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意见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大城区违法建设打击力度,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切实维护城镇规划建管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决定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整治目标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违法建设的管控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年活动,力争实现城区违法建设“新建为零、存量递减”的工作目标。
二、查处范围此次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和重点是:城区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物。
同时,积极协助各镇查处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突出违法建设。
三、总体要求1.20XX年10月1日以前的违法建设,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市容,坚决予以拆除。
2.20XX年10月1日以后的违法建设,围绕查处率100%,罚款到位100%,拆除率90%(主要除去不影响市容、不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生活困难的部分)的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组织拆除。
3.在违法建设整治年期间,坚决做到见违就拆。
小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住宅、厂房、营业用房等大的违法建设按一般程序查处,原则上以拆为主。
四、查处原则(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区别对待。
查处违法建设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区分情况,分类处置,体现拆违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
(二)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综合治理。
坚持依法拆违、有情操作,努力把查处违法建设同解决民生问题结合起来,与化解社会矛盾统一起来,力求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效益。
(三)全面普查,分步查处,拆管并重。
在全面普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查处、逐步遏制城区规划区、各镇规划区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
推进区镇联动防控机制,强化拆违后续巡查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四)属地管理,公开公正,依法行政。
城区规划区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根据管辖范围分别由属地社区(村)动员自拆,属地片区执法中队组织拆除。
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各地的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违法建设不仅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还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整治违法建设,保障城市环境的卫生和美观,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及原则1. 目标:通过整治违法建设,实现城市环境的整体提升,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综合施策,因地制宜。
三、整治机构和职责1. 设立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下设各级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2. 监察部门承担督促检查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依法处理违反规定行为。
3. 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
四、整治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建设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2. 增加惩罚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严格违法者的经济处罚。
3.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正面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意识和自觉抵制违法建设行为。
4. 督促整改: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及时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实施效果评估1. 设立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成果评估机构,负责对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六、资源投入1. 跨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共同承担整治违法建设的责任,合理利用各方资源。
2. 财政支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整治违法建设的经费预算。
3. 引导社会力量: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参与整治违法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七、总结整治违法建设是保障城市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有力的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必须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进行整治工作,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加惩罚力度、督促整改和加强监管等措施的综合施策,以取得显著的效果。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意见(最新)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县城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工业园区和县、乡、村主要公路沿线等区域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加快推进x县、x县、x县“三县共建”目标步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执法、尊重历史、依法行政”的原则,把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违规建设作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土地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抓手,将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推进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工作走上法制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
二、工作目标按照“零增长、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对全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到xx年12月底前,保持“两违”行为零增长,逐步消除存量,使城乡建设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打击处置范围本次打击处置范围:县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工业园区和县、乡、村主要公路沿线的所有在建违法违规建筑、历史存量违法违规建筑和公路沿线的临时建筑和无人居住的违法违规建筑,以及xx年3月31日县政府通告发布之后仍在实施的违法违规建筑。
四、打击处置方式违法违规建设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各类临时建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予以拆除1.xx年3月31日县政府通告发布之后新建的违法违规建筑;2.xx年3月31日县政府通告发布之前已开工,截至目前尚未完工且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在建工程;3.以往形成的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近期重点项目建设、压占市政管线的违法违规建筑;4.城区、国省县道沿线无人居住的违法违规建筑和未经审批的临时建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最高线处罚并缴齐有关费用后可补办相关手续1.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的;2.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3.已列入城镇低效利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工业厂房。
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违法建设也在不断增加。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了城市美好的环境,也给城市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为了进一步加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一份《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意识宣传教育是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基础。
各级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栏、广告牌等渠道,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法规,让市民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这不仅有利于打击违法建设,也能够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有效地减少违法建设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有序执法建立健全拆迁、审批、报建等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审核建筑项目,防止批建违法建筑。
对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依法处理,消除施工隐患。
同时,要建立健全大数据体系,通过科技手段加强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促进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严格有序推进。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除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外,应加强与公安、交通、环保、城管等各领域的合作,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行为的“全员监管”。
四、推进法制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推进法制化建设是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践,加强执法监管。
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查处,做到“零容忍、绝不姑息”。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及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全社会对违法建设的惩治力度。
五、坚持“人为本”,为人民服务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人为本”,为人民服务。
政府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在保障城市美观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城市建设项目,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好的城市环境和服务。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让人民群众参与到防治违法建设工作中来,形成有力的舆论监督力量,推动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向深入发展。
【最新】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旨,贯彻“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通过“镇村结合、条块结合、形成合力”的形式,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加强合作,构建“防、控、拆、疏”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为我镇顺利实施“打造新市镇、建设新社区、发展新田园”战略提供优良的环境。
二、主要措施成立以镇长为组长、人大主席、镇政法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城建、国土、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居书记为成员的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配合,以“零违建”为目标,对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确保发现率、处置率达100%,加快建设科学、有序开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是做好规划疏导工作。
从即日起,全镇停止一切规划点外的建设审批行为。
规划点设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充分考虑群众的需求,增强群众的满意度。
同时,各村(居)要通过广泛发布《告居民书》等形式,响应镇党委政府的号召,按照“引导、自愿、合作”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集中居住,转移集聚农村人口。
二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宣传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多形式、立体式的规划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和规划意识,为开展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的作用,及时到村到组到户去宣传,力求达到拆违一处、教育一方的效果。
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和网上舆论的跟踪监测和引导,确保不出现各种不稳定因素。
三是做好防违控违工作。
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要防在先、控在前,坚决遏制新的违建产生。
开展建设普查登记工作,各村(居)必须抽调2-3人对现有房屋建设进行登记在册,村建站进行培训指导,确保在5月1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丈量统计汇总表必须经挂村领导、蹲点干部和村书记签字认可后方可上报。
全镇分为两个片区,2个巡查组每组2人每天巡查,仇应根、吴洪军为第一巡查组,巡查曹圩、龙港、双涧、居委会四个村(居);楚恩学、万正庭为第二巡查组,巡查娄赵、仇石、良河、墩口四个村。
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意见

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意见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意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土地资源,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护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具体措施,下面是本文的工作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清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专门的机构和责任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特别是要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和沟通。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政府要加强对群众关于违法建设问题的意识和认识的宣传,让群众知晓违法建设的危害以及在清理违法建设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形成良好的清理违法建设的氛围。
三、制定清单,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应当在全面排查后,将清理工作分别列举出具体清理对象、清理范围、清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要求等相应信息,形成清理工作清单,并将清单作为推进清理工作的依据。
四、依法行政,严厉处罚对于所有非法建设活动,地方政府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证每个项目的违法成本是惨痛的,达到警惕效果,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和生态环境教育,让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建设。
五、重点打击,以区域管理为重点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打击方案,集中力量清理区域内的非法建设。
特别需要加大力度的是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城市形象的建筑项目,让这些违法建设成为见证我们行政效能的里程碑。
六、加强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和委员会,定期开会,交流管理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和改进措施,切实维护城市的形象和市民群众的权益。
结语地方违法建设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产业,在加强组织,加强宣传,制定清单,依法行政,重点打击和加强监督等方面需要政府各级领导的关注和付诸实践。
希望各地方政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执行到位,将非法建设尽早清理,切实保护好城市的环境、资源以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意见.doc
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意见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范围大云镇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
二、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作拆除处理:1、占用基本农田的;2、擅自占用土地或超出批准面积使用土地,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3、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4、严重影响土地规划,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5、建新不拆旧及擅自搭建的;6、与现行城乡总体规划严重冲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消防、泄洪、环境、镇容村貌的;7、房屋质量严重受损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利益的;8、引起相邻权纠纷,群众意见大的;9、通告发布后新建的;10、已发停工通知或限期整改通知后,继续抢建的。
11、土地已经出让的;12、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二)对升层、翻建等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1、对升层的处理原批准建房檐口高度为6.8米以下的,如需加层的,加层部分的高度不超过2.9米,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米,以坡屋面结顶,8分坡势,檐口不得砌墙体;升层后合法户型面积的计算以原批准面积为准。
2、对翻建的处理翻建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米;超出原批准的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超面积部分作没收处理或拆除处理;翻建后合法户型面积仍以原批准面积为准;3、升层或翻建户,在征得左右前后邻舍同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报村民委及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济政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济政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现就市内各区(含高新区,下同)依法开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围绕“维护省会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努力实现济南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为目标,按照既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开展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十一届全运会召开前,分阶段完成依法查处工作,基本解决违法违章建设遗留问题。
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旧村居改造行为,完善居民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一)各区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政府或相关部门。
(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各区做好有关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下达或指导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协助、督促各区制止违法违章建设,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关于加强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部门,驻乡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城乡建设和城乡管理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实施意见。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加快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推动**乡村建设科学和谐发展。
(一)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势头的蔓延。
(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依法拆除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重点整治非法交易、占用土地行为和未经批准或违反审批程序进行违法违章建设、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从严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含村干部)参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整治违章建筑工作体制机制,实现治违、拆违的长效化、常态化、制度化。
(一)各村委会1.各村委会为辖区内整治违章建筑工作责任主体,各村任土管规划协管员一名,全面负责辖区内违章建筑的发现、制止和拆除后的解释工作。
2.开展日常巡查,对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进行全天候巡查,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果断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依法予以拆除。
3.“三送”工作队协助所在村做好整治违章建筑的工作,协助做好违章建筑依法强拆后违建户的教育疏导工作。
常驻队员负责协助所在村抓好治违拆违宣传、实施工作;全覆盖干部负责协助做好帮扶对象治违拆违的宣传、实施工作。
(二)乡规划建设所1.严把规划审批关。
严格控制审批规划区内私人建房。
2.严把用电立户关。
对于违法违章建筑内的用电立户申请一律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3.加强批后监管。
加大对已通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划审批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乡国土所1.严格用地审批。
规划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私人用地手续。
2.理清用地情况。
组织指导各村对原有已办土地使用手续,但尚未建设的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分类处理。
对违反违规办理的用地手续,依法予以注销或完善相关手续。
对违章建筑管理的意见
对违章建筑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xx、xx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xx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制止违章建筑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管理,切实保障城市规划建设依法有序推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止违章建筑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增加违章建筑成本,增强属地责任意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制建设理念,保持制止违章建筑高压态势,实现全市范围内对违章建筑的有效治理。
(二)主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xx负责;坚持依法拆迁确保稳定;坚持分级监督和责任追究。
二、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擅自搭建,是指个人和组织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其中区停止擅自建房是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区)和市确定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设区市、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县社区、镇、乡镇。
第三,明确责任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xx区、相关局、委及市数字城市管理xx所、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建执法监察支队、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均在市xx所统一xx下负责。
“三区一县”职责:县(区)是制止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各县(区)X委(X工委)、xx(管委会)负总责;县(区)X委(X工委)和xx(管委会)是制止违章建筑的第一责任人,xx分管是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的违章建筑能及时发现并拆除;负责维护生产稳定和安全,防止群众超越队伍上访和因制止违章建筑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杜绝安全事故。
乡(镇、办事处)职责:乡(镇、办事处)是制止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单位,其xx科长为主要责任人。
需要定期对该区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违章建筑行为,并做好制止和监控,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日常拆除。
做好稳定村民(居民)信访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全市应急响应要求和上级部门指示,全天候处置辖区内私搭乱建事务。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结合各项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认定数字城市管理xx举报及下属执法队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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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治理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与规划局(分局)职责分工:
城管局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失效仍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规划局(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以及经批准获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城管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原则,下列情形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仅对路面、路缘石、侧石、绿化、隔离栏等进行局部维修、出新,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
2.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3.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以上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由市规划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二)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7.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8.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9.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
10.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
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下列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改造、整治项目,在项目方案确定前期,已经过市规划局同意并纳入实施方案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1.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
2.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
3.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
(四)在规划核实前,建设项目建设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但与规划无矛盾,可以进行规划变更的,可先行规划变更手续。
(五)1990 年 6 月 18 日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营利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违建,优先予以查处;其他违法建筑,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一并查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局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规划局(分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
(二)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
四、下列情形,由规划局(分局)出具规划意见后,由城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一)规划局(分局)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
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发现的违法建设,规划局(分局)对未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或因不符合规划要求无法先行办理规划变更,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设工程,对违法建设情况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并移送,由城管局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城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商请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直接移交规划局(分局)按照批后监管程序处理;
3.城管局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提供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由规划局(分局)提供核对意见;
4.其他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建设情形。
五、需规划局(分局)出具意见,由城管局依法进行查处的操作程序:
1.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市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区局直接报请或通过市城管局转请市规划局认定。
其他区城管局直接商请市规划局驻区规划分局认定,并在分局复函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局备案;
2.市、区城管局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城管局将《商请函》、照片、地理坐标信息、违建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送规划局(分局)审核确认;
3.规划局(分局)在收到《商请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明确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交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
六、各区(园区)城管局商请规划认定函(报告)中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1.涉嫌违法建设所在具体位置(需使用市规划局天地图标注)和违法建设的起止时间;
2.调查经过、相应证据材料、涉嫌违法建设现状的文字描述及图片;
3.该案在南京市违法建设动态监管系统中的编号;
4.该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各区(园区)城管局对201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属于原区住建部门审批范围内的疑似违法建设,应当先商请辖区住建部门对历史审批情况进行查档,对规划审批情况出具证明,并作为商请规划认定函(报告)的附件。
七、规划认定意见应当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包括是否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许可证、验线、规划核实);
2.对规划影响程度的判定结论,包括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3.未查询到相关规划审批信息且无法给出判定结论的,应当如实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告知查询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询;
4.认定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不定期召开市级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九、城管执法部门与规划部门以数字城管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保障,建立两局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查处的数据比对、调阅取证等工作效率。
十、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