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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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销售商。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炫彩X”。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炫彩X”这一名称,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侵权行为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炫彩X”这一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为“炫彩X”手机设计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海报、视频等。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这些广告宣传材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研发“炫彩X”手机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并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原告饮料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X”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

饮料公司拥有“XX”商标的注册权,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小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案件事实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被告中小企业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其“XX”饮料相似,且包装、宣传材料等也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饮料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小企业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存在以下侵权事实:1. 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如下:1. 被告中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饮料,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2. 被告中小企业赔偿原告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中小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中小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侵权: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销售渠道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价格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注册商标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以下简称“A品牌”)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A品牌决定将其商标注册为我国商标局,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品牌权益。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A品牌发现其商标与某知名服装品牌(以下简称“B品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

B品牌成立于2002年,同样从事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商标已在2003年注册。

由于A品牌与B品牌的市场定位和消费群体相似,A品牌担心自己的商标注册后可能会侵犯B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品牌向我国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要求驳回B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2. A品牌是否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3. A品牌能否继续使用其商标。

三、案例分析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商标的视觉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在本案中,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仅颜色略有不同。

(2)商标的读音和含义:两个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均相同。

(3)商标的使用领域:两个商标均属于服装类产品。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品牌与B品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权侵权判断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A品牌未经B品牌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3篇)

商标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品牌运动鞋在我国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商标“飞跃”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飞跃”品牌运动鞋,严重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品牌运动鞋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侵权方涉嫌侵权某品牌运动鞋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多家店铺销售的运动鞋与自家品牌高度相似,且店铺招牌、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均使用了“飞跃”商标。

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侵权方为某运动鞋厂。

2. 某品牌运动鞋公司提起诉讼某品牌运动鞋公司认为,某运动鞋厂未经授权,在其产品上使用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运动鞋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某品牌运动鞋公司拥有“飞跃”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某运动鞋厂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且未经授权。

(3)某运动鞋厂的产品销售量较大,给某品牌运动鞋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4.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某运动鞋厂的行为侵犯了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的商标权,判决如下:(1)某运动鞋厂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飞跃”商标相似的标识。

(2)某运动鞋厂赔偿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某运动鞋厂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未经授权,他人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否则构成侵权。

2. 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具有更高的保护力度。

在本案中,某品牌运动鞋公司的“飞跃”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方某运动鞋厂的行为更加严重。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

引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期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正文内容:一、商标权保护案例1.1坚果商标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坚果公司针对淘宝网上销售侵权商品提起了起诉。

坚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了其在商标注册之前就在该行业内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方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了坚果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其停止继续侵权。

1.2商标权纠纷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商标的权益保护。

公司发现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图案和名称进行商业活动。

公司及时采取了法律行动,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二、专利权保护案例2.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这个案例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掌握着一项在通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

某外国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起诉对方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庭最终判决了对方侵权,并给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定的赔偿。

2.2博朗公司专利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博朗公司的一个关键专利。

某家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与博朗公司专利相近的产品,博朗公司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

在法庭审理期间,博朗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方的恶意行为。

最终,法庭判决侵权方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博朗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音乐作品侵权案这个案例中,一位音乐家发现有人未经他的授权,在网络上发布了他的音乐作品。

该音乐家将侵权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被告方赔偿了音乐家的损失,并下令其删除和停止传播侵权作品。

3.2文学作品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一位作家发现有人抄袭了他的作品并出版发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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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
一、关于‚井冈‛和‚井冈山‛的显著性问题分析
1. 内涵上的统一性
井冈山是中华民族革命圣地,在国内外家喻户晓,已经构成了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名词。

首先,严格从文义上来说,‚井冈‛本身并不是常用词语,只能指代特定地名以及这一地名背后所蕴含的历史意义,除了作为‚井冈山‛一词中具有区别作用的核心用词外,并没有其他的涵义。

各种媒体在宣传、介绍井冈山时,也常以‚井冈‛代指井冈山,如‚井冈会师‛1、‚井冈精神‛2、‚井冈游‛等,此外,散文家袁鹰有一个名篇《井冈翠竹》曾收录于我国中学生语文课本。

因此,不论是在主流的党政机关文化宣传、历史研究文献,还是旅游部门文宣资料或者国家的文教选材中,我们都可以清晰地看出:‚井冈‛和‚井冈山‛两词在内涵上并无区别,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在实践中,当需要指代的是‚中国的革命圣地‛这一有特别意义的对象时,人们对‚井冈‛和‚井冈山‛的使用并未作出区分,并且这样做实际上也不会造成任何歧义或者误解。

本案中,原告在争议裁决过程中提出:‚井冈山作为中国革命圣地,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是江西人民的共同财富,作为江西酿酒行业的重点企业,有权依法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使用‘井1见/file/7/rmrb1998/rmrb19980314.htm《人民日报专题》★井冈会师 彪炳千秋
---纪念井冈山会师七十周年(1998.07.15)
2见/gplt/2003-05/05/content_460328.htm 《时代呼唤井冈精神》2003-05-05 10:03:47 新华网江西频道
冈山’商标…‛3由此可见,原告正是基于对‚井冈山‛这一名词所具有的‚中国革命圣地‛的特定内涵而使用‚井冈山‛商标的,而对于广大普通的第33类酒商品的消费者而言,这一内涵与‚井冈‛一词的内涵是统一的,所以,两商标在市场上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是必然的。

2. 形式上的近似性
从严格的文本来看,‚井冈山‛与‚井冈‛的差别仅在于前者较后者多一个‚山‛字。

也就是说,争议商标仅有的三个汉字当中就有两个同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无论从视觉上还是读音上,都必然引发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必须指出的是,该两个汉字‚井冈‛毫无疑问同时是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最主要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
3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3357870号“井冈山”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07】第1571号)》第4页第14行.
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从整体上比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内涵完全相同;从主要部分比对,两个商标主要部分完全相同,也构成了形式上的近似,以相关公众(第33类酒商品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容易造成误认、混淆。

此外,引证商标注册于1991年,已经投入商品广告及进行市场运作长达17年,并于2006年12月被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江西省著名商标称号‛,从此可以看出,引证商标‚井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引证商标拥有人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同时也是原告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江西省境内尤其如此。

原告未经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第33类酒商品)上使用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了广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就《起诉状》相关问题的分析
1. 原告诉称‚抽象的山图形在引证商标中占据了较大比例,构成了该商标的显著部分,消费者依靠该图形即可对二者作出区分,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

‛这与事实显然不符。

依据最一般的常理,将一个兼具清晰的文字和抽象山图形的商标放在一个普通的消费者面前,第一个也是最强烈的视觉印象当然是文字,只有在进一步细看的情形下,消费者才会意识到山图形。

此外,抽象的山图形也不具有强烈的特殊性,不易造成强烈的视觉冲击,不可能成为商标的显著部分。


此,引证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是文字而非抽象的山图形。

2. 原告的争议商标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此,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这个时候,引证商标的拥有人已经连续10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经营‚井冈‛品牌了!原告诉称‚‘井冈山’酒推出以后,以其出色的品质赢得了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并列举了2004年和2005年所获取的一些奖项,我们认为,这只能说明原告生产的同类商品(酒)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某些部门的认可,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已经有了足够的知名度以致于产生了明显区隔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我们认为,‚井冈(山)‛这个品牌的知名度并不是来源于原告在2004年和2005年所获得的那几个影响力极为有限的奖项,而是依靠我方十多年大量投入、不懈努力、苦心经营而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所树立起来的消费信赖感和良好口碑。

3. 原告在裁决程序中提出了有关证据证明其2006年9月4日在《宜春日报》上做过广告宣传。

对此问题,在假定原告该证据真实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首先,作为地级市的宣传媒介,《宜春日报》上商业广告的影响力是否足以承担原告所称的‚高知名度‛,这个问题颇值得商榷。

且不论‚井冈‛商标在全国各地的知名度,即使仅就江西省内而言,其知名度的大小也不可能是《宜春日报》的影响范围所能体现的。

其次,原告2001年获得注册商标,我方于2002年1月7日向被告提出了争议裁定申请,原告在2006年9月份所做的商业广告,不能用来证明其在取得商标注册时(2001年)是否有较高知名度并进而具有显著性。

三、总结
通过对内涵进行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的分析,以及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形式进行的比对,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出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存在内涵上的高度一致性以及形式上的高度近似性,而原告的有关辩解和举证都无法解决‚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这个核心问题。

据此,我们认为,原告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商业利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争议作出的第1571号和1572号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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