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也谈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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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限售股减持避税_大小非减持避税介绍1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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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纳税:100×14.73×(1-15%)×20%=2500万 奖励金额:2500×40%×90%=900万
二、营业部避税政策解读
按照我国相关税法条款:“对个人取得的政府奖励( 包括企、事业单位取得政府奖励后再奖励到个人), 除有政策规定可以减免外,应全额按20%(“其他所 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国家税法的 相关条款,纳税客户得到税收优惠,还应该按照优惠 金额的20%上缴所得税。
全流通后IPO公司发行前限售股个人客户: 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票上市 首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20%
一、国家限售股减持政策
个人所得税分成比例:
国税:60% 地税:40%
本公司营业部可以帮 助客户规避大小非减
持个人所得税啦
我营业部与相关地方政府进 行合作,可以对在我部开户 并减持的大小非客户,进行 个人所得税纳税奖励,奖励 金额为所纳个税地税部分的 90%。
目录
一、国家限售股减持政策 二、营业部避税政策解读 三、营业部优势
一、国家限售股减持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出台的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167号 ),决定自2019年1 月1日 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 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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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部避税政策解读
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票上市首日收 盘价×15%×减持股数)×20%
奖励金额=个税地税部分×90% = 预扣预缴所得税额× 40%×90%
二、营业部避税政策解读
举例:客户减持新都化工1000万股,上市首日 价14.73元。

限售股解禁与公司股份送转行为基于交易所监管前后的比较

限售股解禁与公司股份送转行为基于交易所监管前后的比较

限售股解禁与公司股份送转行为:基于交易所监管前后的比较限售股解禁与公司股份送转行为:基于交易所监管前后的比较戚拥军周梦雨摘要:限售股解禁问题自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就一直困扰着国内A股市场,上市公司通过送转股份的方式配合解禁限售股股东高价减持成为一种屡试不爽的“割韭菜”策略。

研究发现:限售股解禁规模越大,上市公司送转股份的可能性和送转的比例就越高,并且首发限售股解禁对公司股份送转行为的影响作用大于定增限售股解禁,而定增限售股解禁对公司股份送转行为的影响作用又大于其他限售股解禁。

随着"高送转”之风不断蔓延,沪深交易所开始严格监管,各类限售股解禁对公司股份送转行为的影响作用因此而明显减弱,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促进了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限售股解禁;送转股,交易所监管DOI :10.3773/j.issn.1006-4885.2020.09.048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2-9753 ( 2020 ) 09-0048-201引言在沪深两市成立不到30年的时间里,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股票的流通市值持续快 速增长。

截至2019年底,上交所共有上市公司1572家,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分别为35.55万亿元和30.13万亿元;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205家,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分别为23.74万亿元和18.22万亿元。

与之相伴的是限售股解禁和减持问题越来越严重,对A股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绝大多数限售股的成本通常远远低于其市场价基金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编号:71572195 )。

作者简介:戚拥军( 1972-),湖北枝江人,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周梦雨( 1997-),湖北荆州人,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48科学决策2020.09限售股解禁与公司股份送转行为:基于交易所监管前后的比较格,解禁后便会大量抛售。

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真的能少缴增值税吗?

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真的能少缴增值税吗?

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真的能少缴增值税吗?作者:齐洪涛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47期2017年10月2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刊登了一篇《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影响增值税》的文章,该文作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将所有限售期间的送、转股可扣除的买入价以发行价为准,不考虑除权因素,使得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少缴增值税有了高送转的动因。

并举例说明了限售股高送转增值税的两种计算方法。

如果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真如《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影响增值税》作者所言“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影响增值税”,那将是天大的漏洞。

那么,上市公司限售股高送转真的能少缴增值税吗?到底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限售股的概念及相关规定限售股是指在一定时限内被限制转让的公司股份。

一般而言,对于企业投资者,国内证券市场上的限售股主要包括:(1)股改限售股。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且附带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2)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包括新股限售股和机构配售限售股,即对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或机构投资者通过网下申购获得的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要求;(3)定向增发限售股。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股份;(4)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发行股份形成的限售股;(5)送股及转股限售股。

上述限售股所孳生的送、转股形成的限售股。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的通知
其 他 各 方 当 事人 应 缴 纳 的 印花 税 照 章 征 收



对合 同
2

2 0 0 6 年股权 分置 改革新老划断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上

市 的 公 司形 成 的 限 售 股

以及上 市 首 日 至 解 禁日期 间 由上 述 股份

对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直属 库 承 担 商 品 储 备 业 务 自 用
、 、


个 人 转 让 限售 股 以每 次 限售 股 转 让 收 入 减 除 股 票原 值
, 。 。
棉 糖 肉 盐 ( 限 于 中央 储备 ) 等 6 种 商 品 储 备 任 务 取 得 财 政 储 备


和 合 理 税 费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限售 股 转 让 收 入 ( 限 售 股 原 值 + 合 理 税 费 )
应 纳 税额
=
承担 中央政府 有关部 门 委托 商品储备业务 的储 备 管理 公

应纳税所 得额x 2 0 %

司 及 其 直属 库 直属 企 业 名 单 见 附 件


省 自治区 直辖 市财政 税
策 明确如 下

按 照 财 产 转让 所 得

适 用 2 0 %的 比 例 税 率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本通知 所称 限售 股 包 括

解除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可以不缴个税的两大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解除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可以不缴个税的两大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解除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可以不缴个税的两大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编者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企业股权的,个人转让方应当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实务中,许多股转交易十分复杂,交易结果难以预期,一些交易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解除或取消。

本文结合现行个税的有关规定,简要分析在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被取消或解除的情形下个人转让方是否仍然需要缴纳个税的问题。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两主体应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要素如下:1、纳税申报在个人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纳税申报的程序性义务,应当在下列事项成就的次月15日前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扣缴税款股权受让方向个人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转让方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收,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于扣收税款的次月十五日之前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二、两类解除股权协议的情形不缴个税在实务中,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可能会因为发生纠纷、争议、其他协商事项或因违法事项而主动或被动地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但由于在纠纷、争议或其他事项发生之时,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股权转让价款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支付,甚至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收回了被转让的股权,并退还了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当所涉个税已经扣缴完成时,个人转让方是否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回税款,当所涉个税尚未扣缴时,个人转让方是否可以不缴个税?针对这两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生在四川的一个个案作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共有两条,规定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如何避开个税

股权转让,如何避开个税

股权转让:税务机关紧盯个税核心提示:税务机关将股权转让列为个税征管重点,积极探索征管新机制,强化征管力度,股权转让不纳税、少纳税面临巨大风险。

在经济转型升级、企业重组中,股权交易频繁发生。

税务机关将股权转让列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积极探索征管新机制,强化征管力度,股权转让不纳税、少纳税面临巨大风险。

税务机关紧盯股权转让个税2014年10月9日,江苏省某市地税局成功入库一笔高达1.2亿元的跨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在经济转型升级、企业重组中,股权交易频繁发生,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事项。

股权交易往往伴随复杂的税收问题,其中个人所得税广受关注。

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降低涉税风险,成为股权转让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记者从10月召开的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加强非劳动所得管理,特别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被列为税务机关当前及今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

实际上,最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只增不减,股权转让项目一直是全国税收检查的必查对象。

股权转让不纳税、少纳税一旦被查出,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重庆、江苏、湖北、海南、陕西和青岛等省市已经制定了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法,建立了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

在这些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研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通过准确定义转让行为,合理界定纳税时点,科学设计评估方法,打造涵盖股权设立、交易、注销全链条管理机制。

江苏、湖北建立征管新机制记者了解到,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下,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新手段、新机制。

其中,江苏省地税局、湖北省地税局的做法已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江苏省地税局加强了股权转让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该局首先加强了部门协作,构建起股权征管协作体系。

他们加强与工商、商务等部门的联动,构建起多层次的股权转让信息收集体系,定期从省工商局获取股权登记信息并下发各地税务机关比对核查。

境内上市公司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征税后,再次转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境内上市公司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征税后,再次转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境内上市公司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征税后,再次转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重要提示: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财税微波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若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可通过文末留言,或与“财税微波” 或 “丁潇” 或 “作者” 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以下为正文:境内上市公司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征税后,再次转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提示:本文持股均为直接持股,不包括通过持股平台持股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缘起:事有凑巧,发生了一个案例,案例是某上市公司对员工增发了限制性股权,该限制性股权禁售期结束,是否免征个税?上海某区税务局要征,而且征了不少了。

拿了这个问题在朋友圈讨论,除了没看到没发言的,只有四个人与众不同。

他们分别是程平,张海川,徐贺和我自己。

其他同学们发言的,都认为要交。

徐贺和我找到了不征的线索,程平同学指出了问题的关键,而海川同学用案例和实践告诉我,不用交,有案例为证。

程平与海川可以称为个税双姝。

我对这个个税组合非常满意,再有个税问题都是找他们讨论。

案例结果,原来要求征税的上海某区税务局经过沟通,认为可以不征个税。

上周,徐贺发了一个文件给我,现在有明文规定,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

金杜研究院在20170707日其官微文章《股权激励中的那些税务和财务问题》后附留言中对此问题答复为: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第四条:“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与避税策略

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与避税策略

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与避税策略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优惠和避税策略是企业考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和避税策略进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优惠是企业可以获得的一项重要待遇,能够减轻股权转让方的负担,提高交易效率。

以下是股权转让的一些常见税务优惠政策:1. 股权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实行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

例如,我国在鼓励创业投资和创新型企业方面,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2. 股权转让免税政策一些国家或地区对股权转让给予免税政策。

例如,新加坡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实行免税,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也可以享受部分免税优惠。

3. 股权转让的差额补偿政策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可能无法在一次交易中支付完毕。

一些国家或地区允许买方将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并对其中的差额补偿进行相应的税务优惠。

4. 股权转让的固定资产税优惠政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规定的时间表继续使用,可以获得相应的固定资产税优惠政策。

这对于企业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是一个激励和鼓励政策。

5. 股权转让的居民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居民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实行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

例如,我国在部分地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实施居民所得税政策,给予了较为宽松的税收减免或优惠。

二、股权转让的避税策略除了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减轻股权转让交易所涉及的税务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权转让避税策略:1. 利用不同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转让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率差异较大,企业可以通过选择转让地点,将股权转让至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特殊的股权转让结构企业可以通过特殊设立一些投资实体,利用股权转让结构的灵活性,将利益合理分配到不同的实体中,从而减少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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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也谈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避税!
送股是公司获得盈利的情况下,对股东的一种分红回报,向外界传递公司业绩向好的信息。

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通常会有高送转的方案,如10送10,10送8,10送5……,那么,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在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呢?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利用高送转可以避税,它的避税是怎样实现的?行内热议,高送转避税是利用了政策的漏洞,个税改革,高送转避税将无所循形,真的是这样吗?
智慧源,是一家专注于财税咨询的专业机构,2016年挂牌新三板(股票代码:837079),我们在实务中累积了大量资本交易税收咨询经验,帮助客户解决了很多财税难题。

下面我们通过限售股解禁前后发生高送转方案税负对比,为您分析限售股解禁后高送转的税务动因。

相关案例
陈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老股东,公司上市后,他手中的400万股股票成为限售股,成本为6元/股,股价为60元/股。

限售股解禁日期为2018年1月1日。

上市公司发布的高送转方案每10股送5股,陈某手中股票由400万股变成了600
万股。

按发生日期的不同,有两个方案,A方案发生于2017年12月,B方案发生于2018年2月。

两个方案中,假设陈某均于送股发生2个月后股价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把股票全部卖掉。

如果,陈某全部卖掉股票之前上市公司不发生送转股,其税务负担如下:
400万×(60-6)×20%=4,320万元
送股方案发生后,陈某手中股票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股价和成本变了,另一个是股票的数量变了。

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股价随之同比例下降。

A方案和B方案下,成本由原来的6元变成了4元。

股价由原来的60元变成了40元。

我们知道,上市公司股票复牌日或者上市首日之前形成的限售股,解禁前滋生的股份仍为限售股,解禁后滋生的股份不是限售股。

上市公司个人股东限售股转让需要计缴个税,非限售股转让则不需要计缴个税。

本案中,A方案发生于限售股解禁前,无论是陈某原来的400万股还是之后滋生的200万股,即总共600万股都是限售股。

B方案发生于限售股解禁后,陈某原来的400万股是限售股,之后滋生的200万股,不是限售股。

假设陈某在上市公司送股发生3个月后,全部卖掉手中的股份,产生的税务负担计算如下:
A方案,高转送发生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
600万×(40-4)×20%=4,320万元
B方案:高转送发生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
400万×(40-4)×20%=2,880万元
我们看到,按A方案,高送转发生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陈某卖掉全部股份,高送转对他的税务负担不产生影响,都是4,320万元。

按B方案,高送转发生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陈某卖掉全部股份比不发生高送转或高送转发生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节税:
4,320-2,880=1,440万元。

以上计算,是基于陈某限售股的成本有记录的情况,如果陈某的成本没有记录,成本将被核定为收入的15%。

陈某卖掉手中的股份,税务负担计算如下:如果上市公司不发生送转股:
400万×60×(1-15%)×20%=4,080万元
A方案:600万×40×(1-15%)×20%=4,080万元
B方案:400万×40×(1-15%)×20%=2,720万元
在这种计税方法下,按A方案,高送转发生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陈某卖掉全部股份,高送转对他的税务负担不产生影响,都是4,080万元。

按B方案,高送转发生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陈某卖掉全部股份比不发生高送转或高送转发生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节税:
4,080-2,720=1,360万元。

公司推出高送转或是出于经营规划和战略布局,但限售股解禁前后,发生高送转再减持股份,存在巨大的税负差,其合理性正在广泛地受到质疑,不断有声音建议监管层出台措施堵住相关税收漏洞。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体制改革步入进行时,剑之所指,旧有体制下存在的税收漏洞势将成为个税改革的重点。

预计,接下来的一年时间,会有至少30个个税补丁政策和实施细则陆续出台指导和规范新个税法落地实施。

个税体制改革,高送转避个税,将无所循形,真的是这样的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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