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什么条件可以离婚 哪些条件下可以离婚

什么条件可以离婚哪些条件下可以离婚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4、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这都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过这样的自由也是要建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
夫妻只有在满足了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结婚、离婚。
那么实践中,▲什么条件可以离婚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的具体介绍。
▲一、什么条件可以离婚?什么条件可以离婚?法律有规定。
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实中如果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无法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是婚姻法从考虑保护妇女、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规定在这三个时期中,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保护妇女、母亲和儿童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一)、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看婚姻结合的基础。
2、看婚后感情建立和发展变化情况。
3、看离婚的理由。
4、看婚姻现状中有无和好因素。
▲二、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怎么办?离婚分为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二种,那么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手续怎么办?▲(一)、协议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手续怎么办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双方感情破裂后,通过协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条件1. 合法性:离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真实性:离婚申请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有效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五、离婚协议1.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
2.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离婚诉讼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具有法定代理权、起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 诉讼程序:离婚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

2024年离婚条款全集(最新版)一、总则1. 本条款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离婚案件。
2. 离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离婚诉讼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家庭、子女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条件1.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
2. 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a.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财产分割1. 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2. 离婚双方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
4.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子女抚养1.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 双方轮流抚养的,各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3. 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归谁,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离婚登记1. 协议离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 离婚登记时,应当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
3. 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双方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六、诉讼离婚1.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 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应当保持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涉外离婚1. 我国公民在国外与他人结婚的,可以在国内申请离婚。
2. 在国外离婚的,应当依照当地法律进行,并提交当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3. 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依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处理。
八、其他规定1. 离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离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离婚双方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离婚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离婚法律规定中国人民离婚法律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以下是离婚的几种情况和相关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办理离婚手续终止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探望等事项。
其次,夫妻双方也可以因感情破裂而申请离婚。
如果夫妻真实反映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离婚进行审查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安排调解,以促使夫妻双方和解。
如果调解仍然无效,法院将判决离婚。
同时,法院会依法判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
另外,家庭暴力是引发离婚的常见原因之一。
中国的婚姻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受到家庭暴力或遭受其他不公平对待,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判决是否允许离婚,并给予受害方保护。
此外,有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继续婚姻生活,也可以申请离婚。
法院将根据双方的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也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分居期满后,法院会酌情判决是否允许离婚。
在中国,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探望等相关问题。
对于财产分配,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和探望,法院将依法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福祉。
总之,中国的人民离婚法律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感情破裂离婚、家庭暴力离婚、丧失劳动能力离婚以及分居满两年离婚等方式终止婚姻关系。
同时,婚姻法还明确了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和探望等相关问题,以保护离婚双方和孩子的权益。
离婚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离婚的定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协议离婚1. 条件:(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2)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3)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
2. 程序:(1)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诉讼离婚1. 诉讼离婚的条件:(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有下列情况之一: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④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诉讼离婚的程序:(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3)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四、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1. 子女抚养原则:(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保障子女合法权益;(3)尊重子女意愿。
2. 子女抚养方式:(1)子女由一方抚养;(2)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3. 子女抚养费用:(1)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2)抚养费用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五、离婚后的财产分割1. 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3)照顾无过错方;(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 财产分割方式:(1)协议分割;(2)法院判决分割。
六、离婚后的赡养问题1. 赡养原则:(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 赡养方式:(1)子女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赡养;(2)子女对父母进行生活上的照顾。
七、离婚后的子女姓名变更1. 子女姓名变更条件:(1)子女成年后自愿变更姓名;(2)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
2. 子女姓名变更程序:(1)子女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姓名申请;(2)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变更。
2024年离婚起诉法律步骤详解合同

2024年离婚起诉法律步骤详解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离婚起诉条件1.1 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1.2 特殊情况的离婚起诉条件2. 第二条离婚起诉材料准备2.1 起诉状的书写要求2.2 需要的附件和证据材料3. 第三条离婚起诉状提交3.1 起诉状提交的时间要求3.2 提交起诉状的法院选择4. 第四条法院受理与立案4.1 法院受理的时间限制4.2 立案后的相关程序5. 第五条离婚调解5.1 调解的程序和流程5.2 调解失败后的起诉程序6. 第六条离婚诉讼开庭6.1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6.2 开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7. 第七条判决与上诉7.1 判决的种类和效力7.2 上诉的条件和程序8. 第八条离婚证的领取8.1 离婚判决书生效的时间8.2 离婚证的领取流程9. 第九条离婚后财产分割9.1 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9.2 特殊财产的分割处理10. 第十条子女抚养问题10.1 抚养权的归属判定10.2 抚养费的计算与给付11. 第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11.1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1.2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12. 第十二条离婚诉讼费用12.1 诉讼费用的标准12.2 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13. 第十三条律师代理13.1 律师代理的必要性13.2 律师代理的费用和责任14.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4.1 合同解除的条件14.2 合同终止的程序和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起诉条件1.1 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并且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1.2 特殊情况的离婚起诉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如家庭暴力、重婚、姘居、赌博、吸毒等,一方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一方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条离婚起诉材料准备2.1 起诉状的书写要求2.2 需要的附件和证据材料附件和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财产证明、证据材料等。
离婚起诉时使用的最新版合同文档2024年版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离婚起诉时使用的最新版合同文档2024年版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离婚起诉的条件和范围1.1 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1.2 起诉离婚的适用范围2. 离婚起诉的文件和证据2.1 起诉离婚所需提交的文件2.2 起诉离婚所需提供的证据3. 离婚起诉的程序和时效3.1 起诉离婚的程序步骤3.2 起诉离婚的时效规定4. 离婚起诉的费用和支付4.1 起诉离婚的费用标准4.2 起诉离婚费用的支付方式5. 离婚起诉的调解和和解5.1 离婚起诉的调解程序5.2 离婚起诉的和解协议6. 离婚起诉的审判和判决6.1 离婚起诉的审判程序6.2 离婚起诉的判决结果7. 离婚起诉的上诉和再审7.2 离婚起诉的再审条件8. 离婚起诉的子女抚养权8.1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8.2 子女抚养权的具体分配9. 离婚起诉的财产分割9.1 财产分割的原则和规定9.2 财产分割的具体执行10. 离婚起诉的债务处理10.1 离婚起诉的债务认定10.2 离婚起诉的债务承担11. 离婚起诉的赡养费和赔偿11.1 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1.2 离婚起诉的损害赔偿12. 离婚起诉的隐私保护和保密12.1 离婚起诉中的隐私保护12.2 离婚起诉中的保密义务13. 离婚起诉的法律适用和解释13.1 离婚起诉的法律适用13.2 离婚起诉的解释权归属14. 离婚起诉的签订和生效14.1 离婚起诉的签订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离婚起诉的条件和范围1.1 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如下:(1)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3)双方分居满两年;(4)一方有重大过错,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1.2 起诉离婚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
离婚案件法律分析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案件之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离婚案件的类型、离婚案件的程序以及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以期为从事离婚案件司法实践工作的法律人士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继承并完善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程序法,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起诉、审理、执行等程序。
三、离婚案件的类型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3. 自诉离婚自诉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定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四、离婚案件的程序1. 起诉与受理离婚案件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2. 审理与判决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3. 执行与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五、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1. 离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提出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4)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2)子女抚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谁,由双方协商确定;(3)子女抚养费: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由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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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标题:论离婚的法定条件系别:政法系专业:法律事务学号:姓名:指导教师:2010年 5月 20 日摘要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
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
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因此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司法工作多年的老问题。
如何能既最大程度上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
关键词:离婚;感情破裂;婚姻破裂目录摘要 (1)目录 (2)引言 (3)1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3)2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 (4)3 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构想 (7)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离婚的法定条件引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
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 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1.1在诉讼离婚中,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离与否的标准,最早见于一九四二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
“感情恶劣”与现行婚姻法的“感情破裂”的表述没有大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恶劣”的程度似乎要严重于“破裂”。
用感情作为维系婚姻的纽带,源于恩格斯的一段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恩格斯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消失”或被“排挤”掉了,那么分手对于双方和社会都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一九三一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一九三四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采用“感情”说,一九五O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没有采用“感情”说。
“感情”之说是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确定下来的,二OO一年修改时沿用。
此说如《苏维埃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苏维埃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
这两个法律都没有规定离婚的条件,只看当事人的离婚态度是否“坚决”。
而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在“坚决”的态度后面加了一个“调解”环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没有一个离婚的标准,显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有了标准,但不具体,也不好操作。
一九八O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OO一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都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了标准比没有标准是一个进步,但“感情”的东西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要断定“破裂”与否,运作起来是很难的。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九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审理离婚条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意见》列举了十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给了审判人员衡量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尺子。
2 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我国婚姻法确定“感情破裂”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一大进步,这一规定为没有“感情”的夫妻解除了离婚的桎梏,为双方重新寻找“感情”提供了条件。
但是,单纯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不管从法理上说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存在一些弊端。
2.1感情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用不由法律调整的东西来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任意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感情是人的一种心态,《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感情一是指“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列的心理反应”;二是指“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
”心情心情,顾名思义,它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而法律调整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它不能调整人的思想(如不能惩治人的思想犯罪)。
所以用调整行为的法律去调整思想,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属于外延太宽,概念不严谨。
2.2感情既是主观的东西又是抽象的东西,运用起来不好把握尺度。
“感情”不是外在的“行为”,它存在于人的思维中,对于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之间有无感情,无法用仪器测量,也无法用量词来表述。
虽然可以用列举行为人之间的若干行为来论证彼此之间的感情好坏,但人的感情是既复杂又十分丰富多彩的,而列举的行为极其有限(如一九八九年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十四种感情破裂的行为,新的婚姻法缩减为五种),永远不可能与千姿百态的“感情”相对等。
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将有感情的夫妻看成是无感情的,将无感情的夫妻看成是有感情的。
势必造成“捧打鸳鸯”或“乱点鸳鸯谱”的现象存在。
2.3离婚法定条件的法律本身存在矛盾。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准离婚。
”该条第三款接着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⑷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⑸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这几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赌博、吸毒、失踪等与感情无关。
司法解释中的性无能、患精神病、恶疾、被判处徒刑等客观事由与主观感情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所以法律的这些条款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即一方面强调“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条件,另一方面又罗列与感情无关的客观事由。
等于是对“感情”标准的既肯定又否定。
2.4违反了“破裂”的离婚原则。
从我国的婚姻法学上看,我国在离婚问题上一贯实行“破裂原则”,也叫“无过错原则”。
即不问引起离婚的具体原因如何,不讲有无过错,只要夫妻一方认为婚姻产生破裂,夫妻共同生活难以维持,即可起诉离婚。
而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到不能挽回和补救的程度,即可判决离婚。
但从现行《婚姻法》条文上看,我国婚姻法又采用了“过错原则”。
即把一方的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和理由。
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所列举的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人员、赌博、吸毒等都是一种过错。
既然无法在一起生活下去了分手就是,何必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一方有过错时才能算“感情确已破裂”,才能离婚呢?按照这种规定,假如一方找不出对方的“过错”,他(她)就无法离婚了?最起码也要创造条件“分居二年”才成,当事人不痛苦万分吗?这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相比,有些走样了。
2.5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理论上存在弊端,也必然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对于婚姻规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
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定离婚条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姻当事人“实质上已经离异了”,如何真实地记录“婚姻内部的崩溃”,确实遇到了不少难题。
根据媒体和第一线的材料反映,在实践工作中凸现出如下一些问题:2.5.1举证难。
要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举证。
但感情的东西是一种思想意识,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行为,所以要抓住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或“行为”,并以“证据”的形式反映出来,是很困难的。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私人侦探社生意兴隆,就是婚姻当事人取证难,只好借助于专门的力量去“按图索骥”取证。
这样,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大大增加。
反之,如果不花这笔“冤枉钱”,取不到“感情破裂”之证,明明已经死亡的婚姻也解除不了。
例如:刘女士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发现下岗的丈夫吸毒,屡劝改不了,并闹得不可开交,刘女士只好起诉离婚。
但在法庭上其丈夫秦某矢口否认吸毒,刘女士也无法取到秦某吸毒的证据。
刘女士聘请律师去找几个曾经称目睹过秦某吸海络因的人,但人家一口否认,谁敢指证吸毒者呀,平时躲都来不及!在无证的情况下,法庭只好判决不离。
2.5.2定性难。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怎样才是“屡教不改”,这些离婚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定性。
“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新名词,是第一次被写进《婚姻法》,又没有相应的解释。
什么样的行为才叫“家庭暴力”?某省人大在二OOO年通过了一个《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是这么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人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人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催残的行为。
但这仅仅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不可能搬到离婚中去,也不可引用到判决书上。
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曾有人提议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但最终没有界定,作了“模糊处理”。
实践中也只好“模糊判决”了。
例如:某镇长起诉离婚,其妻是教师,反驳说丈夫实施家庭暴力。
经查证,结婚二十五年来打了十五次架,每次妻子或打输了或有伤,平均两年打一次多一点,算不算“暴力”呢?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很难认定。
同样道理,“屡教不改”也难倒了法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要赌博几次或赌博多长时间才算“屡次”呢?又要经过谁教育才算经教育呢?是配偶、家长、朋友、亲戚“教育”算数,还是要经政府、公安、司法机关“教育”才算“教育”?又要经过多少次的教育才够得上“屡教”呢?实际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曾有一个案子,有关部门作为一个案例讲课:妻子起诉离婚,“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丈夫赌博屡教不改,并列举了知情人的证词。
丈夫答辩说我是与朋友搞文娱活动,不是赌博,说我搞赌博有谁抓到了我吗?开完庭后,妻子取“抓”的证据。
一天她发现丈夫又去赌,报警抓了丈夫,并罚了款,妻子将公安的材料复印交法庭,法庭据此判离了,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婚姻法》上讲的赌博屡教不改的才判离婚,我仅被抓一次,只被教育了一次,起码要上了三次才算“屡次”吧,中院觉得上诉有点理由,不好下判,经研究,只好发回重审,不讲判之有理,也不讲判之无理,把难题推给了下级法院。
2.5.3“感情破裂”认定难。
虽然现行的婚姻法列举了在“五种”情况下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但在实际生活中,导致思想感情破裂的情形何止五种呢?五十种也列举不完。
一九八九年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列举了十四种,除被上升由为法典的五种外,尚有九种地位不明,二OO一年和二OO四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中没有讲明一九八九年的司法解释是否还适用,也未重列另外九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