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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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版-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13篇)

工商版-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13篇)

工商版-公司章程修正案(精选13篇)工商版-公司章程修正案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原为:“公司住所:_________”。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钢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工商版-公司章程修正案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_______XX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_________条原为:公司住所:_________。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

二、第_________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钢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2023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2023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需要,现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正,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特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并投票通过。

具体修正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名称
将公司名称由原来的公司修正为。

说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应做出修正以更好地符合公司业务定位和形象。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原来的具体明确的范围进行修正,调整为更为广泛的范围,并加入相关新业务领域。

说明: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经营范围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公司股东权益
对公司股东权益进行修正,调整股东权益的比例和分配方式。

说明:根据公司业绩和股东贡献程度,对股东权益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运营和发展。

第四条公司治理结构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修正董事会成员任期、选举和解聘程序。

说明: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效果和透明度,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第五条公司分红政策
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修正,调整分红比例和分红方式。

说明:根据公司业绩和股东利益,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第六条公司章程生效
修正案经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后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有效部分。

本修正案自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修订,并请各位股东审议和投票通过。

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根据。

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法律规定由公司自己决定。

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种民事活动,要依法进展,修改程序要合法,修改内容更要符合法律规定。

否那么,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以下是由范文网搜集整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欢送参考。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xxxxxxxxx年xx月xx日考前须知:1.本范本适用于(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好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局部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公司经营范围章程修正案范本精选5篇

公司经营范围章程修正案范本精选5篇

公司经营范围章程修正案范本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范围,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原章程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变更-章程修正范本专业版因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_____股份责任公司,其公司名称、股东名称等也都存在差异,重新拟定________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由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

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_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xxxx分享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供大家参考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10篇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10篇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10篇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1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2)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xx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xx 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工商(3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工商(3篇)

第1篇一、引言鉴于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对本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正:二、修正案正文第一条公司名称原章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名称为XX有限公司。

”现修正为:“公司名称为XX(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注册资本原章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现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第三条公司住所原章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住所地为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现修正为:“公司住所地为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如需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经营范围原章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兼营: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

”现修正为:“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兼营: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股东会原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现修正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原章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现修正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十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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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修正案
最新公司章程修正案【1】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最新公司章程修正案【2】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选举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
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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