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1)
婚姻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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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哪三方面?答:包括以下三方面: (1)夫妻关系;(2分) (2)父母子女关系;(2分)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分)2.亲属产生有哪几种原因?答:亲属产生有三种情况:(1)由婚姻而产生;(2分)(2)由血缘关系而产生;(2分) (3)由收养而产生。
(1分)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答:结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分)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分)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1分)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分)(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1分)4。
试简要说明新《婚姻法》主要完善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婚姻法基本原则作了完善(包括夫妻忠实义务、反对家庭暴力等)。
(2)对结婚条件作修正(主要是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
(3)对婚姻效力的规定作了完善(主要是规定了可撤销婚姻)。
(4)对法定判决离婚的原因作了完善.(5)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6)完善了离婚分割财产的有关规定。
等等。
(答上五小点,即可得满分,每小点1分)5。
根据现实中的三种不同情况,分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地位有何不同?答:(1)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其法律地位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
婚姻法课件 家庭关系

第六章 家庭关系
---------扶养、亲权与监护
本章主要内容
一、亲权以及亲子关系 • 亲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 • 亲子关系的种类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护 • 监护与亲权的关系 • 监护的设立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三、扶养 • 扶养的概念与特点 • 我国的扶养制度
依主体:长辈对晚辈、平辈之间和晚辈对长 辈 依扶养方式:同居生活的扶养(迎养在家) 和不同居生活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 扶助义务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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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群体式扶养 家族式扶养 夫权、亲权式的扶养 保障式的扶养 发展的趋势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 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 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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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 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典称为非 嫡出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始于父 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逐 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 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 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权和继承权。 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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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扶养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1(试题)--1--3章复习课程

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1(试题)--1--3章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一(试题)-----(第1---第3章)一、单选题(每题2分)1、在我国的法律中,率先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D)A)《妇女权益保障法》B)《刑法》C)《民法通则》D)修正后的《婚姻法》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B)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血缘属性D)功能属性3、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 )的范畴。
A)经济基础B)上层建筑C)物质生活D)精神生活4、在下列选项中,哪一选项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方式是“通过依着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力量起作用”的(B )。
A)法律B)道德C)宗教D)风俗5、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B )。
A)群婚制B)一夫一妻制C)普那路亚婚制D)对偶婚制6、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第一部婚姻法作了重要的准备的是(B )。
A)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制度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民法亲属编7、继原始群体以后出现的氏族组织,是在( A)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
A)群婚制B)对偶婚制C)一妻多夫制D)一夫多妻制8、在欧洲,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A )。
A)英国B)法国C)荷兰D)西班牙9、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B )。
A)男子为中心B)女子为中心C)子女为中心D)老人为中心10、一夫一妻制产生于( C)。
A)原始社会初期B)原始社会中期C)原始社会崩溃时期D)文明社会11、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B )。
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12、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D)。
A)伦理属性B)自然属性C)人身属性D)社会属性13、在我国,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为(B )。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变相买卖婚姻D)借婚姻索取财物14、在我国古代婚姻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其影响远播域外的是(C )。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父母子女关系

CONTENTS
01
一般规定
02
结婚
03
夫妻关系
04
父母子女关系
05
离婚
父母子女关系
0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 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 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女”。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 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 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 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05

第四章夫妻关系一、单项选择题1、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祖孙关系D.兄弟姐妹关系2、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对夫妻关系的立法多采取()。
A.夫妻同体主义B.夫妻别体主义C.夫妻一体主义D.夫妻平等主义3、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
A.男女之间有婚约B.男女已同居C.男女有合法的配偶身份D.男女已离婚4、赵某(男)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
A.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B.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C.经死者父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D.经死者单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5、甲的父亲于2012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转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6、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
A.夫妻姓名权B.夫妻有人身自由权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D.夫妻财产平等权7、关于夫妻忠实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古代社会,仅片面地要求妻子承担贞操义务B.到近代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对贞操义务的要求,是对夫严,对妻宽C.英国1970年修正法,删除了因通奸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把一方与他人通奸规定为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D.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很多国家不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8、《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
A.负有限责任B.负连带责任C.不负责任D.由男方负责9、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
A.分别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C.统一财产制D.剩余共同财产制10、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是()。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2

1、简述⼴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
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亲属的概念有⼴义和之分。
⼴义的亲属包括⼀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亲和姻亲关系的⼈,不受亲等的限制。
其中许多亲属根本不发⽣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彼此间仅具有传统的和伦理上的意义。
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都局限在⼀定亲等之内。
2、古代和现代亲属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 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
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不是以个⼈为本位的。
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实⾏以个⼈为本位的原则。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属。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
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的权⼒,如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家属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现实⽣活中⼈们在习惯上仍沿⽤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律平等的。
4、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般是指同居⼀家,共同⽣活的近亲属,如夫妻、⽗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姊妹等。
有亲属关系的⼈不⼀定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员则⼀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亲属关系的⼈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活,互相扶助,在实际⽣活中也是进有所见的。
5、我国封建时代对亲属的分类是怎样的? 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祖先的男系⾎亲,包括在室⼥和因娶⼈⽽归于本宗的妇⼥。
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和出嫁⼥相关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第五章 夫妻关系_OK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 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 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 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 产制之一。
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
主要内容:
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
2
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
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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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 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 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 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 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 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 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 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 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 弃。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 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 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 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 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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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txt第一次笑是因为遇见你,第一次哭是因为你不在,第一次笑着流泪是因为不能拥有你。
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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