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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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六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六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六
简答题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有哪些?【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

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009-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及解析(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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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16.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17.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18.“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

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19.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精选试题及解析第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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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简答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判断分析题第5页:简答题ﻪﻭﻭ简答题ﻭﻪﻪ《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ﻭﻭﻪ【答案】:这是《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

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

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

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

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致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ﻪﻭﻪ【考点分析】: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

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

ﻭﻪﻪﻭ【注意】:“举重以明轻”及“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文的简约,表明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并为后世主要法典相沿袭。

ﻭﻭﻭ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简答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判断分析题第5页:简答题ﻭﻭ判断题ﻪﻪﻭ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

ﻪﻭﻪﻭ【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答案是错。

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不向外公布,以便能随意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威。

到春秋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壮大,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财产,并进一步扩大其政治上的权利。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2011年单选27)A.未受委托替朋友招待客人B.未成年人抢救落水儿童C.主动代同事值夜班D.代替配偶放弃继承权正确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人所管理的他人事务,原则上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下列事务不在其列:违法事务、单纯的不作为、本人专属的或者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

上班,具有人身性,属于本人专属的事务,不得由他人代为,故C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放弃继承权,属于本人专属的权利,非经授权别人不能代为,故D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朋友间的请客送礼关系,民法不加以调整,所以A项也不构成民法调整的无因管理。

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项的行为人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其抢救落水儿童,仍构成无因管理。

本题应选B。

2.甲将邻居乙未上锁的自行车推进车棚,并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保管费。

甲的此种行为属于( )。

(2008年单选42)A.合同行为B.无权代理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管理乙的事务,且有为乙谋利益的意思,但甲无此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

3.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

(2008年单选43)A.投标B.发布拍卖公告C.寄送价目表D.刊登招股说明书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09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09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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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真题 A 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60 分) 1. 传统西方法学将自然法与实在法区分开来,自然法是指( )。 A 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 B 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C 法学家们的学说 D 不是调整人类社会,而是调整自然界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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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实际上被人们所遵守、执行或适用,这在法学上 称为( )。 A 法律效果 B 法律效益 C 法律实效 D 法律效力
5.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道德所许可的行为,必然为法律所许可 B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语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 道德所禁止的行为,必然也为法律所禁止 D 与法律不同,道德实施主要靠人们自觉遵守、舆论强制及内心信念的约束
2. 普通法法系中的普通法是指( )。 A 英国历史上的普通法 B 除根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 罗马帝国的万民法 D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3.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分类标准是( ) A 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B 法律的地位、效力的不同 C 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D 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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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唐代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是( ) A 《武德律》 B 《贞观律》 C 《永徽律疏》 D 《唐律疏议》
10.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是( ) A 《钦定大清会典》 B 《大清律集解附例》 C 《大清律例》 D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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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二十八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二十八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二十八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

”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剖析《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

(1)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迫于内外多重压力,仿照日本明治宪法,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亦称《宪法大纲》,共计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以宪法的形式第一次确认了君主立宪的政体,规定皇帝在宪法范围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着作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题中文字是对皇权的具体规定:大清皇帝永远是大清帝国的合法统治者,并永远得到臣民的尊重和拥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不能受到任何侵犯;君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个方面的权力。

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的权利,宪法的首要作用是保护君权,其次是保护臣民。

(3)《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表明了清政府在多重危机的冲击下实现自我拯救的意图,在主观上有欺骗性的一面。

其内容和步伐不太令人满意,但此举在客观上顺应了中国历史发展方向,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性意义的法律文件其中关于皇帝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宪法的范围及对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开创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先河,对于启发民智,培养民众近代法律意识,推动中国资本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3)但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缺陷也是十分的明显,最突出的就是皇帝专权,民众权利较少。

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大纲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

所以,大纲的宗旨在于以宪法的形。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十三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十三单项选择题1.汉《九章律》增加的三篇是( )。

A.杂、兴、厩B.户、兴、厩C.户、兴、囚D.户、兴、讼【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汉初的法典编篡情况。

答案是B。

汉《九章律》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为汉律之核心,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

汉朝立国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

它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注意】在中国古代,各政权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篡。

法典编篡体例虽有沿袭,但不同时期的法典编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不同而更趋于完善。

历代法典在篇章数目、名称上,也多有变化。

考生应对这些古代法典多加留意。

2.在秦代“子盗父母”、“父母擅刑”属于( )。

A.公罪B.私罪C.公室告D.非公室告【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代的诉讼制度。

答案是 D 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它人”,即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

所谓“非公室告”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即控告子女盗取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

凡属“公室告”者,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

凡属“非公室告”者,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是封建尊卑伦理关系和主奴等级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

【注意】考生注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标准和法律后果。

3.清代中央的司法主审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法部D.最高法院【考点分析】此题主要。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二十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二十
判断分析题《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实行总统制共和政体,以其为基础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规定实行总统制政体。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临时政府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观点错误。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在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终结,并确定临时政府实行美国式的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

它是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出于对美国式民主的崇拜而制定的。

而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即将成功,孙中山依议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出于对袁世凯的不信任而由临时参议院通过的。

革命党人企图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违背民主原则,因而在临时约法中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相对扩大参议院职权,以此限制总统专断,将临时大总统置于国会监督之下。

(请尊重知识产权,由提供) 【注意】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种势力都积极进行活动,因此,社会更加错综复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两者都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

但是两者都体现了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所展开的激烈斗争。

特别是《临时约法》体现了袁世凯势力集团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之间的争斗。

虽然,革命党人希望通过《临时约法》约束袁世凯、保卫民国的成果,但这种因人立法的做法本身就违背了民主的原则,而且也不可能真正达到目的。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二

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二1.《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的起草机关是A.礼学馆B.修订法律馆C.资政院D.宪政编查馆【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修律,答案是A。

《大清民律草案》是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起草修订的。

其中前三篇是总则、债权、物权,主要“以模范列强”,即依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为主,由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起起草。

后两篇是亲属、继承,由于主要涉及到中国传统,以“固守国粹为主”,由礼学馆负责修订。

【注意】法律的近代化是一个十分艰难探索的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文化与近代西方法文化不断进行碰撞、融合,这必然反映到立法里面。

清末作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起始阶段,此时期传统与近代法文化的这种碰撞与交融必定更为突出,因此在其修订的各种法律中,必然是传统与近代西方的法文化并存。

2.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实行A.四级三审制B.三级三审制C.四级二审制D.三级二审制【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答案是B。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沿用了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法院组织体系,采用四级三审制。

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

普通法院分阶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一般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设在南京市。

【注意】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国法制近代化极其重要的阶段,此时期,不但制定了近代化的六法体系,还建立起了具有近代性的各项制度。

3.中国近代史上被称为“贿选宪法”的是A.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制史(2009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制史(2009年)单选题:13. 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 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 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 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 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唐宋时期的法制。

选项A正确。

唐末开始用“典”或“典当”一词。

宋承唐制,规定了更加具体的制度。

选项B错误。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周礼》载,“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选项C错误。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

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选项D错误。

《唐律》中的“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14. 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 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宋代的法律和法制。

选项A说法正确。

《宋刑统》由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修订,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选项B说法正确。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选项C说法错误。

宋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选项D说法正确。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15. 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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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八
填空题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 );周有乱政,而作( )”。

【答案】汤刑、九刑【考点分析】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时候提到的。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

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
的汤刑有300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
重作汤刑”。

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

《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也
有相关记载,其具体内容不可考。

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
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九刑”根据世轻世重的时代需要,曾进行过多次修改【注意】本题考查商周时期的立法,“汤刑“是商朝的基本法律,“九刑”是周初所制定的刑书。

2.在清朝,( )是中央主审机关,( )是中央监察机关。

【答案】:刑部、督察院【考点分析】清朝的主要司法体制承袭明朝,在中央由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组成
中央“三法司”,清代刑部是职权最重、也是最受朝廷重视的司法机构,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其职责主要有:皇帝之下行使国家的主要审判权并负
责办理每年秋审和朝审工作,作为主要机构主持或者参与国家的主要立法,
以及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清代的督察院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对司
法官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督察院的职能之一。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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