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0227)讲课稿
商标侵权的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象征,不仅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更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然而,近年来商标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将就商标侵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和个人对商标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商标侵权的危害认识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 监管力度不够。
商标注册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3. 利益驱动。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面对商标侵权这一严峻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商标法律知识的认识,增强企业和个人对商标保护的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商标法律法规,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
3.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和监管体系,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4. 增强维权意识。
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5.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在此,我要呼吁每一位企业、每一位消费者,携手共进,共同抵制商标侵权行为,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构建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商标市场环境而努力!谢谢大家!。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市场的不断开放和竞争的加剧,商标使用与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在商标使用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容易遇到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分析其影响以及解决措施。
首先,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先后顺序问题。
商标权利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享有该商标的专属权利,包括使用、转让等权利。
在先权利人则是指在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已经在某一地区使用、销售该商标的个人或者企业。
在同一地区内,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享有该商标的独占权利,但在先权利人则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因此,若商标权利人要求在先权利人停止该商标的使用,很容易引发纠纷。
其次,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影响主要是给予商标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浪费。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商标使用者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查询商标权以及在先权利导致的侵权而被他人起诉。
如果诉讼胜诉,商标使用者不但需要承担赔偿费用,还会损失商业信誉和商标市场价值。
此外,冲突需要进一步处理和解决,商标使用者也需要支付时间、经费及人力等成本。
最后,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办法主要是在商标注册前通过搜索、审查,避免重复使用以及尽可能避免侵犯在先权利。
同时,在遇到侵权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有意识地通过官方查询、征询法律意见等方式及早预防纠纷的出现。
同时,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与在先权利人协商,达成协议划分使用范围及协同经营等互利共赢的方案,以共同促进商标合法化和市场竞争。
在现实中,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对商家和消费者在商业运作和维权上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议商标注册活动应更加注重对已有商标资料的分析,企业应更加严格地根据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以避免在未来的商标维权中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同时,除了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商标的正常保护外,提高政府部门在商标保护、维权等方面的宣传和实践也是必不可少的。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是企业的形象代表,更是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识别的重要标志。
商标的合法权利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
随着商标的申请数量不断增加,商标之间的冲突与纠纷也屡有发生。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一个常见但又复杂的问题,本文将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进行研究,并探讨解决措施。
一、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概念及冲突表现形式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商标的权利。
而在先权利则是指先前取得对某一商标的权利,通常是指先注册商标或先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同商标申请的冲突:同一商标被不同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或者在先取得商标权利的申请人与后来的申请人之间发生冲突。
2. 商标使用的冲突:一方面是指商标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即某一商标的使用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商标权利人之间的使用冲突,即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与在先权利人之间发生冲突。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产生于以下原因:1. 商标申请系统不完善: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申请审查系统不够完善,可能导致同一商标被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
2. 商标权利人未及时维护权利:有些商标权利人未能及时申请商标续展,导致商标权利丧失,或者未能及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导致在先权利丧失。
3. 商标使用不规范:有些商标注册人未能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或者未能及时将商标使用情况变更通知商标局,导致商标权利丧失。
4. 商标权利人之间的恶意竞争:一些商标权利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了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手段,导致商标使用冲突。
为了有效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 加强商标权利保护:加强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提高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降低商标冲突发生的概率。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焦点问题,当前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加深,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表现,为此,要想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就要清楚地认识到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内涵和特征,在把握特征的基础上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因此,本文主要就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与对策展开讨论,并分析了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原因等问题,希望给相关的单位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对策探讨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的企业如同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力。
很多企业都在加强品牌建设,在一些优秀的企业中形成了响当当的品牌,打开了企业产品的销路。
其中有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宣传成本,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往往将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品牌在先权注册为商标,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一旦在先权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将有可能与侵权人对簿公堂,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基于此,加强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十分必要。
一、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内涵与特征(一)商标权的内涵与特征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取得商标权的单位或者组织有对商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别人的商标权。
商标权与著作权、财产所有权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要实行注册原则,并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商标权需要注册和登记才能获得,如果不注册将不适用于商标权取得,同时谁先注册谁便获得商标权,基于此,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树立维权意识,当产品和商标一经落实,就要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关部门申请注册商标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商标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独占权。
独占权也被称为专有性或者垄断性,独占权是商标权最显著的特征,取得商标权的单位或者组织专门享有对商标的处置权利,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摘要:商标权与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领域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概念,并分析两者之间的冲突原因。
我们还将介绍一些解决冲突的常见措施,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解决冲突的效果。
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重要作用。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先权利是指在特定时间之前已经享有某一权利的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发生冲突,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概念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区别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先权利是指在特定时间之前已经享有某一权利的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
在先权利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权益或其他法律权益。
在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在先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
三、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原因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商标注册冲突:当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容易引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已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利,而申请商标则享有在先权利。
2.侵权行为:当某人使用了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的商标时,可能引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被侵权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自己的商标权益,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该商标。
3.转让合同冲突: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果存在转让合同冲突,可能引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合同中涉及的权利归属、转让范围等问题可能导致权利冲突。
1.权利人协商:当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可以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权利纠纷。
2.法律诉讼:如果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诉诸法律。
通过法庭的判决,确定权利人的商标权益和在先权益。
3.改变商标:当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无法解决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改变商标,以避免冲突。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演讲稿

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我今天将为大家带来一个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演讲。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其产品或服务的象征,也是企业在市场中树立信誉和品牌形象的重要标志。
商标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对于商标权人而言,维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将进行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
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包括商标的侵犯和商标的假冒。
商标的侵犯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而商标的假冒则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造成消费者容易混淆的错误认识。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往往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商标的相似度。
商标的相似度是评判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标准之一。
相似度包括商标的整体构成、发音、意义等诸多方面的比较。
其次,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
如果两个商标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被使用,可能会引发混淆和误导,这将被视为商标侵权。
再次,公众的认知程度。
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考虑公众对被侵权商标的认知程度,尤其是对较知名商标的认知程度。
最后,商标的诋毁性和误导性。
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具有诋毁性或者误导性,可能会对商标所有人的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针对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一系列维权策略。
首先,提前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能够使商标权人取得对商标的专有权,便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行使维权权利。
其次,加强商业监测。
商标权人应定期关注市场动向,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保护商标的独立性。
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时,应遵守商标法规定,确保商标的独立性,不随意与其他商标混用。
第四,维权时机的把握。
商标权人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维权过程中,商标权人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首先,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
商标权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投诉,要求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零售业商标侵权纠纷演讲稿

零售业商标侵权纠纷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零售业商标侵权纠纷的问题。
商标侵权是一个在零售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对于品牌商和零售商来说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在本次演讲中,我将从商标侵权的类型、影响、解决方案等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商标侵权的类型在零售业中,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仿冒商品仿冒商品指的是盗用其他知名品牌商标或商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来获取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品牌商的商标权益,也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安全风险。
1.2 类似品牌标识有些企业可能将自己的商标设计与某个知名品牌的商标相似,以此来获得与之相关的品牌形象和消费者认知,以牟取利益。
虽然没有直接盗用别人的商标,但这种行为仍然侵犯了其他品牌商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二、商标侵权的影响商标侵权给零售业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经济损失品牌商的商标是其核心资产之一,商标侵权直接导致品牌商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下降,进而导致经济利益的受损。
同时,还需要付出巨额的法律费用和维权成本,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2.2 声誉受损商标侵权行为会让消费者对品牌商的产品质量产生质疑,品牌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这种声誉受损对于品牌商来说是难以估计的,往往需要长时间和大量资源来进行修复。
三、商标侵权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零售业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案:3.1 加强法律保护加强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是解决商标侵权问题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企业也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建立品牌保护联盟建立跨行业的品牌保护联盟是解决商标侵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通过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升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威慑力度。
3.3 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与意识提高消费者对商标侵权的认知与意识也是解决此问题的重要手段。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

Legal Svs t em A nd Soci et y ■—园匿圜l整型竺!型!!f苎型圭垒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郑曦摘要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强调以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首要糠则。
其实,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在后权利人即使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进入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在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不宜过分强调尊重在先权利。
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既要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也应遵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在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关注,否则,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从‘公平”,“效益”的角度出发,反思当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禁令救帮’方式的缺陷,探讨如何建立公平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机制。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利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0—02伴随着知识财产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渐彰显。
尤其是注册商标权与其在先权利的冲突更是层出不穷,极具代表性。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了绝对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便于解决权利冲突,便于实践操作,但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诉讼长达两年之久的“上岛咖啡”注册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绝对保护在先权原贝1j的反思。
一、著作权、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在“上岛咖啡”注册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纠纷中,经过四个月的调查审理,北京高院对“上岛咖啡”品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表明,广泰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没有征得陈文敏许可,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上海上岛公司以陈文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悔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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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 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
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等权力冲突问题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颁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指出,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首次在司法层面列举了在先权利应当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确权争议中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要求法院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可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该意见进一步指出,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在先权利”保护。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还颁布过《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同样就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相冲突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上看,通常因“商标抢注”被侵犯的在先权利除了前述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指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外,还包括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
以下笔者将引用相关案例,分别就各种类型的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二、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案例:在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案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18号),第三人苏益和注册了“萨米特SUMMIT 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但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珠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许可使用人佛山市萨米特陶瓷有限公司的在先的商号权,同时损害了其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为此新明珠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新明珠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证、委托设计证明、盖有公司公章的设计手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新明珠公司已获得引证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并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已可接触到引证商标标识。
现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完全一致,侵犯了新明珠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对证据中的设计手稿予以评述,并据此认定被异议商标未损害新明珠公司在先著作权的结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此,北京一中院支持了新明珠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以商标权侵犯在先著作权提出商标异议或撤销申请,其关键点在于如何举证异议(或撤消)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对该图案或文字已经具有了著作权。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异议(或撤消)申请人必须主张其具有在先的著作权,此方面比较常见的证据有:委托设计合同、设计底稿、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设计思路沟通材料等等。
当然,如果在作品完成后曾进行过著作权登记,则著作权登记证书更具有证明力。
也因为前述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具有独创性的图形标志,在进行商标登记的同时,还可以进行一个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此情况下即使商标没有进行全类注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他人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将该图形抢注为商标。
三、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案例:在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488号),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简称金辉煌公司)申请了“肤阴洁FUYINJIE”商标,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源安堂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其申请理由之一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认为,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以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为前提。
该案中,根据源安堂公司提交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所示,该外观设计主要使用在药品外包装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此外,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于2003年11月19日失效。
因此安堂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商标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举证相对较为简单,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经过公告、登记后方为有效,只要拿出外观设计专利的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的公告文本,便很容易确定异议(撤销)申请人对此是否具有在先权利。
但是笔者需要说明的是,在判断商标申请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外观设计专利在商标申请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该专利必须在十年的有效期内且按时在缴纳专利费用,若外观设计专利已失效,则不具有在先权利;2)外观设计专利所使用的物品必须与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构成类似,方可构成在先权利,若两者所使用物品不构成类似,则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图形完全一致,此时专利权人同样不能以其具有专利权为由阻碍他人注册商标。
四、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案例:在黄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山市安得利制锁有限公司等“安得利ADL”商标行政纠纷案中((2007)高行终字第592号),中山市利安制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申请了“安得利ADL”商标,中山市安得利制锁有限公司(安得利公司)认为“安得利ADL”商标侵犯了其合法在先权利,故提出了商标争议申请。
法院认为,安德利公司的关联企业安得利制锁厂、安德利五金厂在1994年即已进行工商登记,该企业商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构成了安得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权利。
安得利商号在一定地域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利安公司注册“安得利ADL”商标,可能使安德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
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争议中,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1)商号权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方可构成在先权利,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异议(撤消)申请人必须能够举证该商号在当地广泛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比如: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号具有较高的知晓度;证明该商号使用了很长的时间;证明该商号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等。
2)只有当商号的使用地与商标抢注人的所在地位于同一区域,两者属于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经营者时,商标抢注人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商号持有人才有权阻碍商标抢注人抢注该商标。
至于具体的区域范围,法律没有明确,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会根据商品的性质、经营的方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五、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案例:在布兰妮·斯比尔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案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257号),广州市白云区骏鸣皮具手袋厂(简称骏鸣厂)申请将“BRITNEY”注册为商标,布兰妮·斯比尔斯则认为该申请侵犯了其姓名权。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通常情况下,当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时,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
而且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应以该商标申请注册日为准。
因此,本案中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姓名权的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姓名“BRITNEY SPEARS”或名字“BRITNEY”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在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将“BRITNEY”与原告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原告基于其姓名权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
因此原告布兰妮·斯比尔斯的主张不能成立。
而在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案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707号),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先后参加了多起国际赛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名乐公司(“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原申请人)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第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使相关公众在争议商标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了对应关系,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第三人或者与第三人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