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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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3.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和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需要出庭做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做证。

7.鉴定意见。

鉴定可分为诉讼内的鉴定和诉讼外的鉴定。

诉讼内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反之,诉讼外的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诉讼外的鉴定,既可能在诉讼发生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发生前所获得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使用,具有类型化特征的鉴定意见,例如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医疗鉴定等。

类型化鉴定通常要求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另一类是非类型化鉴定,它不像类型化鉴定那样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经常发生,因此对鉴定人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只要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可以进行鉴定。

证据种类与分类

证据种类与分类

(五)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交 由鉴定部门而得到的书面结论。 2.鉴定结论中的问题: 规范鉴定主体 ; 规范鉴定程序 ; 规范鉴定结论的效力标准 .
3.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
一些国家将鉴定人的意见定位为证言, 专家可以作为证人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属于证人 证言性质
(六)视听资料
邵达立诉张尔申案
诉讼时间:2001年1月 原告:邵达立 被告:张尔申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达立和被告张尔申原本是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同 事。2000年3月8日,该公司电脑上收到了29封相同内容的英文电 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邵达立是被迫辞职的,因为他盗用公 司资金并用假收据谋取财产。”原告看后气愤异常,根据这些邮 件的发信地址(eszheng@),原告断定这是被 告所为。2000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被告在互连 网上散发的电子邮件中,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及侮辱性语言对其名 誉进行诽谤,要求法院判决张尔申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 失及经济损失共计51563元。
2.物证与书证,鉴定结论,勘验 笔录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 记载或表述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 证明作用的书面载体. 2)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3)物证与鉴定结论. 4)物证与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被害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在狭义上仅指当事人在诉 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 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 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当事人陈 述还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 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 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 述等.
原告收集的证据
1)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北京大学心理系临床实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两个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证据有三大类,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行政诉讼证据。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民事诉讼法5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审判者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58条》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等。

这些证据种类的规定,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凭证、信件等,这些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工具、证件、衣物、车辆等,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展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口头陈述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鉴定结论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展现案件现场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说明,这些陈述和说明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保全必须及时。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诉讼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的运用中,审判者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裁判。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一、物证
2.证明力 ▪ 特点 客观性 直观性 ▪ 具体把握 把握外部特征 把握材料属性
二、书证
1.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特征 ▪ 多样性 ▪ 关联性 ▪ 可知性
二、书证
3.书证与物证 ▪ 区别 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 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 ▪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六、当事人陈述
2 .当事人承认 ▪ 含义 当事人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 表示 当事人承认有别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 法律效力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 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 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陈述
▪ 构成要素 承 认 的 时 间 : 诉 讼 上 的 承 认 , 不 包 括 诉 讼 外的承认 承认的对象:由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审判 人员做出 承 认 的 方 式 :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原 则 , 默 示为例外
▪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证明力与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 具备的内容要件。
➢ 证据力与证明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力 证明力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证据的种类
➢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BCDE
三、证人证言
➢ 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 人在场,其中( )不能作证人。 A.张某是盲人 B.王某是聋哑人 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 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 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

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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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以录音做证据选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两者的来源不同、取得方式不同、载体不同。

关键是你录音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是证人就案情做的证言那就是证人证言,如果不是那么就应该是视听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操作中,如果证人不出庭,证人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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