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案例分析—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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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例分析

商标权案例分析

商标权案例分析【篇一:商标权案例分析】一、假冒 nike 、 adidas 商标专用权案件上海纪洪服饰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生产加工 nike 、 adidas 等品牌服装15,000余件,非法经营额达177,368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 nike 商标,是(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国际分类服装商品上的 adidas 商标,是(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商品;三、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二、侵犯彩虹商标专用权案件上海界龙食品有限公司自2003年1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彩虹牌果软糖59.945吨,其中售出43.7吨,共获取非法经营额52万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糖果等商品上的彩虹商标,是(美国)马斯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商品16吨;三、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侵犯 honda 商标专用权案件无锡市鸿达铝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1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摩托车配件上使用与 honda 近似的 hongda 商标。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价值达43万元的摩托车配件。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销售商。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炫彩X”。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炫彩X”这一名称,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侵权行为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炫彩X”这一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为“炫彩X”手机设计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海报、视频等。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这些广告宣传材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研发“炫彩X”手机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并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无效案例分析

商标权无效案例分析

商标权无效案例分析商标权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商标权无效案件,被诉商标所有人为公司A,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案的时间顺序和细节。

二、案件时间线1. 2005年1月1日:公司A申请在中国商标局注册其商标“好运来”(以下简称被诉商标),并于同年3月1日获得商标局发放的注册证书。

2. 2007年6月1日:原告公司B成立,并将公司名称注册为“好运来实业有限公司”。

3. 2009年3月1日:公司A发现公司B的公司名称与其商标“好运来”高度相似,误导消费者以为两公司有关联。

4. 2010年2月1日:公司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公司B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公司B停止使用公司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5. 2010年5月1日:法院受理公司A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细节和理由1.被诉商标的注册证书显示公司A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享有在特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然而,原告公司B声称公司A的商标权应被宣告无效。

2.原告公司B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提出商标权无效的主张:a)公司A的“好运来”商标与原告公司B的公司名称“好运来实业有限公司”构成混淆。

原告公司B认为,公司A的商标误导了公众以为两家公司有关联,侵犯了公司B的名称权。

b)公司A的商标“好运来”是一个普通的常用词汇组合,不能作为专属商标使用。

3.在对比公司A的商标和公司B的公司名称时,发现它们在拼音和汉字上高度相似,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家公司有经营关联。

同时,商标“好运来”是一个通用的常用词汇组合,可能无法作为专属商标使用。

4.另外,据查证,商标“好运来”在2001年之前已经被其他公司A1注册,并在同一商品上使用。

公司A在2005年注册该商标时未能提供商标“好运来”与公司A1的商标之间的关系,存在不诚实的行为。

四、律师点评根据以上案件细节和理由,对该商标权无效案件做如下分析和评价:1.关于公司A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公司A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表明商标局认可了其商标的独立性和特色。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原告饮料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X”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

饮料公司拥有“XX”商标的注册权,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小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案件事实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被告中小企业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其“XX”饮料相似,且包装、宣传材料等也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饮料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小企业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存在以下侵权事实:1. 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如下:1. 被告中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饮料,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2. 被告中小企业赔偿原告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中小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中小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侵权: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销售渠道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价格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一家集装箱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一家种子公司的商标,涉及商标侵权。

1.背景
该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的全球物流和运输服务供应商,专注于船舶、船舶和海外运输服务。

该公司拥有一个由营运货物箱组成的货物箱运输系统,并提供集装箱装卸、集装箱拼装、总部服务、运输和物流管理等一系列全球服务。

该公司的货物箱上有一家种子公司AM种子公司(以下简称“AM”)的LOGO,而公司并没有从AM购买商标使用权。

2.争议焦点
根据《商标法》,商标权属于被授权使用者,AM拥有“AM”的商标权,而公司没有从AM购买商标使用权,因此公司使用AM的商标。

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3.裁决
最终,法院裁定:
(1)停止使用AM的商标:在未获得授权使用AM商标的前提下,公司停止使用AM的商标;
(2)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3)公开道歉:公司必须发布关于本案件的公开谴责或道歉声明,以纠正其曾经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4.结果
最终,公司按照法院的裁决,停止使用AM的商标,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并作出公开的谴责声明。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公众容易与原有商标主体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商标权的一种行为。

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常见,下面将结合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A公司商标侵权案A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饮料的知名公司,拥有“好味道”商标。

但在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款名称和包装与A公司饮料品牌非常相似的产品。

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是由B公司生产并销售的。

针对这一案件,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1. 首先,A公司应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支持,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得到保护。

2. A公司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侵权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商品包装、商标注册证等。

3. 同时,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C公司商标注册冲突案C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苹果云”的云存储产品。

然而,他们在注册商标时却发现,同样有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名称为“苹果”和类似产品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商标注册冲突问题:1. 首先,C公司可以通过商标初步审查流程,对其商标申请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冲突,可以在初审阶段撤回申请或申请商标异议。

2. 如果商标申请遭到拒绝,C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商标注册的合法性。

3. 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冲突,C公司可以通过与持有相似商标的公司进行协商,寻求双方的商标共存方案。

三、商标侵权案解决方法除了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外,商标侵权案件还有其他各种类型。

在整个解决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 寻求法律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法律条款和规定。

雇佣一位专业律师,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 收集齐全的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需要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如商标注册证、商品包装、市场调查等。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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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例分析
案例
2006年,张先生率先在上海市吴江路上打出“盛记一品” 招牌卖锅贴。2007年1月,张先生申请“盛记及盛记一品” 注册商标时,却发现该商标已被人抢注。抢注人更是发“函” 称张先生假冒“盛记一品锅贴”店面。 张先生开设在吴江路 111 号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前 身是高老板的阿咪小酒楼。2006年 9 月,店面转租张先生时, 营业执照也同时借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店招上组合使用 了 和 文字与图形组合图案,并将“盛记一品”文字作为锅 贴品牌使用。2006年11月14日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栏目对该 店进行了电视采访,并在当晚以“高人气的锅贴”为题播出。 此后,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生意越做越大,陆续开出 了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 锅贴品牌连锁体系。
案例
2004年12月,王先生和朋友投资开设了面道公司,王先 生担任该公司的设计总监。2006年11月22日,王先生向国家 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形为 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该申 请于2007年5月8日被受理。之后,面道公司开始使用“盛记” 及“盛记一品”作为店招及品牌名称并大肆招揽加盟商成立 “盛记一品”锅贴店。 2008 年4 月,美亚公司在香港注册成 立。 2 个月后,这家香港公司就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转让 “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2008年10月,记盛公司 应运而生,通过直营、联营及开设连锁店方式在上海及江浙 等地使用“盛记一品”锅贴品牌及“盛记及盛记一品”标识 开展经营活动。期间,记盛公司大量使用广告招贴并在各大 网站展开宣传。记盛公司还与面道公司协议,将原加盟面道 公司的“盛记一品”锅贴店全部整合到记盛公司名下。
案例
除了以美亚公司名义向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发了“声 明函”外,记盛公司和美亚公司还以联合发布的方式将该函 置于记盛公司的网站上。之后,记盛公司又委托律师向张先 生所经营店铺的管理单位发律师函,表示要对记盛公司构成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的行为激怒了张先生, 没等他们采取维权措施,张先生就先一步向上海二中院提交 了诉状,把三家公司及面道公司的设计总监、记盛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问题二:三家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存在。面道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 标,文字上与张先生“盛记一品”锅贴名称相同。虽在字体 上有所不同,但据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两者在视 觉上基本无差别。面道公司、记盛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广告 招贴上所使用的电视台采访“盛记一品”专卖店的图片,实 为对张先生店铺进行采访的视频截图。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 可以认定面道公司、美亚公司、记盛公司共同构成对张先生 的不正当竞争。 记盛公司对“盛记一品”名称或品牌并不享有任何合法 民事权益,却单独或联合美亚公司发出“律师函”、“声明 函”,声称自己为“盛记一品”的合法权利拥有者,并指责 张先生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行为系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 成了不正当竞争。
问题三:如果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知名度较 小,并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那么他是否可以合法 使用“盛记一品”的商标?
不能。如果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就不能满足先用权的 条件。虽然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商标在先,但他并没有马 上申请注册,面道公司虽然使用在后,但注册商标在先,所 以根据中国对商标权的规定,所以面道公司具有“盛记一品” 的商标权。而后面道公司与美亚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盛记 及盛记一品”商标的协议书,商标权就归美亚公司所有。张 先生无权使用“盛记一品”的商标。
案例
2006.9 张先生开设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 2006.开设面道公司 2006.11.22 王先生申请注册“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 2007.5.8 商标申请受理 2008.4 2008.6 2008.10 美亚公司成立 面道公司向美亚公司转让商标 记盛公司应运而生
问题一: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商标是否合法?
合法。根据商标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与法律保 护无直接关系,未注册商标也具有相应的合法权益,比如先 用权,而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商标已持续使用(他人注册前) 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本案中,因为2006 年9月,张先 生开设盛记一品锅贴店吴江店,已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 “盛记一品”锅贴品牌并且沿用至今。而面道公司及其设计 总监却只证明了在2006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未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先于张先生使用“盛记一品”的事实, 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张先生的“盛记一品”锅贴在电视 台人气美食栏目电视采访宣传后生意越做越大,陆续开出了 南京东路店、梅陇店、万达店,逐渐形成了“盛记一品”锅 贴品牌连锁体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法应认定为知名商 品,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所以张先生享有对“盛记一品” 商标的先用权,他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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