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有哪些

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有哪些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3年公布实施的的。
其中详细介绍了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吧。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驰名商标保护范围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合同范本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驰名商标保护和限制

驰名商标保护和限制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驰名商标的保护和限制刘勇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同时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限制要严格限定认定主体、认定范围在认定方式上应以“被动保护、个案认定为主法律应明确规定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自我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应进行严格限制“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已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故驰名商标应指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在相关领域消费者中具有较高信誉、市场竞争力很强的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属“特权阶层"受到商标法的特别保护;正因它是“特权阶层"相关立法也应给予驰名商标以必要的权利限制一、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自XX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之趋势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的现在这种保护正不断趋向于严格化《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二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经典规定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些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还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XX 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二)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找依据此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脱节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XX年x月x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结合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之实践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为标准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1、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上一直奉行注册取得制度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根据注册在先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后便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基于商标权独立原则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未注册的不受保护这种“不注册不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能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育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注册取得原则作出例外规定即商标权可因驰名而取得具体内容就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范围限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这样规定并不违反《巴黎公约》及协议的基本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商标保护领域的实际情况实际上在我国商标保护实行注册原则的情况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加以保护这本身就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具体而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下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3)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4)他人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5)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由此可见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然而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许多方面并未达到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相比更不能同日而语首先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若干解释》)所列举的情形中不包括违反商标法13条第1款的行为其次根据《若干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律也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等民事制裁决定第三在行政处理上对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收缴、销毁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该规定可以适用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但对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第四法律亦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及申请诉前保全证据第五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如果他人将复制、摹仿、翻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可见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概是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维护以督促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中国注册尽管如此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仍显欠缺商标法在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同时对违反商标法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除《若干解释》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认定及相应的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出现了有权利而救济不足的局面这非常不利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际上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大多是外国的驰名商标我国企业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几乎都是注册商标仅仅因为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而让商标所有人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在司法和行政救济方面甚至还达不到对普通注册商标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的保护水平显然不符合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精神因此在未来立法中有必要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面作出更充分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2、对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传统的商标保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设计的其理论依据为混淆理论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用其卓越的商誉引导着购买力而不单是利用商标区分不同产品和生产者所以扩大保护范围成为驰名商标保护的主题显然混淆理论不能解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于是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发展出淡化理论所谓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坐蹭车"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了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和识别、广告作用发生弱化损害、玷污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反淡化理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以是否存在混淆为区分的商标权保护原则并不考虑驰名商标所有人与淡化行为人之间有无竞争关系和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而着眼于驰名商标所形成的巨大价值不被他人的行为所侵损我国商标法引进反淡化理论仅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下称“注册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还包括非类似商品的使用这一规定实现了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从而使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对普通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具体而言前文所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特权"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当然享有;商标法对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注册驰名商标;如当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了冲突时优先保护注册驰名商标;未经驰名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等行为当然构成对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比法律、法规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较为完善在司法实务中通过适用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以及对注册商标的一般规定基本可以解决问题然而最高法院《若干解释》出台前相关法律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够严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种情况并未将有关驰名商标的跨类侵权行为列入其中这不利于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特别的保护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弥补了上述法律缺陷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归类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各项民事责任然而以司法解释弥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疏漏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仅对法院审理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提供法律依据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疏漏依然存在着行政机关认定跨类侵犯注册驰名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及采取行政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依然不够明确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适用商标法52条第(五)项关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这一兜底条款即将未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依据此规定认定为侵权行为然后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所以尽管最高法院已颁布了司法解释但商标法本身仍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的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同类侵犯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加特别的保护措施提高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二、驰名商标的限制尽管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仍有缺陷但客观地说对驰名商标已经给予了其远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待遇法律的天平已经明显倾向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社会上、舆论中对驰名商标过分的关注及不当炒作从另外的角度又给驰名商标涂上些过分神圣的色彩一些商标所有人想方设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甚至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商标通过商家不正当的运作也能戴上一顶“驰名"的桂冠;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存在着滥用驰名商标“特权"的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同时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限制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仅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限制的规定明显不足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对认定驰名商标的限制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如果认定主体过多认定的范围过滥认定的方式过于主动就会造成驰名商标满天飞对那些真正具有较高商誉和雄厚实力的驰名品牌的保护是不利的1、认定主体的限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权力掌握着工商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况通晓商标法律由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保证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法院在个案中可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逐渐对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取得了一致的倾向性意见XX年x月x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XX年x月x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所以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尤其是商标所有权人更不能随意自封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广告经营者和宣传媒介为某产品作宣传时商标所有权人未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材料的也不能给所宣传的商标冠以驰名的称号2、认定范围的限制《商标法》第14条对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定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和商标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标准依法进行那些宣传工作持续时间和使用持续时间不长、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不高的商标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3、认定方式的限制根据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定驰名商标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或商标主管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或权利冲突时有必要认定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以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启动的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认定这说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国际通行惯例从而改变了历年来实行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基本保护模式说明了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中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采用“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新原则是*履行入世承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及与世贸规则接轨的需要之所以采用这一认定原则还因为商标驰名因素的不确定性即商标是否驰名与商标所有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属于动态的事实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如仅以大批量认定的驰名商标为依据将可能使丧失驰名条件的商标受到特殊保护而那些已具备驰名条件的商标则得不到特殊保护另外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它不可能同时在世界任何地方或者在一个国家所有地区都驰名上述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个案认定来解决具体而言在商标确权或侵权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证据依照标准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仅仅对于个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如果再次遇到商标是否驰名的判断问题时可以作为曾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但只能作为下一个案件的参考依据考虑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最高法院《若干解释》规定了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要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原告未提出主张的或者根据案情无需认定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上述规定体现了被动保护的原则当然对驰名商标的同类侵权行为如发生纠纷时无需对被侵权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适用法律对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即可文章来源: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总之采取“被动认定、个案处理"的方式可以避免驰名商标过多过滥的现象改变驰名商标的“终身制"待遇减少驰名商标的“通行证"促进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当然实行“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原则一般适用于商标确权或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并不排除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的情形但在个案的处理中有关机关应有权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否仍具备驰名标准作出新的认定(二)对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限制1、禁止和限制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自我淡化行为市场中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长期屡禁不止驰名商标一直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主要对象然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任何法定程序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他商品之上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使其驰名商标淡化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驰名商标所有人自我淡化的行为必将亲手葬送自己辛苦打拼而获得的商誉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所说的“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品的销售力"其次驰名商标所有人自我淡化的行为常常会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新产品亦属于驰名商标的商品或者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导致误购而误购的商品有可能是质量低劣的产品第三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搭便车"轻而易举地占有市场也是排挤同类营业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既害人又害己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限制和禁止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还应规定驰名商标需要注册在其他商品上的对其另行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量化限制规定另行注册的商品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和类别2、限制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怎样的

一、驰名商标认定是怎样的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至少5年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另外,驰名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
二、驰名商标怎么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三、驰名商标认定费用根据有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费用标准是根据该商标申请的难易程度来决定的,一般是会在五十万到一百万之间的范围,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是通过商标争议,法院诉讼的途径进行认定的,所以到时候还要考虑加上诉讼费。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是怎样的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1、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审批”。
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由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即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三、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条件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应当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非常重视,那么大家是否知道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虽然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已修改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但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有许多问题需理清:
主动认定的弊端是容易给企业及公众一种误解,即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就可永远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在实行被动认定后,应当明确,任何商标不可能永远得到特殊保护。
在发生的时候,要想得到特殊保护,必须重新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无论该争议商标曾经是否属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及于今案
为什么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商标注册人想得到扩大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扩大保护仅针对个案。
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做出的确认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驰名商标复归于普通商标;二是本次认定作为下次维权时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证据记录。
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
主动认定,容易使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曲解为一种荣誉。
实行被动认定后,驰名商标的惟一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白搭车”,保护自己多年来辛辛苦苦付出的心血。
个案保护并柬排除行政机关的仪定保护
一般情况下,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主要由法院来进行保护。
但根据《规定》,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法院认定属司法保护;行政机关认定则属行政保护。
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地域范围
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
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
究竟是哪种含义,法律、法规均无解释。
本文认为后一种含义更为合理,理由是它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精神。
1999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第二条二项2款:“如果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
”3款:“如果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
”两款规定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而“知晓”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两款的共同点在于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非全部领域公众知悉便可认定为驰名。
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当然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因此将《规定》中关于“中国”的含义,理解为中国境内某一区域更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应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的方式来实现的。
主要分为相对保护
(RelativeProtec- tion)和绝对保护(Absoluteprotection)两种。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上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
此外,意大利、瑞士、英国、日本等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也实行了绝对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的是绝对保护还相对保护,本文认为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分为两种情况:
(1)相对保护。
相对保护的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
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但相对于一般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而言,已经算是特殊保护了。
换句话讲,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
(2)绝对保护。
绝对保护的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二是误导公众;三是适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形式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五是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就是说,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为了保护注册人的利益,驰名商标禁止那些复制、摹仿或翻译、已注册,容易混淆的商标注册。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