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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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市对外来常住人口的蓝印户口政策自1994年2月起试行,1998年,市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并颁布实施。

近三年来,蓝印户口政策为我市繁荣房地产市场以及招商引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蓝印户口的申办条件和申办人员数量已与我市控制常住人口总量的要求不相适应。

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办本市蓝印户口,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具体事项的处理办法附后),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浅谈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浅谈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理论新探浅谈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杜娟(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本文通过对自建国以来中国户籍制度变革的分析,认为在城市化进程中,现行的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提出了对于中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户籍管理制度弊端改革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26-02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

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

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

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

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沪公发〔2005〕253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5〕25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市局《关于对本市蓝印户口开展清理和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4]157号)规定,凡不符合蓝印户口具体政策条件,应予以注销蓝印户口的,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

属清理注销范围外,经审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一、购房类(一)《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权利人姓名、人数变更(包括原权利人死亡后的变更、共有产权的变更、产权人数的增加或减少)的;(二)购房人系签定《买卖合同》的;(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权利人系2人(含2人)以上共有产权的;(四)购房人与申办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符合申办蓝印户口有关规定的;(五)购房人系现役军人或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六)单位购房系为非本单位职工申办蓝印户口的(包括申办蓝印户口时非本单位职工,申请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时聘为本单位职工的;没有为本单位职工申办蓝印户口而直接为其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七)1998年5月26日以后(含当日,下同)申办蓝印户口,但购房预(出)售合同或收款凭证中登记日期为1998年5月25日以前,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和房屋总价40万元人民币“双控”标准的,其中在浦东新区购房不符合(沪府办秘[1996]00530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八)1998年5月26日以后申办蓝印户口,但购房预(出)售合同或收款凭证中登记日期为1998年5月26日至1998年10月25日期间,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70平方米或房屋总价35万元人民币标准的;(九)房屋已转让或出租或抵押的;(十)同一购房人所购多套房屋累计面积和(或)价款虽达到申办标准,但所购多套房屋不在同一区、县的,或虽在同一区、县但所购多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日期间隔超过6个月的;(十一)购房价款与发票中的有关配套费相加达到申办标准,但购房价款未达到申办标准的;(十二)新建商品住宅的投资建房单位与房屋预(出)售单位不相一致的;(十三)一套房或两套以上房累计面积和(或)价款符合申办2人以上指标数而未同时申办的;(十四)获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尚未办妥迁入本市常住户口手续以前迁移的,或入户地址变更的;(十五)未付清全部购房贷款,或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信息计算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信息计算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信息计算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沪公发〔2005〕4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信息计算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5〕48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户口类审批工作效率,市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市局治安总队,各公安分、县局,以及派出所(本市各高等院校派出所、水上公安派出所及市监狱局、劳教局所属的皖南、苏北四个农场派出所暂不纳入),正式启用“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为确保系统启用后,数据采集准确有效,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信息计算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信息计算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户口类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工作流程,加强信息管理,方便信息查询,确保"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工作规范:一、系统适用范围非当场办结的户口类审批事项。

二、审批工作流程(一)派出所1、受理。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民警收到申办人的户口申请材料,经审验,确认材料齐全后,当场进行受理,在系统中选择申报类别,并输入受理单位、受理文号、审批类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提供材料份数、提供材料页数,以及回执单编号等必输信息。

输入完毕后,打印并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由申办人确认后签名,其中,一联交申办人,一联附卷,一联存档。

大众传媒与晚清以来“上海人”的历史变迁(下,1949年后)

大众传媒与晚清以来“上海人”的历史变迁(下,1949年后)

Y95362I、“後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校代¨:10246学≈:032013049大众传媒与晚清以来“上海人"的历史变迁(-F.1949年后)院专系:新闻学院业:广播电视艺术*名:***指导教师:吕新雨教授完成日期:、2006年3月31日●0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1949年至今的近50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从巩固政权到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再到文革和后来的改革开放的变迁。

上海人在大众媒体里的形象也随之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变化。

本文选取《解放月报》和《新民晚报》等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发现上海人形象在大众媒体中的变迁以及其内在的建构力量。

本文共分四章,首先,大众媒体里“上海人”的概念有其渊源,不了解它的最初发展就无法进行后面的比较,因此,本文的第一章将回顾从上海人概念在大众媒体里诞生开始到49年前的一些主要特征,但本文的重点在从49年开始至今的上海人形象变迁。

在49年至今的分析里,主要分为“国家、意识形态视野旱的上海人(1949—1978)”、“现代化观念里的上海人(1978—1989)”和“上海人”概念的“后现代”(1990--2005)。

在对于报纸文本的分析过程中,发现了“上海人”概念从“人民性”到“文化特性”再到“市民性”以及“符号性”的变迁过程。

从49年到78年,大众媒体特别强调上海人的“人民性”,这与新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建设的需要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后,大众媒体开始了对于上海人地域特性的讨论,但这种讨论也是为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塑造符合发展需要的“上海人”形象成了新的课题,而对于30年代上海人的追溯则表现了“小资生活”的梦想。

总之,上海人身份认同的变化都有其内在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力量。

而大众传媒既是它的体现者,又是它的塑造者。

关键词:上海人大众传媒身份认同中图分类号:G206.3AbstractChinasocietychangedfromconsolidatingregimetoall。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为加强户籍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6.09.22•【字号】[1996]沪公[治]173号•【施行日期】199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沪公[治]173号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公安局、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以及市局《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

(略)(2)《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沪府发[1996]30号文附件一),切实加强本市外来人口管理,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根据《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核、审批,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实施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是本市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其目的是加快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严格审核审批,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1.各分、县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户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购房申报蓝印户口人员的资格审核制度。

购房者申报蓝印户口必须先到房屋所在区、县公安分、县局户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购房者要求申报蓝印户口申请书;(2)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资格认证审核表;(3)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4)房地产权证;(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6)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7)公证部门出具的未曾劳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10)购房者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申报蓝印户口者与购房者的关系的公证书(为配偶申报的,出具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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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26
【实施日期】1998.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1998年10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类申报条件)
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资、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三代以内
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以再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购房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
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
(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
(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为其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购房者是单位的,可为本单位职工申请1个蓝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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