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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20732005号规章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20732005号规章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20732005号规章欧盟(EC)No 2073/2005/EC 号规章摘要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主要内容1、制定一个用来确定食品加工企业可接受的微生物标准和食品安全微生物限量标准;2、食品加工企业遵照执行、主管当局验证符合性;3、该标准包括依标准设定值(见附录)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执行纠偏措施。

主体框架(总计12条,其中主要相关的7条)第1条范围第2条定义第3条一般要求第4条比对试验第5条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第7条不合格结果第9条趋势分析附录1 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 肉和肉制品2.2 乳及乳制品2.3 蛋制品2.4 水产品2.5 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 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 屠宰场及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前言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

80/777/EEC(13)的章程关于微生物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条定义微生物学的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

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不存在或存在一定数量。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

即食食品指生产的或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此食品不须再经加热或经别的有效杀灭或降低有关微生物使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的过程。

过程卫生标准指产品生产过程可接受的标准。

此标准不适用于市场上的产品,标准设定了污染值,超过此值,就应采取措施确保过程的卫生并符合食品法。

“批”指一组或一批特定的产品,其在实际上同一环境条件下的特定过程获得的和在确定生产期内的特定地方生产的一系列可以确认的产品。

欧盟指令-1

欧盟指令-1

(EC)2073/2005: 食品微生物标准
(EC)89/107:食品添加剂 (EC)98/83:水质标准

自2005年1月1日起此法规成为适用于食品法律所有领域的一般性要求而全面实 施,并且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 此法规又称“一般食品法律”(GENERAL FOOD LAW)

欧盟法规(EC) No 178/2002(EC 28 January 2002) 摘要
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
相应的定义如: 食品(其界定了食品和非食品);食品经营者;风险; 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危害; 可追溯性;初级生产等对我们理解欧盟法规的要求很重要。

目前辖区内企业现状: 企业有溯源意识 标识内容不够全面、完整。 建立统一的溯源标识十分必要

欧盟法规(EC) No 178/2002(EC 28 January 2002) 摘要(第三、四章节内容)
法规的第三章内容:建立食品安全局: -描述了食品安全局的使命和任务、组织机构、运作等有详细 的规定和方案。 第四章内容: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

欧盟法规(EC) No 178/2002(EC 28 January 2002) 摘要(第二章节内容)
第四部分: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 第17条款:责任
1、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成员国和欧盟官方责任:监控和验证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 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 我国食品安全法 总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 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18条款:可追溯性
1、所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阶段,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文版)-翻译了(EC)18812006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文版)-翻译了(EC)18812006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

最大限量(mg NO3/kg)
10.1-3.31收获 4.1-9.30收获 3000 2500 2000
1.3
பைடு நூலகம்
新鲜生菜(莴苣)(有防护和室外生长的莴 苣)不包括1.4中列出的莴苣
4500 4000 3500 2500 2500 2000 200
1.4 1.5
冰型生菜 为婴儿和儿童加工的谷物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3)(4)
2
4
2 5 —
4 10 —
2.1.9 2.1.10 2.1.11 2.1.12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以下调味料种类:辣椒粉(干制水果和其他, 包括辣椒、辣椒粉);胡椒粉(其他水果、包 括白胡椒和黑胡椒)肉豆蔻(肉豆蔻的种 子);姜提取物(姜);姜黄(姜黄粉) 为婴儿和儿童加工的谷物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3)(7) 婴幼儿奶粉和较大婴幼儿奶粉、包括婴幼儿牛 奶和较大婴幼儿奶(4、8) 专用于婴幼儿的有特殊医疗目的(9、10)的 食疗食品 赭曲霉素A 未加工的谷物 所有经未加工谷物制成的产品,包括加工谷物 制品和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谷物(2.2.9、 2.2.10中列出的除外) 干燥藤本科植物水果(黑醋栗、葡萄干、无子 葡萄干) 炒咖啡豆、炒咖啡粉不包括速溶咖啡 速溶咖啡 葡萄酒(包括汽酒、不包括烈酒和酒精度不小 于15%的酒)和果酒(11)
鳝鱼(鳗类)肌肉及其他制品 生乳(6)及奶制品,包括乳脂 鸡蛋及蛋制品(6) 下列动物脂肪: 牛、羊 禽类 猪
第六部分: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
食品(1) 苯并[a]芘 专供人类直接食用或作为食品配料的油及脂 6.1.1 (可可油除外) 6.1.2 熏肉及熏肉制品 6.1.3 6.1.4 鱼肉(24、24),其他熏制鱼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

欧盟(EC)No 2073/2005/EC 号规章摘要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主要内容1、制定一个用来确定食品加工企业可接受的微生物标准和食品安全微生物限量标准;2、食品加工企业遵照执行、主管当局验证符合性;3、该标准包括依标准设定值(见附录)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执行纠偏措施。

主体框架(总计12条,其中主要相关的7条)第1条范围第2条定义第3条一般要求第4条比对试验第5条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第7条不合格结果第9条趋势分析附录1 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 肉和肉制品2.2 乳及乳制品2.3 蛋制品2.4 水产品2.5 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 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 屠宰场及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前言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

80/777/EEC(13)的章程关于微生物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条定义微生物学的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

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不存在或存在一定数量。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

即食食品指生产的或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此食品不须再经加热或经别的有效杀灭或降低有关微生物使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的过程。

过程卫生标准指产品生产过程可接受的标准。

此标准不适用于市场上的产品,标准设定了污染值,超过此值,就应采取措施确保过程的卫生并符合食品法。

“批”指一组或一批特定的产品,其在实际上同一环境条件下的特定过程获得的和在确定生产期内的特定地方生产的一系列可以确认的产品。

货架期指使用截至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或耐受存储的最小日期,同2000/13/EC指令中第9和10条款中的定义。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欧盟最新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

欧盟最新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

欧盟最新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王文君; 陈琼【期刊名称】《《WTO经济导刊》》【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3页(P90-92)【作者】王文君; 陈琼【作者单位】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欧洲标准一向被视为国际上对环境保护和健康要求最高的标准,2014年7月下旬,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总司修改了第(EC)No396/2005号法规中有关二氯丙烯、甲羧除草醚、精二甲吩草胺、调环酸、甲苯氟磺胺及氟乐灵等6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又一次抬高了食品的市场准入要求。

这意味着从法规开始生效之日起即2015年元月左右,向欧盟出口农食产品的企业将会面临检验成本的上升、农残壁垒提高等诸多考验。

本文从农食产品领域公认的国际标准、其他国家标准,以及我国农药残留的国家标准等角度,比对分析欧洲标准提出的6种农药残留限值是一个什么标准水平,并且进一步探讨我国面临农食产品出口壁垒的应对策略。

2014年7月下旬,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总司公布了最新的农残法规修订结果,修改了第(EC) No396/2005号法规中有关二氯丙烯、甲羧除草醚、精二甲吩草胺、调环酸、甲苯氟磺胺及氟乐灵等6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具体标准限值如下:目前法规修订案已经在欧盟理事会的例行会议中获得通过。

按照正常程序,法规历经公布和评议后,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我国农食产业发展的基本国情来看,一旦农残壁垒措施发挥效力,出口欧盟的农食产品企业势将面临严峻考验。

欧盟此次对(EC)No396/2005号法规的修订并非农食产品农药残留的首次修订,但是涉及到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

从海关HS编码分类来看,此次修订影响到的农食产品大类有粮谷、动物源性食品、以及包括植物和蔬菜在内的植物源性食品,在这些大类目下又涵盖了近百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农食产品。

我国“农残”标准和欧盟新标准之间存差距。

我国农食产品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之间存在差距。

欧盟2005-87-EC 饲料中不良物质要求

欧盟2005-87-EC 饲料中不良物质要求

委员会指令 2005/87/EC2005年12月5日修改欧盟第2002/32/EC号指令附件I中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铅、氟和镉欧共体委员会。

根据缔结的欧共体条约。

根据2002年5月7日的欧盟指令2002/32/EC号中对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规定,尤其是第8条。

根据2003年9月22日的欧盟指令第1831/2003号中对动物营养中使用的添加剂的规定,尤其是第13条。

1.欧盟指令2002/32/EC号规定,禁止将不良物质含量超过附件I中最大限量的产品用作动物饲料。

2.当欧盟指令2002/32/EC号被采用时,委员会认为基于最新的科学风险评估并考虑禁止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有害产品,附件I中的条款应被修订。

3.2004年6月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链污染物科学专家小组采纳了委员会关于铅是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的观点。

4.食物中的铅污染一直备受关注。

铅在很大程度上富积在肝和肾,肌肉组织中的残留量很低,进入奶制品中的有限。

因此动物食品不是人类摄入铅的主要来源。

5.对急性铅中毒牛和羊被认为是最为敏感的动物种类,由于饲喂来自污染区域的物质或是偶然食用含铅物质,导致个体中毒的事件已有所报道。

然而,欧盟制定的商业饲料中的铅标准尚不能诱发铅中毒的临床表现。

6.现存的法律关于铅在用于动物饲料的产品中的规定是总体上确保这些产品不会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有害或严重影响畜产品.7.牛和羊是被认为是最敏感的动物,而青饲料是她们日粮中主要的组成部分,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青饲料中铅的最大含量,重新修订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8.在含痕量元素粘和剂、抗块结剂的预混料中规定铅的最大含量标准是适合的,预混料中铅的最大限量的制定考虑的是添加剂中铅含量的最高水平而未将各种不同动物品种对铅的敏感性考虑在内。

为了保护动物和公众健康,预混料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符合预混料的最大含量标准,此外预混料的使用说明也要符合配合饲料和全价饲料的最大限量要求。

9.2004年9月2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链污染物科学专家小组采纳了关于氟是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观点。

EC 1441 2007 欧盟微生物限量中文版

EC 1441 2007 欧盟微生物限量中文版

疗目的的干膳食食品(14)
阪崎氏肠杆菌
采样计划 (1)
n
c
5
0
30
0
30
0
30
0
限量 (2)
m
M
在 25 g 中未发现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分析参考方法 (3)
标准应用时期
凝固-呈阳性反应的葡 萄球菌CRL欧洲筛检
方法(13)
EN/ISO 6579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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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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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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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0
5
0
5
0
限量 (2)
m
M
25g中不含有 100 cfu/g (5)
25g中不含有(7)
100 cfu/g 25 g中不含有
从2006年1月1日 10 g中不含有 从2010年1月1日 25g中不含有 10g中不含有 10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从2006年1月1日 10g中不含有 从2010年1月1日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25g 中不含有
EN/ISO 6579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ISO/TS 22964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1.25 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和活棘皮类, 有被膜腹足 大肠杆菌(15) 动物
1.26 含大量组氨酸鱼类的鱼制品 (17)
组胺
1 (16)
0
9 (18)
2
230 MPN/100 g 新鲜的有内阀门
的液体
10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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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说明1、2005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73/2005/EC《食品微生物标准》,并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章规定了严格的食品微生物指标要求,并取代了93/51/EEC规章。

适用产品范围为:肉及可食用肉类内脏、鱼及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活鱼)、乳制品、禽蛋、天然蜂蜜、可食用动物源性产品、可食用蔬菜、可食用水果和坚果、人造黄油、鱼类、甲壳类、软体类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肉类半成品、粮谷、面粉、淀粉或乳类半成品、蔬菜、水果、坚果半成品、软体动物可食用半成品。

2、为帮助我检验检疫人员和食品加工企业了解该技术法规,本局应对技术措施小组动植物产品及食品专业组组织编译了本规章,以供参考,但因能力有限,不到之处在所难免,请读者尽可能对照原文使用。

3、编译人员:顿玉慧、李大春、吴海、董晓慧、王忠才、宋宜国审校:顿玉慧、李大春、吴海2007年7月I(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食品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标准中所定义的过程的可接受性,这些措施包括原材料、卫生、温度以及产品保存期的控制。

(7) 2004年4月29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订的规章(EC) No 882/2004关于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法规确定了成员国可以对此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定(3)。

但需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和合适的频次来实施。

这些控制必须在生产过程及食品的分发的合适阶段来实施,以确保生产者遵照此条例的微生物标准。

(8)欧共体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的信息策略交流(2)中包括:在公共的立法上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策略等有所描述,也包括了标准的发展、应用及修订的过程。

这个策略在微生物标准制订下来以后要予以实施。

(9)公共健康兽医监测科学委员会(SCVPH)在1999年9月23日提出应对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微生物进行评估。

这个观点突出了建立在风险分析和国际上认可的法规基础上的微生物标准的适用性。

SCVPH主张将微生物标准同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有效的联系起来。

SCVPH 提议在正式的风险评估方法出台以前,修订后的标准可以作为暂定标准。

(10) SCVPH同时提出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主张我们的目的就是保证食品中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浓度应该低于100cfu/g,食品科学委员会(SCF)在2000年6月22日采纳了这种建议。

(11)2001年9月19日和20日,SCVPH采纳了关于创伤弧菌和副溶血性弧菌的观点,此观点认为仅目前可得的科学数据还不足以建立关于水产品中创伤弧菌和副溶血性弧菌等致病菌的特定标准。

但是,有必要制定日常操作规程以确保使用好的卫生习惯。

(12) SCVPH在2002年1月30到31日提出关于诺瓦克样病毒(NLVs)的规定,其中指出,使用传统的粪便指示菌来证明NLVs是否存在是不可信的,同时指出,依靠粪便细菌是否被杀灭来判定贝壳类动物净化时间也是不科学的。

SCVPH认为用大肠杆菌而非粪大肠菌群来作为捕捞贝壳类动物区域的排泄物污染指示菌。

(13) 2002年2月27日,SCF出于对消费者健康考虑,采纳了明胶制作规范,其中包括委员会1992年12月17日制订的92/118/EEC第四章中附件II的微生物标准,此标准规定根据动物健康和公众健康需求调整公共产品贸易进口及进口额。

提到指令89/662/EEC中附件A(I) 以及指令90/425/EEC(5)中关注的病原体,针对消费者健康考虑是不必要的, 认为仅仅考虑沙门氏菌的强制性的微生物标准是合适的。

(14) 2003年1月21到22日,SCVPH采纳了关于食品中大肠杆菌vero毒素(VTEC)的意见。

SCVPH认为,成品中VTEC O157的标准不会降低对消费者的相关风险。

然而,微生物学的指导方针是通过降低食品链中排泄物的污染程度(包括VTEC)来达到有益公共健康的目的。

SCVPH认为下列食品中的VTEC会对公众健康有威胁:生肉,半生的牛肉以及其他反刍动物的肉、碎肉、发酵的牛肉以及相关产品,鲜奶以及鲜奶制品、新鲜农产品,特别是发芽的种子以及新鲜的蔬菜水果汁。

(15) 2003年3月26日到27日,SCVPH采纳了关于乳制品尤其是干酪中葡萄球菌肠毒素的建议。

SCVPH建议修订干酪、须进一步加工的鲜奶及乳清粉中的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的检测标准,另外,干酪和乳粉中葡萄球菌肠毒素的检验也应该有相关的标准。

(16)2003年4月14到15日SCVPH采纳了关于食品中沙门氏菌的建议。

根据SCVPH的主张,对公众健康造成很大风险的食物种类包括以下几种:生肉和一些生食的肉制品、禽肉及半生的禽肉制品、蛋类及生蛋制品、未经巴士消毒的奶及相关产品、发芽的种子和未巴氏消毒的果汁。

制定这些产品的微生物标准时要考虑可行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17)2004年9月9日,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EFSA) 生物危害科学陪审团(BIOHAZ Panel)提出了一个关于婴儿配方奶粉及配方制品中的微生物风险评价观点。

此观点认为沙门氏菌和阪崎肠杆菌是婴儿配方奶粉、特殊医疗目的的配方制品及其他配方制品中最受关注的微生物。

如果条件合适,产品中存在的病原体就会大量繁殖以致于造成相当大的风险。

常出现的肠杆菌科是风险评估的指示剂。

监控和检测肠杆菌科被EFSA推荐作为检测生产环境和成品质量的方法。

然而,肠杆菌科家族除了包含致病种类之外,在食品加工生产区还会存在一些对人类健康无害的种类。

因此,肠杆菌科家族常被作为常规检测,如果它们存在才会开展某些病原体的检测。

(18)有关许多食品的国际性微生物标准还没制定。

然而,委员会遵循了滋养品的法律法规的指导方针:原则上制订和运用食品微生物标准依照CAC/GL 21 —1997。

另外,SCVPH和SCF也建议制定微生物标准。

现有的法典说明书已考虑建立关于干乳制品、婴幼儿食品、某些鱼及鱼制品中组胺的微生物标准。

提供统一的的共同体的标准和取消各个国家标准更有利于贸易发展。

(1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2004/41/EC号条例废除了某些动物源性食品的微生物标准。

理事会在2004年4月21日取消了有关食品的卫生健康状况以及市场上的供人类消费的某些动物源性产品的条例,正在修订的指令89/662/EEC和92/118/EEC和95/408/EC(6)将被重新修订,并将制定新的标准。

(20) 1992年12月15日的委员会决议93/51 EEC中制订的关于熟制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7)的微生物标准是与本法规相重复。

因此废除该决议是正确的。

自从2001年6月8日委员会决议2001/471/EC 制订后,生产商就规定了必须实施常规的卫生设施检查,有关产品健康状况和买卖鲜肉的指令64/433/EEC和有关产品健康问题和新鲜禽肉(8)市场出售的指令71/118/EEC 从2006年1月1日起废除。

在此规章中关于动物眮体制订了一体化的微生物标准。

(21)食品生产商或经销商必须确保他的产品无须熟制或者其他的处理方法就可以消费并符合相关微生物指标。

根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3月20日的2000/13/EC中第3条所说,成员国中的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广告说明、产品使用介绍(9),缺少此说明可能引起食品的非预期使用(4)。

当确定检测该产品微生物指标的正确的采样计划时,生产商应考虑以上规则。

(22)产品和生产环境的采样是鉴定和防止食品中产生致病菌的有效方法。

(2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将他们的取样和检测频率作为基于HACCP原则以及其他的卫生控制程序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确保共同体有一样的控制水平,欧共体也需要制订统一的采样计划。

(24)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

此外,每个标准都应当限定采样计划以确保有统一的操作。

只要可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就应该允许使用别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手段,包括使用别的参照菌株。

(25)分析测试结果的趋势可以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可以让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失控前作出正确的行动。

(26) 该规章的微生物标准应当公开化,可以被评论、修改和补充。

科技的发展以及检测技术的进步,流行病以及污染水平的改变,易感人群的改变以及风险评价可能的改变都能促使食品安全和食品微生物领域的发展。

(27)尤其该指出的是,当分析方法成熟后应制定活的贝壳类软体动物中的致病性病毒的检测标准,也需要对包括副溶血性弧菌在内的致病菌制订合适的检测方法。

(28)已经证明执行控制程序可以显著的减少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中沙门氏菌的流行。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2003年11月17日形成的(EC) No 2160/2003决议关于控制沙门氏菌及别的食源性动物传染病(10)的目的是确保在食品生产链的相关阶段可以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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