向公安机关反馈疑义信息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若确为虚假证件,各营业网点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若为真实证件,应将身份证签发机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同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各机构应遵照本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信息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反洗钱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人行及省联社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1。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天津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划分标准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操作指引

天津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划分标准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操作指引

天津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划分标准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操作指引(讨论稿)1、总则1.1 目的本操作指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天津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从而有效地预防洗钱、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天津金融秩序。

1.2 制定依据本操作指引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6)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1.4 实施要求(1)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操作指引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或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确保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且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金融机构应确保所有职员都对本操作指引的内容有所理解,目的是培养职员的认知及警觉性,以预防洗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金融机构应利用最新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2.1 客户身份识别的时机(1)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包括:开立账户、设立保险箱、贷款授信、开立保函、受托理财、申领银行卡等;(2)进行超过规定金额(均包含本数)的交易时,如: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时;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3)跨境汇兑;(4)利用电话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5)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6)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7)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8)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9)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10)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财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公司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建立本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操作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00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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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则一、为规范客户身份识别行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业务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一)、严格准入。

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重点识别。

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

(三)、详细登记。

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

(四)、及时报告。

第二节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资料审核(二)、识别客户身份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等措施进行核对。

(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1、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符合规定的客户,在现金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的,须留存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章印鉴,并在预留印鉴卡的空白处登记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印鉴卡经多次登记无空白后可要求客户更换印鉴卡。

(四)、开立账户对人民银行批准开立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对外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五)、资料保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成都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许可证副本、客户预留印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专夹保管,开户资料按会计档案保管规定的年限保管。

二、开立其他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资料审核1、一般存款账户的审核2、临时存款账户的审核(1)注册验资资金,应审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同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注册验资出资人的身份证件。

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的名称须一致。

公司正式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后,转基本存款账户并报人民银行审批。

(2)临时机构,应审核设立临时机构的有关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3)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机构,应审核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发出开立结算账户通知书。

(二)、识别客户身份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等措施进行核对。

(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1、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符合规定的客户,在行内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的,须留存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章印鉴,并在预留印鉴卡的空白处登记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印鉴卡经多次登记无空白后可要求客户更换印鉴卡。

第三节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识别客户身份1、审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2、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3、选择开户交易先联动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交后在系统中查找该客户的身份信息。

(1)、客户身份信息正确齐全的,无需再建立该客户信息。

(2)、客户身份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可通过客户信息系统增加或修改该客户信息。

(3)、如没有客户的身份信息,则自动联动“增加个人基本信息”交易,完整输入该客户信息。

在(2)、(3)两种情况下,须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还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资料保存存款交易凭证、客户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联网查询交易凭证随传票装订。

二、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识别客户身份1、审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2、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3、选择开户交易先联动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交后在系统中查找该客户的身份信息。

(1)、客户身份信息正确齐全的,无需再建立该客户身份信息。

(2)、客户身份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可通过客户信息系统增加或修改该客户信息。

(3)、如没有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则自动联动“增加个人基本信息”交易,完整输入该客户信息。

在(2)、(3)两种情况下,须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还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资料保存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客户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联网查询交易凭证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存款交易凭证随传票装订。

第四节银行卡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申办个人锦程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1、应审核《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2、应对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进行补正。

(二)、识别客户身份1、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打印联网核查交易凭证。

(三)、登记信息1、按照相关要求增加该持卡人的信息。

2、预留持卡人信息不完整,或与《申请表》上信息不一致的,提示客户增加或修改信息。

3、持卡人信息准确完整的,无需再建该持卡人信息。

在1、2两种情况下,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料保存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联网核查交易凭证及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传票交事后监督保管,定期装订保存。

二、开通个人卡网上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1、审核客户提供的《成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个人)》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

2、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注册账户凭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不齐全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

(二)、识别客户身份1、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2、核对客户是否在成都银行开立账户。

3、刷卡或刷存折,系统读取账户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校验通过后,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账户支付密码,系统校验账户支付密码及磁道信息。

(三)、登记信息1、账户校验完成后,打印《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交客户填写相关内容,柜员按申请表内容为客户开通相关电子渠道、设定电子银行密码(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完善客户注册信息及其它相关处理操作。

2、校验通过后,柜员打印《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个人)》交客户签字确认,须打印客户证书两码信封。

(四)、资料保存1、《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银行留存联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网核查交易凭证作为传票附件留存。

2、《成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个人)》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

第五节现金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身份(一)、对人民币单笔5万(含)元以上现金存款业务,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存款凭证背面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代理他人办理业务的,应审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并在存款凭证填写基本信息。

(二)、对人民币单笔5万(含)元以上现金取款业务,应当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必要时,审核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取款凭证背面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代理他人办理业务的,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审核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取款凭证背面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基本信息。

第六节非账户一次性交易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身份(一)、对未在成都银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人民币单笔金额1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现金汇款业务,应当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将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地或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在传票背面,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随传票装订。

(二)、未在成都银行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无卡、无折现金存款业务,应参照第一项规定操作要求处理。

1、同一客户同时办理多笔无卡、无折存款业务的,可以只留存身份证件一张复印件。

2、同一客户经常在本营业机构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可以留存一张身份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

第七节非账户一次性交易的客户身份识别一、以上所有操作客户身份识别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应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宝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二、重新识别的措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八节客户身份证件核对内容一、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记载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包括:类型、号码、姓名、性别、住所、有效期限等。

二、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居民身份证件的,按照人民银行联网核查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经验证信息一致的,在打印的联网查询交易凭证上签章。

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不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受理网点不具备居民身份核验的技术条件,经办人员应尽责核对。

三、同一柜员在同一天为同一客户办理多笔交易时,可以只进行一次联网核查。

对身份证件有疑问的应通过非接口方式登陆联网核查系统中核对照片并打印。

四、如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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